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王华超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向债权人直接借入,需要地方政府直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是相对中央债务而言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过度集中,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以及事务处理权利不匹配。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建设需要,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借债融资等其他手段来实现发展,用负债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现其他经济发展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积累了沉重的债务负担,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
地方政府性债务按照其性质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本文介绍审计口径角度以及国发〔2014〕43号的最新分类。审计口径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二类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三类是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其他有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