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探讨

2015-03-12 01:20任舟益
商场现代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固定资产原则

任舟益

摘 要:随着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不断的改革和发展,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等的颁布体现我国财政和法律体系不断的规范化和具体化,现行税法下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正轨。企业要抓住发展的机遇,优化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改革税收筹划的措施,为企业创造更大财富价值,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关键词:现行税法;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原则;措施

固定资产在企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考虑,针对固定资产作好税收筹划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存在着十分大的空间。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至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企业要充分了解和结合现行税法中相关的规定以及自身经营发展的特点,对固定资产作好税收筹划,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关于税收优惠的方针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

一、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对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企业留下的关于税收筹划的空隙,对于固定资产在核算之中涉及到的所有环节都要发挥出最大的节税效用。在灵活利用固定资产可以扣除项目时,还要重点遵循以下税收筹划的原则:

1.对和税收有关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

可抵扣项目在现行税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国家扶持发展的项目或一些特殊地区会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以及实施较低的税率、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现行税法开始推行,对于处在过渡期的企业来说,也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收入在税率比较低的年度予以确认,将费用向以后的全部期间进行递延,使得企业在最大的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益处。

2.结合企业战略目标

企业要以总体战略目标作为出发点来对固定资产做税收筹划,对于风险与收益比进行仔细权衡,而不是只从税负轻重方面来考虑,不可以将税负的轻重来作为纳税方案唯一衡量的标准。应该从实现纳税人总体战略目标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规划,不可以用牺牲长期的利益作为代价来实现短期的利益。

3.对延期纳税要充分利用

延迟一定时间后再缴纳税款的方式称为延期纳税。企业能够通过多种相关的规定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标,比如通过折旧的方式与年限等相关规定。在延期纳税上通常采用的都是相对节税的原理,也就是为了实现减免税收的目标对货币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企业纳税的绝对额在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减少,但是在合理以及合法的情况下,尽力实现最大化纳税延长期。其他条件下,包括一定时限里纳税总额相同的条件下,有越长久的纳税延长期,从纳税延长期中所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就会更多。所以相对节俭的税收也会增多,实现纳税延长期达到最大化,也就能够最大化的达到节税目的。比如在使用期间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加大企业在前期的折旧费用,对于费用的后期折旧,就会相对地降低,从而使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减少,这就等于企业从国家那里获取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时期,企业实现延期纳税就可以在较高的货币购买力时筹集到更多资金,在支付税款的时候,选择货币购买力比较低的时期,这样就会使得因为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损失极大减少。

二、税收筹划的措施

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

正确确认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持有的五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都将允许一次性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个人认为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可以以单位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为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取得时,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包含在购建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以使用状态之前的时间内所发生的全部必要合理化的支出。在这些支出之中,有一些是直接产生的,如购买价、税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也有一些费用是间接产生,如应分摊、分期而支付的借款利息。因此,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可以通过正确计价来实现节约纳税成本,从而达到合理节税。

(1)接受捐赠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之内以及纳税期间来对应纳税收入期间进行明确。在获取捐赠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时,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应纳税所得额均匀地计入核准期间确认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标。

(2)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在寻找投资机会的时候,但是自身的资金不足以及举债困难的情况下,希望可以保留大量资金,这个时候可以租入一定的固定资产,这样选择的话,就不需要一次投入大量资金。在固定资产进行租入时,能够立即就获取使用权,实现没有本金也可以盈利或者花费很小的本金就实现盈利。还有更重要的目的,就是租入固定资产时花费的租金,能够计入当期的费用,对获取利润进行冲减,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实现较少纳税的目的。

固定资产的租赁包含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临时的租赁行为,租入方支付租金,在期满之后由出租方收回设备,支付的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如此就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融资性租赁方式属于一种结合借钱与借物两种方式的租赁措施,采用这样的方式,对于那些出租方,可以按时收回成本以及利息,但是对于租赁的一方,可以把租入的设备看作是自身所有的固定资产,根据月份进行计提折旧的计算,这样的话就不需要进行全额支付而将利润冲减,使所得税支出减少,对企业十分的相对有利。

(3)企业通过借款购入固定资产

假如企业自身的资金不是十分充足,那么为了保证生产可以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在最新颁布的税法中,把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借款计入到资本性支出当中,一定要根据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分期折扣,这样就给税收筹划的实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企业可以把自身资产应用到固定资产构建之中,把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借款费用在费用期间是可以直接扣除,使得借款利息扣除时间提前,递延纳税,实现减少缴纳所得税的目标,从而实现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目的。

(4)固定资产折旧时的税收筹划

①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有四种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使用比较广泛,但是这种方法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强度,在后期的资产使用中,比前几年固定资产的使用要高很多的是修理费用和折旧额,如果这时采用的依然是年限平均法,就会导致企业有比较的所得税负担,从而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②折旧年限的选择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一个相对之下又拥有主观的值,这给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预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间。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要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比较低的,如此选择就可以增大税前成本,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阳光节税目的。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最新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如下规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实际工作中,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如此选择就可以合理增大税前成本,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阳光节税目的。

(3)预计净残值

现行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要求,但要求一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就不可以擅自删除变更,在给予企业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的同时,这也给企业在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进行卓有成效的税收筹划留出了空间。如在实际工作中车辆、电子产品报废后净残值很低,净残值应合理定低,大型机械报废后净残值相对较高,净残值应合理定高。

(4)固定资产的清理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为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三、结语

2008年以来一系列涉及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给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企业必须充分的结合现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特点来进行合理的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在遵循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原则之下,在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计提折旧及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筹划,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纳税负担,进而降低管理成本,同时通过在其他方面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改进企业自身的技术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雪峰.基于新所得税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思考[J].管理学家,2013(6).

[2]赵晓东.浅谈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4(13).

[3]何玉凤.对企业纳税筹划在新税法下相关问题的分析[J].经济视野,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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