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凯琳,郭 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光船租赁船舶扣押及拍卖问题论略
魏凯琳,郭 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从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入手,论述光船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规定的发展历程和有关学术之争,分析2015年《扣船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合理性,并提出完善该规定之立法建议,包括完善船舶所有人的事后追偿机制、明确光船承租人与海事请求人恶意串通损害船舶所有人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光船租赁担保制度等。
光船租赁船舶;扣押/拍卖;债务人;扣船司法解释
1.案情
2000年9月6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光船租赁了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光船租赁经营的“海芝”轮。2000年11月,双方达成还船协议,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船租赁保证金及其他款项共计3 483 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船租赁经营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2.裁定
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扣押了“海芝”轮。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汀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1999年8月5日光船租赁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办理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