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嫁资制度中公平正义理念及其当代启示

2015-03-17 18:51禤丽琴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罗马法公平正义

禤丽琴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罗马法嫁资制度中公平正义理念及其当代启示

禤丽琴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嫁资制度是罗马法一项重要财产制度,内容丰富,其既侧重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妻子财产权益,又能兼顾保护相对强势地位者——丈夫、父亲的财产权益,蕴含着公平正义理念。这为我国正确处理嫁妆纠纷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罗马法;嫁资制度;夫妻财产;公平正义

从本质上说,罗马法是一部维护与巩固奴隶制的法典,保护罗马奴隶主阶级利益,带一定阶级色彩、阶级局限性。但是,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史上瑰宝,有着很多值得后世借鉴内容。嫁资制度是罗马法中重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不无裨益。

一罗马法嫁资制度概述

嫁资又称嫁妆、嫁奁,主要指女方父辈,包括女方父亲或者祖父或者第三方以维持婚姻生活目的而向女方丈夫赠送各种物品或货币总称。嫁资是一种以婚姻成立为条件的财产转让①乌尔比安说:“婚姻不能成立,‘嫁资’一词便不会存在,因为没有婚姻也就不可能有嫁资。因而,无论何处,没有‘婚姻’一词,也就不会有‘嫁资’一词。”[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父辈等在女子出嫁时给予嫁资是罗马自古以来就有的习俗习惯,但并非法律义务。至奥古斯都时,家长给予女方嫁资有了法律保障②“或者拒绝根据神圣的塞维鲁皇帝和安东尼皇帝的谕令为她们提供嫁资,那么行省总督或者行省长官可以根据神圣的塞维鲁皇帝和安东尼皇帝的谕令,强制他同意婚事并且提供嫁资。”[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最终,嫁资从习俗习惯上升为法律制度。

对于设立嫁资目的,古罗马学者彭波尼曾说,嫁资最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生育和喂养子女,从而增加人口,最终符合国家利益③[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而保罗也认为嫁资符合国家利益④“女性要有完整的嫁资方能结婚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同时,由于古罗马对外扩张带来的财富极速增长,嫁资数额也在不断增加。至共和末年,宗教、习惯等约束力越来越小,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导致嫁资归属成为棘手问题而仅仅依靠宗教、习惯等已经无法解决嫁资归属问题;此外,嫁资是古罗马妇女从家父那获取财产的重要途径,而古罗马妇女社会地位相对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罗马法侧重于保护妻子财产利益。可见,罗马人设立嫁资目的在于家庭生活所需,均衡家庭财产利益,从而实现家庭和谐。同时,侧重保护弱势地位妻子权益,最终实现国家和谐目的。

罗马法嫁资制度主要涉及嫁资设定方式、嫁资标的物及风险转移、夫妻双方对嫁资权利,内容十分丰富。

二罗马法嫁资制度中公平正义理念

罗马法能够获得世界很高评价,与其蕴含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不无关系。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中“法”的本意是“分”,即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利益冲突关系中,对社会成员做出安排,“分”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得的事物——利益和负担、奖赏与惩罚*黎晓平:《司法活动和法制发展》,《清华法治论衡》,2001(1)。。而所谓“法”就是将这种“利益和负担或奖赏与惩罚”合法的、不多不少、不偏不倚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其结果就是“公平和正义”。*黎晓平:《司法活动和法制发展》,《清华法治论衡》,2001(1)。公平和正义不仅只是罗马法理念,而且融入罗马法各种具体制度中。作为罗马法中重要制度,嫁资制度同样体现出公平正义理念。从罗马法嫁资制度中主要内容分析,其公平正义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侧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妻子财产权益

古罗马社会早期,妇女被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嫁前处于父亲监护之下,出嫁后处于丈夫监护之下*何越:《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即使后来“无夫权婚姻”是社会唯一法定婚姻形式,妻子地位亦得到提高,但是,总体而言,妻子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这种大背景之下,罗马法通过嫁资制度中具体设置侧重保护妻子财产权益。

1.嫁资标的物范围非常广泛

嫁资标的物,除了衣物、牲畜、金钱、树木等物之外,土地、田宅上的役权等权益也可以作为嫁资标的物,甚至债权、债务*保罗在《论萨宾》的第7编谈到一个案例:“如果一个女子同一位应付给她奴隶斯提克的债务人结婚,她同他达成约定:‘你不必给我斯提克,我再给你作为嫁资的十元钱。’根据最值得赞同的观点,为了履行债务,某物可以代替债务标的,这样,债务便消失,十元钱也是嫁资中的一部分,因为嫁资的标的可以通过嫁资约定进行交换。”在这个案例当中,原来的债务变成了嫁资,另加的“十元钱”也是嫁资的一部分。[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和奴隶都可以作为嫁资标的物。同时,“如果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出售了嫁资土地上的采石场上的石头、或者作为嫁资的树林中并非是嫁资的树木,或者出售了作为嫁资的建筑物的地役权,得到的价款将成为嫁资的一部分。”*[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页。罗马法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有利于妇女,可以改变嫁资中一部分,比如财产变成了现金或者现金变成了财产*[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1页。。

作为嫁资的标的物范围十分广泛,更重要的是,嫁资标的物形式之间可以转换,而通过嫁资衍生的财产也作为嫁资一部分。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嫁资一方面成为解决婚姻重荷中不可缺少的造血工具或者机器,另一方面能够让妻子拥有尽可能多的嫁资。

2.妻子对嫁资享有绝对返还请求权

共和国后期,随着嫁资数量增多,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嫁资返还权,法律规定妻子享有嫁资返还之诉。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法律明确规定妻子享有绝对的嫁资返还请求权,并且嫁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债权:

