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分析

2015-03-20 08:29王晋光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0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税制

摘要:目前,全国将逐步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作用,随着改革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即将也要面临“营改增”的浪潮。然而这必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在历史的必然趋势下积极面对这些风险影响,本文将结合相关实际对此进行理论分析。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趋势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自从财税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以来,增值税成为了第一大税种。然而,当时的增值税制度仍存在不少缺点,如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仅将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前税务格局为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服务业内部存在的专业化分工使得征税出现了重复,也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结合了国内外的形式,对税制改革采取了重要的政策调整——“营改增”,这项改革不仅可以扩大企业红利,将内需的潜力释放出来,还可以最大程度地增强创新活力。按照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安排,2015年末应将“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如此作为,既能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还能实现国务院基于“十二五”制定的税改目标,可谓是大势所趋,无法逆转。受此态势影响,一旦于建筑领域中应用“营改增”制度,在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效益压力的同时,还会为建筑行业与建筑企业提供可以促进其长久健康发展的机遇。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的影响

据财经网报道: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于短时间内针对建筑行业宣布实行“营改增”改革,并计划在年内正式实施。报道还称,当前3%的营业税很可能会改征11%的增值税。根据试点总体方案,建筑业拟于2015年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这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变革。在带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财务战略面临挑战。

(一)“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带来的机遇

1、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承受的重复性纳税,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这项新税制可以使增值税具有更长的抵扣链条,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同时存在的增值税及营业税由多层重复纳税变为单一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公平税收,对于增加企业经营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可以推动建筑企业与上下游的其他产业进行融合,从而使行业税务更加规范,发展更加健康

对于增值税,主要推行发票抵扣制度,发票连接买卖双方,可以形成关于抵扣的完整链条,上下游产业通过这个链条进行融合式的发展。而在这个抵扣链条中,上游任何一个环节没交或者少交了税款,下游的对应环节都将会多交税款。这意味着,增值税使得建筑行业内所有参与主体共同形成了利益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其内部相互制约,需要通过交叉管理来促进整个行业向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

3、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可以发挥出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税务组织结构形式,使其更加合理

营改增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假发票现象会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存在无处隐匿。因为增值税的实质是按增加值实行差额征税,也有效的消除了营业税的偷税漏税现象。

4、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可以使建筑企业的税务操作更加规范,对于维护企业税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将会发生转变,向总、分包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将会成为新的重点监管内容。届时,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各施工企业将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总、分包单位的具体资料,以便于税务部门立案审核。并且,制度改革之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将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认证与确认,这会使得建筑业产业链上的增值税发票得以进一步规范化,从根本上规避了虚假发票的出现。可以说,“营改增”对于规范业主行为及施工企业经营行为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这项制度的实施将会是建筑企业的税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保证税务部门以正常秩序运行。

(二)“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挑战

1、“营改增”的实施短期内将可能在短期内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表现在:

建筑行业本身的模式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国家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这项文件可知,从2014年7月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甲方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税务问题。所谓“甲供材料”实质上是经济合同模式中的一种,长期存在于建筑市场中,一般是发包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以建筑材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纳税人若需要提供建筑行业的劳务(其中不包括装饰劳务),其企业的营业额需要包含如下几项要素:一是工程中要用到原材料和设备;二是动力价款;三是其他物资”。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2、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要求高、法律风险大,国税、地税税源难以协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

在现实情况中,法人所在地通常是固定的,而项目所在地却遍及全国,为了节省成本,材料通常于项目所在地或周边区域进行采购,每种材料管理又各有其负责部门,所有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当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模式进行发票开具,这会导致发票的数据非常庞大,这些发票在收集、审核以及管理时需要许多时间、许多精力来实现,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都非常大。而根据当前的相关规定可知,进项税额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认证,紧凑的时间和巨大的工作量又使得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这都使得现实税务问题远远比理论分析难得多。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也会导致其纳税地点出现较大的变化。

3、营改增前的在建工程计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时,会有一批执行原有合同的在建项目继续施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3两个年度全国建筑业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统计数据计算,每年的在建工程平均占比超过63%。营改增之后,这些在建工程如何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计算了销项税额,已经没有进项税额与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4、建筑施工企业的存量资产出现了进项税额问题

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存量资产需要在“营改增”制度施行后的若年内通过反复的使用来转移为产值,并产生销项税额。然而,进项税额本可以扣除,但在转移过程中却已经无法获得。这就使得税改后销项与进项两个税额明显不匹配,使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明显增加。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

三、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税务影响的策略

(一)施工企业决策层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必须改变观念

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防控。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时候,必须向对方索要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以此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上下人员在思想了意识上对此次整改要有高度的重视。

(二)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做好统筹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要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针对税收政策做好相关研究工作,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就是说,要立足于企业本身与增值税的特点,对新政策的各项规定都进行认真研究,将与本行业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进行特别分析,借助会议、网站及企业内部刊物等渠道,向财务人员、材料采购员、企业管理者、预决算负责人进行宣讲,使其熟练掌握关于增值税的各种专业知识,以此来保证相关人员在税制改革后也能立刻熟练运用新的税务操作。

事实上,“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法律、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等多个重要方面更加深刻,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人才来能保证其纳税能够合法合规。这就需要相关人员深入研究与税收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于必要时增配税收筹划人员,使企业更合理地做到避税和节税,并进一步享到税制改革带来的巨大税收红利,在涉税不必面临巨大的风险。

另外,企业相关人员可具体从以下几点着手:

测算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实际数据加上下半年预算测算假设按11%增值税实施今年和去年对损益表的影响;与材料员一起对供应商增值税资格进行全面摸底。从现在开始尽力在价格不变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或者帮助现有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与客户沟通,开诚布公商谈未来营改增。希望客户可以吸收部分营改增税负成本;对内部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增值税财税知识培训和学习;制定公司营改增过渡期方案。充分合理合法应用过渡期税率差。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只有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够开具出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提供了应税服务,税务接受方若想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有关试点纳税人政策第(六)项规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的在建工程,例如营改增时竣工未结算的在建工程或者既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在建工程,营改增时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笔者进行了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而且,对营改增前的老项目,上述文件还有另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税负不发生改变。所以说,认真务实地把握国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低企业税务的风险。

(五)建筑施工企业需规范企业经营,对组织架构进行改造

企业通过对经营模式和组织机构的不断进化,可以提高企业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以机械设备购进环节的增值税抵扣为例,进项税额的抵扣使得企业得以提高机械设备的装备水平,企业引进新的设备之后,作业人员所耗费的人工费用也会大大减少,这将进一步推动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使企业运营规模得以进一步扩大。此外,机械作业水平也会有所提高,对于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率、保证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先进设备的引用使得企业进项抵扣部分越来越高,而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却越来越越低。如此将从根本上扩大企业发展规模,促使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更好更快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营改增”是在原有税制基础上的改革。长期以来增值税的大多数法规文件继续有效,为推动“营改增”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陆续推出一些新文件,对于面临改革前夜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提前介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我们必须从改革大局来看待“营改增”的意义。在建筑业税改实施的过程中,税改对建筑施工企业其税务行为的影响,必须要从各个方面进行深思熟虑,还要了解与建筑业相关企业的情况,不仅仅要了解建筑行业本身的情况,也要了解建筑业在运营中的状况。建筑业推行“营改增”政策首先要与其行业特点相符合,有关部门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对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除此之外,建筑企业也可以“营改增”政策优化企业管理,使企业在监控和管理上具有更强的水平,规避和减低“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对税务的影响,从而促使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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