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转化犯是我国颇具独创性的立法例,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占有较大比重。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转化犯的适用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旨在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针对其中最典型也是争议最大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现状与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以便实践中能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条款。
收稿日期:2015-04-09
作者简介:徐宏宇,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一、转化犯的概述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根据立法实际而启用的术语,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并追犯” [1],在理论和实践中 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在刑法分则中,目前有很多条文都涉及转化犯的条款,比如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条,在具备条件时应将非法购买行为转化为相关更为严重的犯罪。此外还包括刑法第241条第5款、第247条、第248条第1款、第333条第2款、第393条等都对转化犯做出了规定。鉴于转化犯相对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认定上的模糊性,有必要明确其内涵外延,以指导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尽管这一术语获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其概念界定学者们颇有争议。如有的学者认为,转化犯是由法律特别规定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按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