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和
(惠州学院 思政部,广东 惠州516007)
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调整本民族内部的社会关系,维护本民族的社会秩序,体现本民族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具有行为约束力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体系。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习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淀下来的,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的行为规范体系。习惯法在调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国家制定法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为“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民族群众智慧的结晶及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体现,在民族群众的内心世界形成了强大的思维定势,成为民族群众评价社会关系及衡量行为价值的特殊标准。
习惯法普遍存在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其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生产分配、债权债务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习惯法,对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但对于什么是习惯法,学界看法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