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2015-03-20 09:32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政府建设

田 慧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67)

社会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党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 十七大、十八大反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构建,关键在社会治理。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

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社会治理是指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建设中,社会治理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推进有效的社会治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效的社会治理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发展协调。社会关系涉及面广泛,主要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当前我国总体的社会关系是协调的,但是不可否认,在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矛盾突出。有效的社会治理能够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二,有效的社会治理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而要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需要推进有效的社会治理。有效的社会治理通过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构建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尽可能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社会冲突与对抗,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增加。

第三,有效的社会治理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多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我们必须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加以解决,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强化责任,创新机制,统筹兼顾,落实措施,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同时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建立矛盾协调调解机制,不断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与水平,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有效的社会治理有利于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更直接地说,社会风险意味着爆发社会危机的可能性。”[1]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社会风险就转变成了社会危机,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应对社会风险主要应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社会治理中,通过充分发挥党对社会治理的政治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制定科学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加以贯彻落实,充分推进公民社会能力建设,提高每一个社会基层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管理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应对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第五,有效的社会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治理,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治理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治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治理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

2 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社会治理理念并未正确树立起来。“在和谐社会中,政府应是增加全社会福祉的‘服务者’,要实现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实现从经济建设单一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2]这需要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更积极地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但在现阶段的社会治理中,与之相适应的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还未真正树立起来。一方面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社会治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对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缺乏重视,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唯有等到社会矛盾尖锐甚至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他们才会将注意力投向社会治理问题,仓促应对。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习惯于对社会成员、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控制,习惯于颐指气使、发号施令,未能树立与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理念、为社会成员服务的理念,由此导致在社会治理中社会协同能力差,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社会治理主体不健全。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提倡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但是,在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政府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治理职能,形成了政府对社会治理过程的“越位”和“错位”。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治理领域政事不分,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沦为政府的附属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也主要承担的是政府指派的行政管理任务。这样一来,很多应该由社会组织和市场解决的问题都被政府承担下来,政府为此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高、效率却不高,群众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依然对政府不满意,政府出力不讨好,成为矛盾交汇点。

社会治理手段不够灵活。 在社会治理手段上,一些地方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主要采用单一行政干预手段。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自身未能进行准确定位,也对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作用缺乏足够认识。政府采取单一行政干预手段,即政府凭借政权力量,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和指令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全社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大包大揽,导致社会组织、公民难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以它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性质特征,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发展其独特作用。事实上,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诸如行业协会、社区服务社、各类社工团体等组织,它们或多或少已经承担起部分过去由政府完全包揽的治理社会的事务。但社会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受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其社会治理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的问题。

社会治理法规不健全,未能依法治理。尽管我国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展开,对社会治理的立法缺乏关注,导致社会立法严重落后于经济立法。社会治理领域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如在城市社区管理、农村社会治理、非政府组织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分布零散,社会治理规则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二是社会治理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治理是否发挥有效作用既取决于社会治理领域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社会治理有关部门是否依法治理。唯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依法行使权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需求,很多社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而在社会治理中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只靠行政命令压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则会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安全隐患。

3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还存在多种问题与矛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也就是要加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因此,现阶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需要重视以下方面:

第一,坚持系统治理,实现社会治理从政府单向治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政府管制一切的治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巩固新生政权,政府垄断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包办所有的社会事业,政府成为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因此,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对社会的全面管控,目的在于协调个人、群体、社会间的资源分配关系,以最大的物质保障满足国家战略发展需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府、社会、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中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官本位意识、主观专断思维,树立对话共识思维,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努力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治理、合作治理。”[3]这需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合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此,首先,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加强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重点解决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切实履行好社会治理职能。再次,健全和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最后,在社会治理中大力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规范公众参与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实现社会治理创新。

第二,坚持依法治理,实现治理方式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法治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坚持依法治理就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利益的表达。然而在传统政府单向行政管控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运用行政权力解决社会问题、控制社会矛盾,一些相关政府人员在协调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时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推动治理方式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首先,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推进治理工作沿法治轨道进行,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治理体制。其次,要求完善依法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多元化社会各治理主体就权、责、利的范围和地位进行界定、划分、规范。各个治理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权、责、利明确规范的基础上,各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最后,要求依法维护公民的社会福利权,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坚持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理方式从单一行政管理向行政、法律、道德、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并用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治理各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坚持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理手段从单一行政治理向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并用转变。 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特别要注重诚信建设,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第四,坚持源头治理,实现社会治理从事后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过去我国在社会治理中往往存在着“事后治理”,出现严重的社会矛盾或群体性事件时才采取各种政策措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种“事后治理”方式难以有效应对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源头治理,实现社会治理从事后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实现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和事中处置的转变。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使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防止、减少、弱化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产生。首先,要求政府制定各项决策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要求、符合国情国力。其次,要求解决好民生、民主、民心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维护和保障好民众利益,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最后,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 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以事件为管理内容,以处置单位为责任人,通过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联动、资源共享的一种城市管理新模式。通过网格管理的互动平台,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随时随地把他们的各类问题和建议发表到网站上,这不仅为百姓提供一个反馈诉求的渠道,也为百姓提供了参与并监督社会管理的平台。网格管理具有透明性、公开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点,能够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百姓监督面对面,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有效在源头上处理社会问题、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

总之,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坚持以一切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法治治理的统一,在实践中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完善,促进社会和谐。

[1]怎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115.

[2]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09.

[3]任中平,邓超.实现社会治理模式转换的现实路径[J].长白学刊,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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