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研究

2015-03-11 15:08袁天昂
时代金融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营银行云南省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民营银行的发展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及云南省民营银行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当前云南省民营银行发展的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民营银行  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产品创新  云南省

一、引言

云南作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是我国较早与周边国家开展金融合作的省份。近年来,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沿边金融独具特色,跨境金融发展较快,云南省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迅速,形成了以昆明为核心,河口、西双版纳、腾冲、瑞丽等次区域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为支撑的发展态势。2013年11月,国务院批复下发了《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试验区改革的十大主要任务,即实施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保险市场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和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共10项试点任务。每一项任务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必将成为推动云南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方面,提出了重点实施金融开放“引进来”和“走出去”,吸引东盟、南亚、乃至西亚金融机构到云南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国际性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云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到东盟、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等试点任务。从《总体方案》可以看出,中央对云南沿边金融改革寄予了高度重视,对云南金融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在这样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中,云南民营银行如何发展必然构成其中重要部分,因而这一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一,发展民营银行是推动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展,促进金融竞争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是配置资金的市场,是经济金融发展的供血系统,从东部经济发展与金融业的紧密联系,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新时期云南省同样需要金融的支持。现代意义的金融发展都是从银行体系的发展开始的,发达金融市场的银行业应当是一个涵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结构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多样化的银行体系。促进云南金融竞争,推动云南金融市场化,发展民营银行变得尤为重要。

第二,发展云南民营银行是解决云南省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必由之路。民营银行发展首先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表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正在进一步落实当中。民营银行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小企业相对国有企业而言,从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贷款都很难以得到满足,目前云南省金融市场的竞争还不够,所以这就造成还有一些垄断行为,还有在定价上收费过高、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银行的准入得到逐步解决。据统计,2013年,云南省小微企业获得贷款2673.56亿元,占云南省各项贷款余额16.57%。虽然2013年云南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量有了明显的增长,但是从占比情况来看,还是不太理想。中小微企业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上的“不公平待遇”一方面体现在税负较重,政策扶持力度较小;另一方面体现在“融资难”上。建立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专业对口银行如民营银行,可以大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发展民营银行是促进民营金融规范、维护金融秩序的现实途径。以云南省为例,据统计,2014年前7个月,云南省高级法院新收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同比上升114.3%,其中民间借贷案件从去年的1件上升为12件,同比上升11倍;新收二审借款合同纠纷118件,同比上升118.51%,其中民间借贷案件98件,同比上升180%;另外,昆明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借款案件618件,同比上升113.1%,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03件,同比上升146.3%。法院审理涉及相关金融案件呈高发态势,案件标的额增大,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大。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民间纠纷案件(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借款案件)成倍增加。因此,让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已经刻不容缓,民营银行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通过设立民营银行便成为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维护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及其云南民营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现状

1.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后,银监会专门制定了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框架性建议,该框架性建议获得了国务院批准。2014年3月11日,银监会发布第一批5家民营银行将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开展试点,浙江获得2家试点名额。2014年7月25日,三家民营银行已批准筹建,它们分别是:腾讯、百业源、立业为主发起人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泰、华峰为主发起人的温州民商银行;华北、麦购为主发起人的天津金城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批复和要求,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备期为6个月,需提前一个月向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同时筹备期可以延期一次,期限则是3个月。对此,在最多6个月或者9个月之内,上述三家民营银行则会开业。2014年9月29日银监会同意在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上海华瑞银行由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同日,银监会批准在浙江省杭州市筹建浙江网商银行。从正在筹建的5家民营银行来看(具体见下表3),均在东部沿海发达省市,而且业务领域都是在特定范围内。目前获得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主要有4种经营模式:一是“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财富下限);二是“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三是“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四是“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范围、区域范围)。

表1 我国首批民营银行简况

2.云南民营银行发展现状。2013年10月,以云南省政府名义将云南省泛亚金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泛亚金控银行为云南省工商联与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拟联合发起设立的云南省首家民营银行。具体拟由省工商联牵头组织云南民营企业,委托云南金控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组成临时筹备组,筹建云南省首家民营银行。省内40家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总出资20亿元作为注册资本金,申请报告已顺利上报。参与发起该民营银行的企业,大多为云南省的民营100强企业,如云南红酒业、俊发地产、柏联集团等。但遗憾的是,云南最终没有被列入全国第一批民营银行试点。

