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与续造:我国裁判文书的改进路径探略

2015-03-18 05:49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理由

潘 霖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在法治社会,司法通常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彻底的终极方,但当前情况下,其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于解决的重要问题。裁判文书应当全方位地记录裁判过程,论证说理并公之于众,以增强老百姓对司法自制力、判断力和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显而见之,合理改革司法裁判,规范裁判文书写作,确立裁判文书受众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 裁判文书改进的必要性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结果,通常在法院与公众的沟通中搭建桥梁。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将其推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传递给当事人,社会公众从法官所裁判的个案中具体地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意识,这就是裁判文书所具有的通过公正裁判来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的重要功能。

(一)裁判文书质量表征司法公正程度

裁判文书记录了诉讼的全过程,一定程度上来讲客观反映了程序的公正;同时它也是社会公众获知审判结论的书面途径形式。裁判文书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的产物,被赋予了较强的执行力和高度的公信力。

(二)裁判文书质量事关司法公信程度

司法的职能在于定纷止争,而司法介入就是要在争议的事实上作出权威性的判断。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便起到权威性的注释作用。[1]司法公信力是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个案中点滴积累起来的。裁判文书是司法权威的化身,通过裁判文书,人们可以近距离、最为真切地感受司法,一份论证严谨、说理透彻充分地裁判文书不仅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心服口服,更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快树立民众心中的司法权威意识。

二 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裁判文书在的最主要问题,归结起来就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内容不严谨。很多判决书的绝大部分是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基本阐述和审判过程的简单描述,对极为重要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理由等问题轻描淡写,基本要素交待不清楚或者不完整的现象也时常出现,漏写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正确反映案由;遗漏当事人庭中变更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缺少程序变更的正当理由等等问题,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有的判决书又一味地拖沓松散,将涉案的每一个证据一一罗列,论述重复。(2)形式不规范。部分裁判文书出现错漏、别字,文书字体不统一,外观设计残缺,装订不美观等形式不规范现象,甚至极个别裁判文书存在遗漏法院印章的问题。[2](3)说理不完整。裁判文书分析过于简单,说理严重不足,对裁判理由不予置评,“板起脸来讲硬话”,常常给公众带来缺乏理性武断、甚至不公正的恶劣印象。事实认定简单化,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欠缺针对性,没有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展开分析认证,对适用法律不进行阐述分析,缺少判决的逻辑合理性,从事实到法律适用过度生硬。(4)公布不彻底。裁判文书大多只在小范围内公开且只能看到判决的结论,看不到起诉立案到审理判决的全过程,对确认事实和证据的缘由不交代,诉讼当事人尤其社会公众很难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貌。

三 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

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多,除去传统旧习影响、案件数量增加、办案人员缺少等浅层次因素外,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的综合职业素养才是根本原因。首先,法官职业素养欠缺是根本问题。一部分法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包括适用法律的基本经验或技能,而法官培训又缺少对裁判方法论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相当一部分法官自己没有不断学习的意识,欠缺必要的法律水准、逻辑能力、社会阅历和语言功底,使得法官的行为难免出现偏差。其次,法院系统内部管理缺失。[3]裁判文书未经审核校对即下达通知当事人,法院内部不进行审核,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文书错误或漏洞,使审判结果处于尴尬境地。再次,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其在实施时难免遇到现实障碍,当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意见相左时,裁判时间难以掌握不说,最终的裁判理由难免笼统缺乏针对性,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模糊印象。

四 裁判文书改进的具体路径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其合理化改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现状看,裁判文书的功能实现和社会公信力提高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对其进行改进。

(一)强化裁判文书写作的规范化

裁判文书的规范写作,除了要落实内容的完备性和思维逻辑顺序的合理性之外,还应从结构要素的统一性和形式的美观性入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注重结构要素的统一性,在对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作出规定的同时,规范首部、正文和尾部的基本要素,语言文字表达、文书字体、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都应有较为统一的适用规定。其次,应当给裁判文书配置一身好“行头”,注意外观形式,纸张统一、版式适宜、装订整齐、封皮大方等细节要求,会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留下高效负责的美好印象,无形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充实裁判文书的实质内容

