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赵博占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身份,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是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将会给受益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将丧失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这些都与信托的设立初衷相矛盾。因此,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中国银监会将内部控制作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要素之一,通过此要素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及有效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内部控制应覆盖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各个部门及各阶层的职员,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控制点,将内部控制活动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经营环节,在公司内部实行全过程、全员性的控制,不能存在内部控制活动的空白和漏洞点。
信托公司在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实施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涉及金额两个方面考虑是否需要重点内部控制,要有针对性地关注重要的业务领域和可能面临较高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业务活动,确保重要的业务环节不存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