□马火生(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处,广东广州510032)
关于土地划拨中“非营利性”界定的思考
□马火生(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处,广东广州510032)
土地使用权是价值重大的资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意味着无偿的或者只付出极少的土地取得成本,非营利性的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关系到土地使用权这一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及流失问题。本文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提出“非营利性”界定的几点意见。
划拨;非营利性;资产;梳理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由财政投资的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毫无疑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在民营资本参与上述设施用地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划拨用地目录》中的“非营利性”,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晰,而这关系到土地使用权这一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及流失问题。
(一)目前关于“非营利性”界定存在的制度设计问题
1.《划拨用地目录》未对“非营利性”进行界定。
《划拨用地目录》虽然规定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是《划拨用地目录》对于划拨用地过程中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并未进行规定,目前也无其他相关规定对《划拨用地目录》中的“非营利性”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