1.记录裁判过程,展示程序公正。社会公众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司法的自制力,尤其是在判决中,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再分配或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时,法官很有可能会放弃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要让公众对司法自制力有足够的信任和信赖,就必须用较为理性化的制度来遏止或削弱裁判者故意为非的动机。一套严密的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裁判者的恣意与专断,但单有一整套严密的诉讼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知道裁判员是否严格执行这套程序,唯有裁判文书全面记录裁判过程才能展现程序公正。[4]而裁判文书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立案及开庭时间、延长审限、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追加或变更当事人、转换程序、管辖权异议、发回重审等情况。全面公开裁判过程能够实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态度,能够规范办案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同时也能昭示程序的价值,体现司法公正。

2.聚焦当事人争议的中心,科学合理论证分析。准确全面的概括争议焦点,会为下一步进行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任何裁判文书如果不充分表现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就等于向交战双方及社会公众描述一场没有交锋的战争。准确认定争议焦点,也就确定了裁判书的逻辑结构,确定了它的繁简程度,并且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清楚的知道双方的争议焦点,更加容易接受裁判结果,更加容易定息争执。

在判决中,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与否,打官司其实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就没有法庭所认同的法律事实。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写明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5]同时,司法部门对证据采信方面应做出严格的要求,以减少裁判人员枉法或恣意认定事实的机会,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是法庭向公众提交的最后答卷,当事人有理由认为应该在裁判书中获得自己胜诉或败诉的理由。胜诉方赢得糊里糊涂,败诉方输的不明不白。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作为沟通法庭与当事人的桥梁,理应让当事人理解法官的推理过程及判决的理由,让当事人心中有数,领会法律精神,并且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增强说理性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针对性,说理应该充分反应个案的特征,围绕诉讼双方的请求和争论的焦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对合法正当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不支持的诉讼请求也要说明其理由。二是突出判决理由的法理性。如果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案件整体事实并不清楚,只对那些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了解,那么就很难对判决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四)注重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

通过近几年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多数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有所增加,但在片面追求文书的格式化和说理的全面性时,却忽略了效率这一价值,把加强说理当成了无限说理。效率是公正的本身应当蕴含的内容,司法机关不能一味地追求形式完备和伦理详实,而忽略案件裁判以及文书制作的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开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可供普通民众查阅的文书,应当根据个案特点和争议的大小,选择合适的叙述论理方式。针对不同个案特点,有的放矢,不照搬模板,通过案件争议的大小进行繁简分流,对争议大的详写,争议小的案件略写。同时,应减少法言法语的运用,根据不同对象使用不同的语气和措辞,以平实严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裁判文书,通过语言来传递法律精神,影响受众群体。

(五)保障裁判文书的公开性

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把握公开程度。司法是利益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他们所关注的是法院的裁判结果。公布作为司法裁判结果的文书是进一步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需要,司法透明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包括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公开,既涵盖庭审过程,也包括法官认证、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创新公布方式,以各种方式开始向社会公布审理的部分案件的判决书,比如通过设立查阅室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有效的查阅,将判决文书上传到互联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以更加及时有效的查阅到所需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有的法院甚至还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定期刊登裁判文书。

注重把握裁判文书公开“度”的问题,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的具体制度。[6]裁判文书的公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这时就要考虑到是否公开关于当事人私密的案件情节,考虑是否将裁判文书上传到网上,这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要做好利弊权衡,同时兼顾到双方。

总之,对于当事人而言,生效的裁判文书就是法律。“从国家的法治战略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根本上取决于公民的法治认识水平,取决于社会对法制的认同与利用程度”[7],因此,一份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采纳合法、程序适用规范、法律依据适当的法院裁判文书不仅具有强制执行力,同时赋含了令人信服的权威性,能够使当事双方自愿履行并承担其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才能使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1]李晓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开裁判理由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3,(9).

[2]云利珍.如何强化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J].中国审判,2012,(2).

[3]雷鑫,黄文德.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法律适用,2010,(1).

[4]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J].法律适用,2012,(4).

[5]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6]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法学,2010,(5).

[7]黄竹胜.日常人的法律认识:发生条件与法理特征[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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