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 成员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结构的比较研究

2015-03-20 08:25陈颂东
税收经济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联邦制劳务所得税

◆陈颂东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既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政体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种配置必然有区别。但同一政体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之间,中央与地方的税种配置又有许多相同之处。对这些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国家税收结构进行经验研究,有助于优化我国中央地方之间的税种配置结构。

一、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的配置

中央税收集中度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2006 年至2011 年,中央税收集中度各年均高于90%的国家有泰国、智利、南非3 个发展中国家和英国1 个发达国家。

中央税收集中度比较高的国家多数是单一制国家。2006 年至2011 年,中央税收集中度各年均超过70%的有英国、泰国、智利、波兰、匈牙利、韩国、法国7 个单一制国家和南非、比利时、澳大利亚3 个联邦制国家。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大多高于单一制发达国家。在单一制发达国家中,只有英国的中央税收集中度为90%以上,其余均低于90%。在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泰国、智利、波兰、匈牙利的中央税收集中度基本都是90%以上。

地方占有税收比重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2006 年至2011 年,地方占有税收比重各年均超过20%的国家有德国、美国、日本、韩国4 个发达国家和印度、俄罗斯、巴西3 个发展中国家。

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结构并未随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大幅波动。除波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2006 年和2008 年两年间波动超过10 个百分点外,其余国家该比例的变化均在10 个百分点之内。这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对中央地方税收结构变动的影响很小。

表1 中央和地方税收结构 单位:%

资料来源: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注:这里选取的16 个国家,涵盖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并分布于五大洲。

二、中央和地方之间货物与劳务税的配置

货物与劳务税包括一般商品与劳务税和消费税,但国与国之间货物与劳务税包含的具体税种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货物与劳务税体系。就货物与劳务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而言,各国之间既有差别,又有相同之处。

一是除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货物与劳务税,差别仅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货物与劳务税的分享比例高低。2006 年至2011 年,中央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收入各年均超过90%的有英国、比利时、波兰、智利、南非5 个国家,各年均超过80%(不含超过90%)的有韩国、法国、澳大利亚、泰国、匈牙利、俄罗斯6 个国家,各年均超过50%(不含超过80%)的有日本、德国两个国家,各年均低于50%的有美国、印度两个国家,而巴西有的年份高于50%,有的年份低于50%。其中,英国中央政府分享比例为100%,美国中央政府分享比例最低,略高于10%。

二是在货物与劳务税为共享税的国家中,中央政府分享份额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单一制国家。在中央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比例各年均超过50%的国家中,日本、韩国、法国、泰国、波兰、匈牙利、智利七国实行单一制,比利时、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南非五国实行联邦制。

三是中央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的高低与一国的经济发达程度没有必然联系。美国属于最发达的经济体,但其联邦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的比例在十六个国家中最低,稍高于10%。南非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落后于美国,其中央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的比例却远超过美国,高达90%。比利时、智利中央政府分享货物与劳务税的比例基本相同,大约为92%,但比利时是发达国家,智利是发展中国家。

表2 中央和地方货物与劳务税的收入结构 单位:%

资料来源: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

三、中央和地方之间个人所得税的配置

在选取的16 个典型国家中,除智利外,其余国家均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一些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独享税,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匈牙利、印度、南非七国。多数国家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如日本、韩国、比利时、德国、美国、波兰、俄罗斯、巴西八国。

在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独享税的国家中,多数是单一制国家。英国、法国、泰国、匈牙利属于单一制国家,印度、南非、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中,多数是联邦制国家。比利时、德国、美国、俄罗斯、巴西属于联邦制国家。韩国、日本、波兰属于单一制国家。

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比重比较高的国家集中于联邦制国家。俄罗斯2008 年至2011 年地方的分享比例接近100%,德国2006 年至2011 年地方的分享比例达50%以上。当然,单一制的日本、波兰地方的分享比例也为40%,但与德国、俄罗斯相比,还是低了些。