2014年8月,德宏州边贸银行开始筹建,成立了筹建工作班子,完成了发起股东的征集工作,制定了“立足德宏本土,服务边贸实体,支持沿边经济,中缅货币兑换,跨境金融合作,面向东南亚、南亚发展。”的银行发展目标,边贸银行定位于着力探索开展与缅甸特别是缅木姐等相邻地区银行多向合作,推进跨境结算、人民币兑换、汇率机制的完善。重点对口岸建设、中缅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陆水联运通道建设、会展招商、珠宝翡翠交易、境外毒品替代种植、跨境产业合作和边贸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等方面进行金融支持。目前已编制完成《瑞丽边贸银行筹建申报材料》,并上报省政府,已成为云南省重点推荐上报银监会的民营银行。

2014年10月28日,一心堂接云南沿边小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入股邀请函,拟向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推荐公司为云南沿边小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拟用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5.2亿元。拟同意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参与发起设立云南沿边小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要求,就设立民营银行事宜与相关部门、其他发起人进行沟通、交流,研究设立方案相关细节。还有多家企业都在跃跃欲试,云南民营银行正在“破茧”之中。

云南省民营银行申报筹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根据最新消息称,云南银监局积极推进我省民营银行申报筹备工作,根据准入原则、标准,重点围绕“特色定位”和“风险处置”两点突破口完善设计方案,对条件相对成熟的瑞丽边贸银行、红河银行、滇商银行和金控银行进行重点辅导和方案修订,目前已由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金控银行、瑞丽边贸银行和红河银行的筹备方案。条件成熟时云南省还将推动拟设民营银行的申报筹备工作,探索建立泛亚沿边开发银行,争取民营银行设立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民营银行我国只有5家正式批准筹建试点,云南还没有1家,其问题还显现不出来,但是,从一般和我国已经运行的几家民营银行的情况以及云南民营银行未来发展的实际来看,下面一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吸储能力先天不足

民营银行的诞生正逢当下我国经济下行,经济运行进入了“新常态”、结构调整以及利率市场化等背景因素,同时面对原有3954家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20多万家分支机构,其市场空间已经被高度挤占与细分,这就对民营银行吸储经营等形成很大的压力。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其吸收的存款,这种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的正常经营是建立在良好的信誉基础之上的。或有人认为,民营银行机制灵活、赢利能力强、没有历史包袱、,从而能很快树立起良好的信誉。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民营银行规模小、资本少、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尚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仅有人民银行2014年11月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及民营银行未获得社会信用基础的情况下,其难以在短期内树立起良好信誉。因此,民营银行的吸储能力必将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二)公信力缺失问题

由于民营银行刚起步,知名度不高、信誉还未建立以及实力有限,与现有的国有控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有着“先天性”不足,短时间内很难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充足的信任度。客户选择银行或办理银行业务时可能会“用脚投票”,即同等条件下不愿选择民营银行,从而导致了民营银行在发展起点上就落后了一步,以及在后续经营管理中发生同样的问题。银行的主要活动领域是信用领域,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大小和认可度大小将直接影响着银行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人才匮乏问题

银行业经营风险大、专业性强,需要一支即懂金融理论又懂管理的专业团队。这支团队仅靠民营企业内部组建肯定是不够的,专业知识薄弱将成为民营企业家们的短板。因此,民营银行必须外聘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和有着丰富银行业经营经验的技术与管理人才。

(四)外部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也不容乐观,如民营银行面临不合理的竞争环境和较高的行业壁垒,相关政策法规也尚未跟进配套。尤其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就存在着一定的过度和无序竞争问题,金融乱象较多,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市场划分不清,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分工不明,业务交叉重叠,竞争互“挖墙角”,缺乏社会责任的“唯利是图”倾向,监管当局也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从而引致整个金融市场环境较差的问题。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较高,在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客户来源、资金实力还是风险防范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另外,我国失信惩戒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导致失信违约现象较多。这些都对民营银行发展构成外在不利影响与严峻挑战。由于民营银行是完全按照市场化机制和股份制原则设立运作的金融机构,所以完善的自由平等的金融市场环境对民营银行发展至为重要。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我国银行业正进入转型的“新常态”时期,监管部门应科学界定民营银行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消除制度障碍和现实阻碍,让民营银行也不被经营困难所挡,并逐渐使其成长为我国银行体系一支重要力量。我们认为,设立民营银行不可一哄而上,也不能过于追求数量和规模,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审慎原则基础上,先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开展试点,以中小企业或县乡地域为对象,或先开办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再逐步向大中城市、大中企业发展。下面,具体针对云南省民营银行如何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民营银行市场定位,抓住时机积极申报设立

