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离婚时夫妻养老金的分割

2015-02-21 01:40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婚姻法

魏 丹

实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目的是为了巩固婚姻关系,体现夫妻共同创建生活的协力价值。夫妻双方的养老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论是否已经符合领取条件,都应该将其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将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账户基金(包括个人账户资金与统筹账户基金)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对象,有利于体现家事劳动者价值,保障参保人配偶对于养老保险金的期待利益,实现实质公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结婚便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为保证夫妻双方履行抚养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无论是表现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事价值,还是表现为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所得、受赠所得等具体财产价值,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①具有工资属性。用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1]。

张某22岁时与20岁的卫某结婚,2014年59岁的张某与57岁的卫某离婚。丈夫张某具有养老保险金,总金额102 560元,其中个人账户60 060元,统筹账户42 500元。预计到2015年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后,每月可领取3 000元。妻子卫某婚后常年从事家务劳动,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假设张某与卫某的预期寿命均为76岁,两人在2015年离婚(此时张某已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则卫某可以分割到的养老保险金约为288 000元。提前1年离婚(此时张某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卫某虽然也付出了几乎同等的家事劳动价值,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她可以分割到的养老保险金仅有30 030元。前后相差20多万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离婚时夫妻一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这一方的养老保险金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符合有关共同财产的立法宗旨。“多数国家认为,养老金不仅仅是一种可期待利益,它是对雇员所提供的劳动补偿,因此是婚姻共同体中重要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账户资金与统筹账户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2款,个人账户资金源于本人工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工资属于共同财产。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缴纳额,是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金额,“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换形式”[3]。

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政府补贴也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国家根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状况,会逐步提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部分属于养老金的增值收益。政府补贴建立于2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上,即个人和企业缴纳额,属于共同财产的自然增值,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个人账户资金与统筹账户基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政府补贴是国家保障公民在年老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支出。政府对于每位劳动者的补贴数额,不受夫妻离婚或者结婚的影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国家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在婚姻存续期间,国家对夫妻一方的养老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只是未兑现而已。司法解释将统筹账户基金排除于共同财产范围,或许是因为可以分割的财产此时尚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然而,因为缺乏可操作性便牺牲参保人配偶的合法期待利益,是违背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的。

将符合领取条件之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与统筹账户基金,均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 “应当取得”,应包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成就之前的养老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新农养老保险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是三种平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因此,职工养老保险金可以转入新农养老保险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公民,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最大的不同是参保对象不同,而运行规则可以适用同一程序。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金采用同一套规则调整。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金也涵盖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等,并且所有资金均计入个人账户。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4]。因此,各种形式来源资金共同构成的养老保险金,若无其他约定事由,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政府补贴部分,可以纳入个人账户进行分割,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当然也可以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分割养老保险金,将导致参保人提前背负债务,可能使参保人陷入给付困难,进而造成判决执行艰难,影响社会安定[5]。例如,李某与孙某结婚39年后于2013年离婚,此时丈夫李某61岁,退休在家,依靠每月2 800元的养老保险金生活。夫妻居住于仅有的一套60m2的廉租房。妻子孙某无养老保险金。离婚时,若按照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类推将来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在收到离婚判决后,李某就会即刻背负二十几万元的债务,而孙某也将因为李某无法执行法院判决而生活贫困。

将养老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才能实现实质公平。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离婚时,应当分割的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金额不确定,影响执行判决的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迟延判决养老保险金做法,待符合领取条件之后,分期按月支付配偶一定比例养老保险金。此时,养老金是参保人按月领取的确定数额,可以排除人口预期寿命、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每月支付也可有效避免参保人陷入生活困境。由养老保险金管理机构按照判决书列明的计算方式,将养老保险金分别发放双方个人账户。

确定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比例,既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要考虑当事人离婚后的收入差距及日常生活需要。每个独立个体的生活需求不同,生活必要开支也不同。《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按照日常生活需要独立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认可双方根据需求差异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同的处分权,需求大则处分权相应增加。未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具有同等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指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可丈夫或者妻子根据各自不同生活需求,可以支出不同额度的共同财产,那么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也应考虑需求差异。不论离婚与否,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本质不变。婚姻关系即使已经终结,共同财产用以保障双方生活需求,保证双方履行相互抚养的义务的性质,仍然停留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在执行分割之前,共同财产不会因离婚变为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协议或者判决离婚后,分割执行之前,共同财产保证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功能未改变。因此,分割此部分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日常生活需求更多的一方具有正当性。例如,王某与沈某结婚40多年,离婚时沈某年满66岁并患有肾病,每周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透析费。考虑日常生活需求的个体差异,对沈某就应该适当多分养老保险金。

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时,参考夫妻双方收入差距和谋生技能也确为必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被共同财产制填平,即使妻子是家庭主妇,收入为零,但妻子对丈夫每月的收入仍然有与丈夫同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后,丈夫依然有稳定的收入,妻子因为常年在家从事家务,缺乏在外工作的实践经验,离婚后的收入通常不容乐观。妻子的这部分损失是由于常年从事家务所致,理应由丈夫与妻子共同承担。分割养老保险金时,就应该适当照顾收入少的一方,补偿其重新习得谋生技能所需的过渡成本。

离婚分割养老保险金,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得到特别照顾。未成年子女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只是负担子女所需生活费的一半是不合理的。女方照顾未成年子女,要投入精力和时间,从而影响自身的收入。女方的这部分付出或损失,男方也应该分担。

综上所述,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尚不符合领取条件,仍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养老保险金,应该适当照顾日常生活需求较大方、经济收入较少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方。为便于操作,可以在符合领取条件后,由保险管理机构代理保险受益人,每月按照确定的比例直接支付对方养老保险金。

注释:

① 仅指《社会保险法》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1]陈苇,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2]吴晓芳,杜万华,程新文.《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17).

[3]张广兄,任玉虹,王炳连.离婚纠纷中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与分割[J].人民司法,2008(14).

[4]陈信勇.离婚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处理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14(1).

[5]陈苇,陈思琴.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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