第一,尽管嫁资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用于家庭负担,但是嫁资毕竟是妻子财产,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嫁资物归原主,由妻子最终享有嫁资的所有权是最符合自然公正的。否则,听任丈夫挥霍妻子财产,不仅是对妻子的伤害,损害妻子财产权益,而且容易引发争端,影响社会秩序,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是嫁资名义上所有人,对嫁资享有管理用益权,但是如果没有有效机制作保证,可能会导致因为丈夫肆意挥霍嫁资而使妻子变得贫困,在离婚时身无分文被逐出家门现象。因此,罗马法嫁资制度规定了,如果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背负了债务,则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妻子享有的嫁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第三,丈夫对妻子返还嫁资数额,“如果是已经被评估的,必须是以嫁资的名义交付的所有财产,之后,即使丈夫得到了双倍的价格,也要返还给妻子”*[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因为“这是一个因为嫁资进行的交易,所以丈夫不应当从妻子损失中获利,事实上,他能够得到补偿就足够,而不是获利。*[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这有利于防止丈夫以离婚为契机损害妻子经济利益。

总之,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妻子通过行使嫁资返还请求权能够获得更多嫁资,以保障其日后生活来源,可以弥补其出嫁之后丧失的对父家财产继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

(二)兼顾保护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者——丈夫、父亲财产权益

1.兼顾保护丈夫财产权益

在古罗马家庭中,丈夫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者。但是,罗马法嫁资制度中仍然规定了保护丈夫财产权益内容。

对于嫁资孳息,一般说来由丈夫享有。由于丈夫承担了婚姻重荷,所以让丈夫享有嫁资孳息是公平的。对此,乌尔比安在《萨宾评注》第31编进行了强调*“出于公正的考虑, 应当由丈夫享有嫁资的孽息,因为是他本人承担婚姻的重荷,他本人获得嫁资的孽息是公道的。”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同时,丈夫向妻子返还嫁资时,适用能力利益照顾原则,即丈夫在向妻子返还嫁资时,即使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也允许其留下一部分财产用以维持生活*丁玫:《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兼顾保护妻子父亲的财产权益

在家庭里,父亲拥有无上地位。同时,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家庭成员可以像父亲一样享有任何权利。尽管如此,父亲仍然依法享有附条件的嫁资返还请求权。根据罗马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妻子的父亲也享有嫁资返还请求权:“如果处于夫权之下且嫁资是由父亲提供,则嫁资属于父亲和女儿。”*何越:《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但是,父亲行使嫁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征得女儿同意。同时,女儿不具备判断力的情况视为已征得女儿同意,则父亲可以自行行使嫁资返还请求权。

对此,罗马学者指出,“法律通过返还他设立的嫁资来帮助一个失去女儿的父亲,不让他既失去女儿又失去钱财。”*[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

综上所述,虽然从总体上,罗马社会男性地位高于女性,且男性在婚姻关系中亦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忽视男性权利保护。因此,从公平正义角度和目的出发,罗马法在嫁资孳息归属、嫁资返还及其适用原则规定上兼顾保护了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丈夫及父亲的财产权益。

三罗马法嫁资制度公平正义理念启示

罗马法嫁资制度体现的公平正义理念,为我国正确处理嫁妆纠纷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即以公平正义理念处理嫁妆返还纠纷。

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嫁妆返还问题,这有可能导致婚姻财产纠纷中男女权益不平等。同时,在当今社会,嫁娶中嫁妆和彩礼已成为风俗,父母往往给付一定彩礼或嫁妆,而这些彩礼或者嫁妆原本可能构成父母遗产,却被已婚子女提前获得,这对其他未婚子女不公。相反,罗马法嫁资制度中,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赋予女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嫁资返还请求权,这有利于保护女方在继承上的财产利益。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借鉴罗马法嫁资制度做法,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女方附条件的嫁妆返还请求权,并且将女方嫁妆财产作为女方应从父母处继承遗产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

(一)女方应享有附条件的嫁妆返还请求权

赠与嫁妆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而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嫁妆应返还给女方。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赋予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权。那么,同理,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此时女方也应有权要求返还嫁妆。但是,赠与嫁妆时有约定或者明确表示赠与男方的除外。赠与嫁妆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的,且有约定或者明确表示赠与女方情形的,为了更好实现公平正义,女方可以与男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嫁妆财产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未经女方同意,男方不能随意处分嫁妆,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女方有权要求返还嫁妆。这样,嫁妆既能够为夫妻共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也能够保护女方对嫁妆的合法权益。

(二)嫁妆应当作为女方父母遗产之一

这里可作为父母遗产之一的嫁妆仅限于其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时赠与的财物,且有约定或者明确表示是赠与男方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嫁妆。将女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回的嫁妆认定为其父母遗产之一,有利于其未婚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平衡家庭中遗产继承与分配,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罗马]优士丁尼著,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丁玫.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J].政法论坛,2001(5).

[5]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黎晓平.司法活动和法制发展[J].清华法治论衡,2001(1).

[7]何越.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

(责任编辑:王珏)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Its Revelation

in the Roman Law Trousseau System

XUAN Li-qin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Abstract:Trousseau system , as part of Roman law ,and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which is rich in content, can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in a relatively weak position of wife's rights, while preserving the people in a relatively strong position ——husband and father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 word, it contains the concept of justice. It provides a beneficial reference to correctly handle a dowry for our country.

Key words:Roman law; trousseau system; marital property; fairness and justice

作者简介:禤丽琴,女,汉族,广西桂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学。

收稿日期:2015-10-22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5.04.015

中图分类号:D93;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43(2015)04-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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