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015-03-18 18:29刘安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5期
关键词:法理学研究性法学

□刘安华

一、法理学教学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与高素质的法律人,法学教育的任务与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活动与过程,是法律人从法律的立场出发,运用各种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和论证等认定事实,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过程。[1]作为一种职业性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法律素质的核心。如果学生形成了法律思维能力,那么就表明他(她)不仅掌握了稳定而牢固的法学知识,而且表明具备了法律人应具备的思维方式,即具备了像律师或法官、检察官那样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操作技巧相比,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意义显然更为重大。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对于学生深化理解法学理论,妥当地运用法律技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还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稳定,有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学教育承担着形成与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功能。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全方位、多学科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可能只依靠法律逻辑学这一门学科。除了法律逻辑学之外,法理学、部门法学都共同承担了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以不同的方式培养、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同的部门法学形成了各自特有的、具体的思维方式,主要缘于部门法学所属领域的特殊性。法理学则完全不同,因其具有抽象的属性,故以一种整体的方式在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方面发挥作用。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是最为重要的理论法学。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一般理论,而且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理学教学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也就是说,法理学的法律思维培养方式必须与其基本功能相适应。具体而言,法理学教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权利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理学的核心范畴。由于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等各个环节,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所以当代的法理学研究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离不开权利性思维。运用权利性思维思考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不仅应当从宏观方面思考作为整体的法治,而且应当从微观层面思考其个体中包含的具体法律实践。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权利性思维。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具体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这些方法从不同的视角与维度观察和分析法律,运用不同的方法透析法律制度,因而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同。由于任何法学方法本身都是来源于生活的,所以,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应当培育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哲学意义上的生活实践)。现实生活使法学方法得以产生并得以适用,法学方法之所以能够不断创新,其源泉就是现实生活。因此法理学教学应当坚持法学与法治的生活立场,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法理学教学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正视现实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法理学之“理”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法学理论的生成之源就是具体的生活场景与社会现象。人们以理性与理论化的方式阐释和理解现实生活,即法理学之“理”。要培育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就要帮助学生对具有法律意义与影响的典型事件进行关注并进行理论反思和批判,真正做到“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2]

二、法理学教学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方法

法理学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传统的法理学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没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就目前的法理学教学实践来说,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与研究性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一)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法。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由兰德尔首创。案例教学法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法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重要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帮助学生更好理解并掌握法理学知识与理论;案例教学法适应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需要,对于学生权利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培养作用重大。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欲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之目的,应当树立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教学观,不在于案例使用与否。要达到通过法理学教学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效果,法理学教学必须树立“以思维为中心”的教学观并以此为指导,设计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案例时应以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目标。教师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如泸州遗赠案。教师应根据法理学本身的特点和不同的教学内容精选个案,案例的选取既要具有基础性、多样性,还应具有思辨性与简洁性。案例教学的优势体现在学生间不同观点的交锋,这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更能提高学生自主选择与判断能力,促使其主动学习,提高其批判性思维能力。在讲解与评述法理学案例时,教师应重点讲解分析与推理方法,还应关注分析思路的评价,帮助学生矫正错误的分析思路。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具体包括以下步骤:一是讲解原理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展示所采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课堂论辩;三是课堂提问并评析总结。[3]

(二)积极采用研究性教学法。所谓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自主探求和研究获得知识的一种教学理念或者原则。[4]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等特征。法理学研究性教学是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与方法,以来自实践的真实问题为基础,把对法学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真正让学生参与到文本的对话中来。它要求学生以研究者的身份主动地思考与探究,为学生提供运用创新能力的机会,尊重、认同学生的创新价值,因而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有益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课程引入研究性教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法理学研究与法理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法理学教师要深入研究法理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实施法理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法理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运用法理学研究性教学法,具体由五个环节构成:课前阅读形成问题、课堂指导确立问题、课后自主研究问题、课堂展现讨论评价成果、课后反馈修订成果。[5]

[1]徐凤真.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山东社会科学,2012,12:140

[2]杜建明.法理学教学与法律思维培养[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6:95

[3]费世军.论案例教学法在地方院校法理学课程中的应用——以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6:38

[4]郑晓英.研究性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3:103

[5]姚翔.论高校课堂的研究性教学模式[J].企业家天地,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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