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方健
巩方健/成都理工大学讲师,硕士(四川成都610051)。
“案件社会学”是美国社会学家唐·布莱克提出的概念,它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畴,是以具体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以定量的方法分析或预测案件的判决结果。布莱克在对“案件社会学”的阐释中指出“法律是可变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法”。[1]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包括,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有关?对立双方以及第三方和其支持者的社会地位如何?他们之间的社会距离有多大?控辩方是个人还是组织?[1]司法过程中的这些因素在“量”上的变化会对法官的裁断产生影响,同一类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以一起在校大学生的盗窃案的处理为例,探索案件社会结构的改变是否可以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如何产生影响,影响的原因是什么,以期对司法实践和学生管理实践有所启示。
在我国,大学生一般情况下已经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和刑事责任能力人,已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当学生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或者牵涉入刑事诉讼时,严格来说是与高校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执法部门绝大多数仍旧把高校当作学生的特殊监护人,在治安违法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执法部门通常会要求学校给予配合甚至征询学校的意见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