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愁什么?

2015-02-27 10:15文晖
英才 2015年2期
关键词:筹融资门槛众筹

文晖

2015年,股权众筹期待“开天辟地”。

伴随着政策的推进,股权众筹正在渐渐成为一股新鲜力量“冲击”传统的金融市场。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但具体到怎么做、如何做的问题上,政策首先要明晰,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确需要“说个明白”。

募资成功率很低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融资行为,其特点在于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融资。

由于所投向的项目或企业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相当于让普通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对于它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原则,中国的管理层一直未有明确表态。

之所以一直裹足不前,踌躇犹豫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融资行为。

现在已经有大量的众筹行为出现,虽然很多是游走在政策的边缘,比如互联网公司推出的电影众筹项目,其实质是实现了电影项目面向公众的公开股权众筹,只是在操作过程中绕道保险、信托等渠道突破了200人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非法集资的红线,目前的股权众筹项目均是非公开发行,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

实际上,过去一年,这一行业也遇到很多瓶颈。

根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14上半年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预期融资额20.36亿元,但实际只完成募资金额1.56亿元,募资成功率很低。此外,在项目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项目退出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报告分析指出,忽略政策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募资成功率低,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这已成为投资者最为担忧的问题;二是由于平台对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部分项目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有些平台项目数量多、募资周期长,在监管方向不明确的前提下,投资人较为谨慎。

监管出手

监管层已经开始行动。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挂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者采用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者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股东人数累计不能超过200人。

这是在国务院要求下,拓展中小微企业最新融资渠道的新举措,也是国务院在11月9日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后,有关部门迈出的重要一步。

其实,2014年11月之后,管理层就如何监管众筹与业界进行了多轮沟通。

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证券业协会便挂出《征求意见稿》,由此可见一斑。

此番《征求意见稿》出台,至少说明,在管理者看来,一直游走在边缘的股权众筹,在大政策逐步落地后,需要厘清自己的监管架构。

根据零壹财经发布的数据,截至11月底,国内众筹平台的数量累计达到122家,其中商品众筹平台73家,股权众筹平台30家,公益平台5家,其余14家为股权及其他业务的混合型平台。目前已有累计18家平台出现倒闭或停止运营。

其实,各大金融机构已经认准了众筹带来的“诸多”效应。

日前,浦发银行官方宣布,该行信用卡中心确认参与出品徐峥《港囧》,同时浦发银行将筹建“小浦娱乐”众筹平台,全面试水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唱会等各类娱乐项目领域。

中国平安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安好房”宣布正式成立房地产众筹平台。平安银行作为中国平安子公司,在贷款与客源方面也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这些大都是产品类,和股权众筹尚有不同。

门槛高不高?

对于众筹监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人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不过,从业内的反应来看普遍认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人门槛较高,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符合互联网众筹平等的原则。

唯一高兴的恐怕是券商,若是按照当前《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券商众多的高净值客户,还可以搭配信托、资管计划等来丰富投资人资源,这更是其他股权众筹平台望尘莫及的。

据媒体报道,包括国泰君安、德邦证券在内的多家证券公司都在密切关注股权众筹监管动态,对股权众筹跃跃欲试。

不过,亦有人士认为,此举看似条例过严、门槛过高,但其宗旨是在保护投资者。征求意见稿中的投资者门槛比照私募、门槛较高、不得兼营P2P等管理办法,是监管层出于保护投资者以及风险隔离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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