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侠影”PK广汇能源案终局:

2015-03-05 23:13
南方周末 2015-03-05
关键词:信誉法院能源

在押近一年半后,一个在互联网上发帖质疑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个人投资者,终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放弃上诉。“天地侠影”案步入终局。

南方周末多次跟踪报道此案,盖因随着表达渠道的日益便利和民众对资本市场参与度的提高,互联网上正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天地侠影”们。而言论的边界究竟应该在哪里,批评上市公司应持怎样的尺度,成为一个新的话题。

新疆法院的本次判决,涉及了有关言论究竟是观点还是捏造虚假信息,利益动机和定罪的关系等,留下了一个有关批评边界的样本,以待各界评说。

南方周末记者 陈中小路 发自上海

二十八下午,身在上海的严义明律师突然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书记员打来的电话,告诉他当天(2015年2月16日)法院已到看守所对他的当事人汪炜华进行了宣判:汪炜华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事情要追溯到一年半前,2013年10月初,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在上海家中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人员“带走”。至宣判之日,汪已在押近一年半,接近宣判的刑期。

汪炜华是一位个人投资者,过去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从事网络通信领域研究工作。他以网名活跃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网站上,不时对资本市场里各个主体发表尖锐言辞,是个小有名气的“刺头”。

新疆上市公司广汇能源是当年汪炜华在网上重点抨击的几家上市公司之一。因广汇能源报案,汪被新疆警方带走。

广汇能源所属的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涉足能源、房地产、汽车服务和机械工业等产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有“新疆首富”之称,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常客,2014年以232.6亿元的财富值排在第28位。

汪炜华被带走后不久,便被乌鲁木齐警方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实施刑拘,一个月后,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捕,并于2014年6月由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天山区法院进行审理。

当时在法庭上,汪炜华坚称无罪。在此之前,他甚至拒绝了以“认罪”为前提的取保候审。

直到近半年后,此案才作出判决。

2015年3月3日,汪炜华的母亲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尽管汪炜华要求上诉,但家里商量之后,最终决定放弃上诉,“我们太害怕了”。

目前该案上诉时效已过,这意味着曾震动资本市场的“天地侠影”案,终于如此收场,当然不排除仍有后续风波。

延期的审理加重的量刑

这个判决的下发时点,成为了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的汪炜华最终放弃上诉的关键因素。

2014年提起公诉时,天山区检察院曾经提交给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议书》称,汪炜华“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期是两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汪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检方建议法院判处汪炜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在2014年8月开庭审理时,汪炜华已经羁押了10个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法院按照检方建议的判处一年以下刑期,汪炜华在案件宣判后就能恢复自由身。

不过,三个月到期后,天山区法院于2014年9月和12月两度做出延期审理决定,理由包括“合议庭认为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2014年12月末,汪炜华70岁的母亲通过他的个人微博发表公开信,质疑“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何司法程序走得这样艰难,甚至蹊跷”。

一个随之而来的尴尬问题是,随着案件审理的延期,汪炜华实际羁押时间一天天超过了检方建议的量刑时间,严义明曾抗议称这个做法“损害到汪炜华的人身合法权益”。

至2015年2月除夕之前宣判时,汪炜华已羁押了一年四个月,而一审判决给出的一年六个月刑期,恰好比这个羁押时间略长。

这个判决的下发时点,成为了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的汪炜华最终放弃上诉的关键因素。

汪炜华母亲说,如果上诉,又需要经历一套司法程序,参照之前的案件进程的“拖沓”,很可能一年六个月刑满也不能完结案件,甚至会拖到两年乃至更久,即便上诉,二审也还在乌鲁木齐进行。

在和律师商量过后,汪家决定放弃上诉。在电话里,汪炜华的母亲哽咽着反复向南方周末记者强调,放弃上诉不是汪炜华的意思,这是她这个做妈妈所提的要求,“人能尽快出来就是最大的幸福”。

汪炜华在澳大利亚的两个孩子,每次与奶奶视频通话时都问,爸爸还有多久才回来。过年时,两个孩子分别给汪炜华写了一封短信,家里请律师带给汪,汪又通过律师回了一封短信给孩子。

认定为“捏造”的证据

汪炜华在QQ聊天时的一些言论,最终也被法庭确认为其犯罪证据。

从判决书来看,汪炜华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捏造”的网上言论,与检方起诉指控内容一致。

这些言论来自汪炜华的三篇新浪博客和一条微博,这三篇博客总计近八千字,主要是汪炜华对广汇能源公告信息、财务数据的分析和推测。而称广汇能源是黑帮企业的那条微博,是广汇能源和一家运输公司发生纠纷时,他写下的一句感悟,那条微博至案发时被转发了四次。