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一般规模小,但机制灵活,信息传递效率较高,有利于克服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存在的财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等难题。当前,我省的民营银行一定要抓住大好时机,积极认真申报,政府要全力支持。我省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一定要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差异化、特色化的服务占有市场,从而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注意民营银行定位应偏向于社区银行,以服务小微企业和本地居民为主;建立升级导向机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得比较好的可以升级到民营银行。

(二)完善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银行具有责权清晰、产权明确的制度优势,这是民营银行核心竞争力所在,但是必须不断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以充分发挥它的制度优势。首先,要明确各个管理机构的权限,加强各自之间的制约和约束,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努力实现其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其次,要合理确定股东投资比例,既要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出现,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再次,还要形成科学合理的约束激励机制。民营银行可以借助机制灵活、治理结构完善等的特点,尝试股权激励创新,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

(三)完善监管层次,构建合理监管制度

由于民营银行信息透明度较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比较弱,金融风险容易累积不易被发现。金融风险具有传递性,一家民营银行的运营不善有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风险传递。因此,发展民营银行还需要监管当局有效加强监管,对民营银行的监管要走在民营银行发展之前。具体来看,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一,监督民营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会计制度,强制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确保民营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及时。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股权结构、募股、扩股、转让等都要进行监管,防止股东相互串通。

第二,制定适当市场准入规则和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是保证民营银行安全稳定发展的最有效预防措施。监管部门要制定适当的市场准入规则,明文规定民营银行市场谁能进入、进入标准是什么、以何种方式进入、选择多少数量进入、谁来审查资格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同时还要建立起民营银行因经营失败需要退出市场时的法律法规等细则。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民营银行有进入就有退出,银监会要牵头,会同财政部、央行等其他部门研究民营银行按照市场运作的方法进行拍卖、接管、重组或兼并的具体程序和准则。如果只进不退,势必会导致银行业风险的积聚,产生更大的风险,只有及时实现优胜劣汰,才能确保民营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需要推进系列配套改革,如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

第四,密切关注民营银行的财务状况、资产充足率、资产质量等,特别要留意银行是否把大量贷款发放给关联交易方。

据2014年11月13日最新消息,民营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明确提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前,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50万元以下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操作程序”。由此增强了民营银行的风险应对意识与有力作为,有利于人们增强对民营银行的信心。

(四)设立民营银行过渡保护期

结合实际,自主地选择适合我省的民营银行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和我省民营银行发展模式将会经历“保护—成长—独立”三个阶段,根据产业保护理论,在政策的保护下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应达到三个标准:第一,保护民营银行的发展要有利于民间潜在金融资源的利用;第二,保护民营银行应该有利于整个银行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第三,对民营银行的政策保护应有益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此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保护而不是行政干预,其目的是为民营银行日后完全市场化运营积累物质基础和提高生存能力。

(五)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

支持民营资本设立银行,首先应进行金融改革顶层制度设计,有序推进银行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政策法规上营造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一般来说,银行业的风险高,但我们不能以风险大、门槛高为由不开放,而是要出台清晰、透明的准入标准,对民营银行进行系列制度安排,有效规范、约束其行为,既保证构建市场化、多层次、优势互补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又使云南省的民营银行始终不脱离健康的运行轨道。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民营银行比起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无论是从资本金还是经营经验都是不能同日而语,民间资本一旦进入银行领域,经营和生存环境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民营银行的扶持和保护力度。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经营初期可以进行税收优惠和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贷款,政府可以通过民营银行的发放贷款的水平和绩效,采取减免,抵补风险的措施来保护民营银行。

第二,央行可以对其实行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或者采用差别的准备金率,来提高民营银行的贷款规模。民营银行到中央银行办理再贷款或再贴现业务时,中央银行对其可以适当降低其再贷款率和贴现率,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民营银行也可以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水平,缩短业务审批周期。此外,还可通过窗口指导鼓励民营银行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阶段积极进行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三,业务市场准入政策。适当地向民营银行开放一些国有银行限制受理但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使其在市场内进一步发挥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优势。

总之,上述扶持政策均是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的保护措施,在其发展成熟之后则应适时地退出,保证民营银行在市场内自主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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