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黄皮书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中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2015-02-26 21:33左小德汪任安赵菊
项目管理技术 2015年1期
关键词:计价承包商工程师

左小德 汪任安 赵菊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0 引言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 文 的 缩写。《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以下简称FIDIC 黄皮书),是由其编制的,可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标准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1]。它公平地确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程序合理,实操性强,目前已经在电力工程项目领域被广泛应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逐步引进国外先进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方法,FIDIC 黄皮书的应用最早出现在我国的涉外电力工程项目中[2]。FIDIC 黄皮书的引进,促使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企业的工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条理化,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进度管理水平都显著改善。可是,FIDIC 黄皮书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电力工程项目传统的管理方法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FIDIC 黄皮书在本土化的使用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这也阻碍了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关于FIDIC 黄皮书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中的适用性问题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1 FIDIC 黄皮书的特点

与其他FIDIC 合同条件一样,FIDIC 黄皮书也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设计属于业主或其授权企业的工作,施工则属于承包商;②承包商通过施工得到相应的报酬,业主通过付款获得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③在招投标阶段保持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除了以上三个共同特征,FIDIC 黄皮书还具备以下三个专有的特点:①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避免承包商承担过多的风险;②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风险分摊均衡;③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合同履行模式,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利以保证工程项目按要求完成。

2 FIDIC 黄皮书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适用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2.1 电力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差异

(1)监理工程师权力受限。FIDIC 黄皮书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拥有全方位参与合同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权限,从而使得监理工程师可以独立公正地履行权利和职责[3]。但我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业主可以通过行使合同审批,同意或者决定是否直接参与合同管理,而对于监理工程师,则要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监理单位行使上述权力。这导致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发挥FIDIC 黄皮书中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作用。在我国,尽管很多电力工程项目都设置了监理工程师,可是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非常少,监理工程师担责过多而授予的权力过少,导致监理工程师有名无实。

(2)监理工程师整体素质水平较低。电力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管理,需要电力专业技术、项目管理、法律合同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FIDIC 黄皮书要求电力工程项目的参与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尤其是电力工程项目管理者既要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又要有优秀的管理能力。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监理领域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较低,长期落后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行政手段配置人力资源,导致了监理行业人员技能和专业单一,尤其缺乏高层次的,懂专业技术、管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人才。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环境下,造成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水平较高,但普遍忽视管理、商务、法律和合同方面素质的培养。这使得我国监理工程师对市场经济环境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适应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在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3)欠缺对监理工程师的约束。FIDIC 黄皮书下的监理工程师,不但要有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素质,还必须要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FIDIC 成员协会有一套严格的准则来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①承担本职业的社会责任;②维护职业尊严和地位;③致力于可持续发展;④拥有并保持匹配管理、技术、法律要求的素质;⑤客观地给出意见,合理地做出决策;⑥不收受一切额外酬答;⑦不能用任何行为损害其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⑧监理工程师要避免自己的主观性干扰客户选择和工作判断;⑨提前告知客户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⑩加强根据能力进行判断决策的观念。而且它对监理工程师的训练也遵循严谨苛刻的步骤。但是在我国,我们的监理工程师认证体系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此外,监理工程师的咨询收入较低,容易导致监理工程师牟取不正当收入,从而造成监理工程师的立场不公正。

2.2 招标投标制度差异

(1)业主凭借其买方的强势地位,在招投标中提出苛刻的条件。我国现在的电力工程项目还是买方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于承包商不平等的条款,承包商为了中标,很多时候只能被迫接受。这种权责不对称的现象,容易导致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影响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

(2)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发生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业主利用其在电力工程项目市场中的强势地位,除了与承包商订立一份公开的合同,还会迫使承包商私下订立一份对业主有利的合同,该合同在工期、价款等方面与公开的合同不同。这种阴阳合同的行为,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也给FIDIC 黄皮书的适用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障碍,在电力工程项目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导致业主和承包商产生法律纠纷。

(3)FIDIC 黄皮书适用的前提是公开投标[4]。而一些电力工程项目的业主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经常通过各种手段避免公开招标,这就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

2.3 电力工程项目计价方式差异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电力工程项目领域通用的计价方式,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也是FIDIC 黄皮书的一个重要特点[5]。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法律依据已经具备,但是由于多年来一直采用定额和费率的计价方式,这种旧的、落后的计价方式还在起作用,要真正在实践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还存在很多管理以及技术上的障碍。定额和费率代表的是整个行业的整体生产水平,不能真实反映某个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这样的报价模式下确定的承包商不一定具有按要求完成电力工程项目的能力,也不利于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领域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加之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各类相关单位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要实现与国际电力工程项目领域完全对接,还需要人们在理念、管理水平、行业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2.4 电力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差异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的电力工程企业在建设由世界银行贷款支持的电力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将工程保险制度引入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当时采用工程保险的以涉外电力工程项目为主,国内的电力工程项目都不采用保险。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工程保险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与发达国家和FIDIC 黄皮书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6]。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工程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电力工程保险行业不规范,保险公司与承包商信息不对称;②业主和承包商欠缺风险管理意识,工程参保率低;③电力工程项目参保的种类、保险额度、参保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可循,整个电力工程保险领域缺少强力、有效的监督和管理;④电力工程保险设置的保险种类有限,只能涵盖少量的工程项目风险因素;⑤电力工程保险领域专业人才极度缺乏,从业人员素质水平较低。电力工程保险领域的这些问题限制了电力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进一步提升,表明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3 FIDIC 黄皮书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适用的建议