法院认为,这些信息在网上被多次点击和转载,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判决书上列举了15份庭审举证和质证后,法院予以确认证据,用以佐证上述判决。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广汇能源提供给警方的报案材料和澄清公告、警方从汪炜华电脑调取的QQ聊天记录等资料、对汪炜华的讯问笔录,以及向几位曾经与汪炜华在QQ上谈到过广汇的家人、朋友进行的证人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汪炜华在QQ聊天时的一些言论,最终都被法庭确认为其犯罪证据。

这些QQ聊天记录,包括汪炜华对家人说的一句“广汇能源将会成为我的成名作”,以及汪炜华和朋友、相熟的媒体编辑提到“广汇早晚要崩盘”“我估计广汇要走德隆的末路了”“以后还是要细致些,特别是对广汇”“对广汇,我一追到底”等字句。

而对汪炜华所重点指责的广汇能源财务等问题本身,除了当事方广汇能源的自陈,法庭认定的证据中并没有针对相关问题的司法或其他第三方的独立调查。

被法庭认定为捏造的这些内容,汪炜华被抓前曾经发邮件向证监会和新疆证监局举报,他当时还高调地在网络“直播”举报过程和内容,并引来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汪炜华被警方带走之后,曾有媒体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询问过相关情况,当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目前不掌握此事具体情况……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支持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加强监督,但这种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客观,避免误导市场。

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汪炜华的律师和家属,他们均表示,汪被抓之后,举报之事相关部门并没有再给出新的反馈。

汪炜华所写的这些内容,是分析与观点,还是捏造事实,是此前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在法庭上,汪炜华的辩护律师曾经出具了多份汪炜华博客中推理所用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质勘探报告等公开资料。

但是检方认为,汪炜华在这些事实性资料基础上所做的结论——财务欺诈、操纵股价、曲线买卖自家股票和黑帮企业,属于“捏造事实”。汪炜华的辩护律师则回应称,这部分有的属于汪炜华的分析和观点,是他根据公开事实信息进行的个人判断,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

这正是汪炜华一直以来的质疑缺环——他的文章结论,往往来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财务操作、资金流动等方面的情况,他作为局外人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

早前在网络上,也有网友向他提出了这一点,但汪炜华认为这应该交给证监会去调查,而不是自己来查。从他归案后的笔录内容来看,也依然是持这个观点。

对于这个关键争议,法院的认定是:汪炜华在博客文章中,捏造针对广汇能源的虚假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予以散布,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超越了发表观点或分析结论的正常范畴,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持意见不予采纳。

“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市场,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依据公告等公开信息,经过合理推论发表观点,对于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判断,具有积极意义。汪炜华不是专业新闻单位或机构,他是作为个人在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如果这样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显然会极大抑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的热情,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思想相悖。”这是受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为该案出具给法院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中所陈意见。显然,并没有“打动”法院。

“无经济利益” 不影响定罪

法院认为,是否具有经济利益并非该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故不予采纳。

在法庭上,汪炜华和其辩护律师另一个着重强调的点,是汪炜华对广汇能源的公开质疑“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不存在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的主观目的”。

这也是从汪炜华开始撰写文章抨击广汇能源之初就反复强调的:“本人只看空,不做空”。

被抓之后,关于他持续质疑广汇能源是否存在利益动机一度在网上引发猜测,甚至流传出说法称他“背后有团伙作案”。不过,从持续约半年的侦查及两度补充侦查结果来看,虽然警方对此奔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调取了汪炜华及多位家属的股票账户,对多位在QQ上与汪炜华聊过广汇能源的朋友或记者进行笔录,并未发现汪炜华存在牟利行为或动机。

根据笔录,警方侦查阶段,也曾多次问汪炜华,“谁让你发的这些文章?”汪一直回答说,“没有别人指示,是我自己发的东西。”

根据过往公开报道,南方周末记者梳理了部分最终被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案例,主要包括竞争对手恶意作为、因个人恩怨报复和做空牟利等情况,尤以第一种为多,并未发现类似汪炜华的情况。

对于这个争议,法院给出的结论是:汪炜华发表博客时,多次使用恶意贬损语言,并作出确定性论断,应当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必然损害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而故意为之,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而其是否具有经济利益并非该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故不予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中,广汇能源所强调的“公司对新疆贡献巨大,广汇崩盘,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否定孙广信,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等意见,法院认为与指控事实没有法律关联。

广汇能源方面还强调,汪炜华的行为导致公司市值蒸发十亿元,股民亏损严重。检方最早出具的起诉意见书里称,已查证多位投资人因受汪炜华“虚假信息”影响,低价抛售广汇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68万元。

但在起诉书中,对这部分内容未做具体表述。法院判决书则认为,这部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汪炜华希望家人把判决书贴在个人微博上供大家评说,但他的母亲很犹豫,害怕在儿子平安归来之前再惹出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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