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协平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南京 210038)
纯粹经济损失从20世纪60年代出现以来,逐渐受到各国专家学者的重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规范。1972年瑞典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2条①该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相关的经济损失。”从立法层面界定了纯粹经济损失概念,这也是现今世界唯一通过立法规范明确的定义。芬兰的侵权法将纯粹经济损失概括为由刑法禁止或授权行为或其他无特殊理由而导致的,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没有联系的一种经济损失。在内容上用纯粹经济损失表述,但并未明确定义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德国冯·巴尔教授在为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时,总结出两种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1]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2]学者李昊认为:“纯经济上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3]张新宝、张小义认为:“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