3.1 建设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1)业主和承包商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授予监理工程师权利,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缺陷从根源上导致了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监理工程师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采用的承发包合同是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于2013 年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除了名词解释,谈到监理的只有三处,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范围小、不明确。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不足,从根源上限制了监理工程师在电力工程项目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FIDIC 黄皮书是可作为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好、最合适的选择。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并不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颁布的,只能起到示范的作用,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业主和承包商可以选择使用、不使用或者修改,这仍然会极大地限制FIDIC 黄皮书作为示范文本的应用。所以,一方面,应采用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示范文本的强制效力,使这种监督形式制度化、透明化,从法律层面规范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合同管理;另一方面,为使FIDIC 黄皮书在我国更好地适用,应允许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更改。

(2)监理工程师从招标阶段开始就应该参与合同管理,这一点也应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颁布,在法律层面规定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投标阶段应有的合理权利和位置[7]。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应该处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若监理合同的签订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监理工程师很可能会由于业务业绩的压力和需要,而不得不接受业主和承包商对示范合同条件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变更。监理工程师从招标阶段就开始参与合同的管理,则可以保证业主和承包商更好地执行示范合同条件,确保在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利。

(3)要提升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就要加强人才建设,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理人员。针对我国现阶段电力工程项目监理行业人才结构单一的状况,目前应着重培养既熟悉管理、商务和法律法规,又精通电力专业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丰富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监理行业人才的结构层次,形成一个独立稳定而且高素质的监理职业体系。

3.2 应用公开招投标制度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环境所形成的落后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电力工程项目行业还未充分具有实施FIDIC 合同条件的行业环境和宏观条件。比如,就承包商的选择而言,我国现在还未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业主优先选择自己的关系单位,而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这些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有些承包商既没有投标资格,又不具备履行工程的能力,但是凭借资质挂靠、拉拢业主和评委等灰色手段而获取了承包合同。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FIDIC 黄皮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虽然确立建设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有了巨大的进步,电力工程项目领域广泛应用建设工程报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缺陷。而采用公开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创建符合FIDIC 黄皮书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的市场环境。采用公开招投标制度,一方面,招标信息需公开发布,只有公开程度高,才能有效防止贿赂、暗箱操作等不公平招标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但凡具备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与公开招标,扩大了业主的选择范围,提高了竞争程度,有利于业主选择更加合适的承包商。

3.3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FIDIC 黄皮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会带来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变革。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中产生的最终价格,投标单位的报价是自身参与电力工程项目整体竞争实力的真实反映,投标人员的素质水平需要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新要求;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单位须参考市场自主报价迅速投标,这就要有相应的信息系统给予支撑,从而能够促进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3.4 构建符合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实践的保险模式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业主准备电力工程保险是目前国际上最广泛应用的工程保险模式,这种有效的工程保险模式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借鉴。一方面,这是业主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发生任何风险性事故,业主可以凭借工程保险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这也是约束承包商的一种可行方法,确保承包商按要求执行合同,保证电力工程项目按质量和进度完成。工程保险是FIDIC 黄皮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电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保障,构建符合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实践的保险模式会促进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4 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更多的国外企业作为承包商参与到中国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中,要求中国的业主企业选择FIDIC 黄皮书;另一方面,我国的电力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国际电力工程项目市场,而作为承包商往往需按照国外业主的要求采用FIDIC 黄皮书。从刚开始部分参加国际电力工程项目的企业的初步应用,到目前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中的普遍采用,FIDIC 黄皮书对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进步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也会促使我国电力工程项目领域的各个企业快速适应国际竞争环境。

[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 .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 张尚.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研究[J]. 项目管理技术,2011 (5):30-34.

[3] 程建,李志永,葛若. FIDIC 合同条件下工程师的角色[J]. 国际经济合作,2007 (3):52-55.

[4] 王要武,李清志,袁红平. AIA 合同文件介绍及其与FIDIC合同的比较研究[J]. 建筑经济,2007 (11):88-91.

[5] 尹贻林,邱艳.99 版FIDIC 施工合同下的变更费用类似工作界定研究[J]. 工程管理学报,2014 (1):82-86.

[6] 闵卫国. FIDIC 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D]. 武汉:武汉大学,2013.

[7] 王卉,何佰洲. FIDIC 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作用及其在中国的发挥[J]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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