表3 中央和地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 单位:%

四、中央和地方之间公司所得税的配置

在选取的16 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中央政府占有公司所得税的100%,如韩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匈牙利、印度、智利、比利时、南非、巴西等11 个国家,日本、德国、美国、波兰、俄罗斯等5 国中央地方共享公司所得税。

在公司所得税为中央独享税的国家中,多数是单一制国家。韩国、法国、英国、泰国、匈牙利、智利属于单一制国家。比利时、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巴西属于联邦制国家。在公司所得税为共享税的国家中,多数是联邦制国家。德国、美国、俄罗斯属于联邦制国家。日本、波兰属于单一制国家。

地方分享公司所得税份额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一些联邦制国家。2006 年至2011 年,德国地方政府分享公司所得税的比例超过45%,2009 年高达80%。2008 年至2011 年,俄罗斯地方政府占有公司所得税份额的70%以上。而实行单一制国家的日本和波兰地方占有公司所得税的份额为20%左右。

表4 中央和地方公司所得税的收入结构 单位:%

五、中央和地方之间财产税的配置

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只有个别国家为地方独享税。2006 年至2011 年泰国、智利的财产税属于地方独享税,其他国家的财产税均为共享税,但共享比例并不相同。地方分享比例各年均超过50%的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法国、美国、澳大利亚、波兰、印度、南非、巴西十国,地方分享比例各年均低于50%的国家有英国,比利时、匈牙利、俄罗斯三国有的年份该比例高于50%,有的年份低于50%。德国地方的该比例最高,除2011 年外,其余年份均为100%;其次是澳大利亚,地方分享比例各年均接近100%。俄罗斯的分享比例最低(2011 年除外),其次为英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独享税的以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为主。地方分享财产税比例比较高的以联邦制国家为主。当然,波兰、日本、法国等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分享比例也不低。

表5 中央和地方财产税的收入结构 单位:%

资料来源: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

六、结论与启示

无论国家类型如何,各国中央政府都分享了50%以上的税收,而且长期稳定。这主要是因为中央政府除了肩负满足本级财政支出对财力的需求外,还担负着平衡地方政府之间财力不均的责任。因此,在财政收入主要由税收构成的情况下,中央需要比较高的税收份额来履行其职能。不仅如此,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比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税收的集中度更高,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比单一制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对税收的集中度更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单一制比联邦制更集中财权、财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央政府担负的平衡各地区财力不均的责任相对于发达国家更大,因而集中较大部分的税收完全必要。我国2010 年至2013 年中央税收集中度分别为55.33%、54.19%、52.97%、51.24%,比上述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低了20 个百分点。

货物与劳务税的税基流动性较大,一般划分为中央税。即使作为共享税,中央的分享比例一般也应高一些。不过,这里所说的与中央分享货物与劳务税的地方政府一般应是较高层级的地方政府,并且政府层级越高,分享的比例也应越大。我国现行的货物与劳务税基本上都是共享税,但中央分享比例并不高。2006 年至2011 年,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泰国、波兰、匈牙利和智利中央分享份额均在80%以上,甚至超过90%,我国2006 年至2009 年中央分享比例为56.8%、55.8%、51.6%和48.8%。

具有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功能的税种应划分为中央税,比如累进所得税。而对于所得税的非累进部分,可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多数单一制国家把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多数联邦制国家把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地方分享所得税比例比较高的主要是联邦制国家。2006 年至2009 年我国中央政府分享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60%左右,分享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63%至67%,与上述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另外,我国现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违背了税收的划分原则。

税基流动性小,地方政府能掌握更多信息的税种,如财产税,应划分为地方税。但是,由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大量税基涉及要素的自由流动,一些国家又把该类税种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不完整,多数财产税属于地方税,但税额并不多。2006 年至2009 年财产税地方分享份额为91.9%、59.2%、79.5%、91.6%,与上述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相比,地方分享比例明显偏低。

[1]霍 军.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中外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8).

[2]陈颂东.中国宏观税负结构的国际比较[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3).

[3]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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