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莹佳
(“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武汉 430079)
对标准化专利的法律分析
刘莹佳
(“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武汉 430079)
市场主体对某一标准的加入或推出,会给其市场地位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当标准中融入自身专利技术时,还会从专利专有权中获取额外的利益。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标准应当是向所有市场主体开放的,故而,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而将专利纳入到标准的范围之内,则必然会产生专利权排他性与标准公共性之间的矛盾。这是专利技术标准化最大的障碍,而法律对此的价值判断,既会参考该区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取决于相关的竞争政策。结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与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私权保护、竞争利益与公共利益间达到平衡,是推进专利技术标准化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专利;标准化;信息披露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指出,“专利与标准结合、默示许可的认定等新类型法律问题开始出现”,标志着“专利”与“标准”成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研究以及实务所关注的新的热点。专利是一项私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满足法定的条件,方能获得法律授权范围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有限制的合法的垄断。而标准则是一种相对宽泛的约束条件,它是现代社会生产、消费中的重要内容,广泛地应用于市场管理者、行业自律组织或消费者对产品技术规范的检查、管理水平的评测和产品质量的衡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