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监狱行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5-03-19 15:50:13高杨武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高杨武

高杨武/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讲师(福建福州350007)。

康德指出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而惩罚是刑法根据理性的判断而规定的,国家惩罚罪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我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以何种理念和方式羁押改造罪犯就成为考量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面镜子。

一、中外行刑模式概述

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因此在行刑理念刑罚执行模式上“以威慑刑思想为指导,其精髓就是重刑主义。”[2]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监狱的行刑理论研究方面成果不多,和西方先进的行刑理念距离较大。并且由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使监狱人民警察在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之余,无法也无力探寻和运用先进的行刑理念来指导实际工作。在追求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的今天,对监狱而言创新和变革首先应体现在理念上,即把人文和人本精神贯穿在新的监狱行刑理念上。“监狱的一切工作,首先是犯人,其次是犯人,最后还是犯人。明确监狱的存在和发展一切都是为犯人服务的,尊重和保护犯人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不能把罪犯人权保障和人道待遇看成是改造和感化他们的手段,这在监狱价值理念体系中是最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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