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网络舆情对现实公安工作的负面影响及其治理对策——兼对庆安枪击事件网络舆情的思考

2015-03-26 13:2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公安机关舆情

于 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015 年5 月2 日,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发生一起警察枪击事件,被击毙男子徐xx 系无业乞讨人员。由于当事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事件见诸报端后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网络上的激烈争论。5月21 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认定“5·02”庆安枪击事件中的当事民警使用枪支依规合法,是依法执行公务。尽管最终结果已经公之于众,但该事件给公安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在持续发酵,其中以网络舆情为最甚。一些网民就庆安枪击事件向警察的公权力提出质疑,各种攻击警察执法工作的言论在网上甚嚣尘上。消极的涉警网络舆情势必影响现实公安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应当正视涉警网络舆情带来的问题,切实做好监管涉警网络舆情的工作。

一、涉警网络舆情的概念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1]所谓涉警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在互联网上围绕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2]涉警网络舆情包括公安机关直接引起和公安机关间接引起两种类型。

二、涉警网络舆情对现实公安工作的负面影响

(一)延误公安机关处置案件的进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4 年12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为6.49 亿,全年新增网民3117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持续增高,特别是4G 商用进程的全面启动,带动了更多移动上网用户。目前,中国4G用户总数已达9728.4万户。[3]移动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实现了信息的即时分享,公众可以以视频、录音、文字等多种方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信息。因此,公共空间内的警务执法活动,随时可能被公众以网络媒介的方式散发出去,公安工作的隐蔽性特征被逐渐消解。某种程度上,公安机关已经不再具有发布涉警信息的主导权,而执法过程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则受到进一步监督。但是,网络舆论是理性与感性的混合体,网民在对客观涉警事件发表观点时往往掺杂主观色彩,特别是一些带有负面情绪的文字言论,使公安机关在处置案件的过程中还要分身应对网络舆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正是在网络舆情的影响下当地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对事件作出认定,增加了行政消耗,延误了处置进程。

(二)扩大社会危害性,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量

随着社会进步,公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对公平公正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当公安机关的所作所为不能满足自身诉求时,一些公众就利用网络空间内信息发布不受约束的特点对涉警案件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以此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古人云:“三人成虎,众口铄金。”个体的情绪控诉一经公开便会发生质的转变,这时公安机关面对的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群体甚至是连锁的社会反应,扰乱了正常公共秩序、扩大了社会危害性,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特别是目前境外敌对势力异常活跃,我国又对网上实名注册未作强制性要求,身份虚拟、地域不受局限等网络特性为敌对势力提供了操作平台,通过给涉警事件制造负面网络舆情,向象征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发起挑战。

(三)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遵照国家法律,履行执法职能时所表现出不容侵犯的权力威严。”[4]当下有些网络媒体惯于越位报道,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警察身份的特殊性使网络媒体对涉警事件尤为偏爱,甚至不惜以抹黑警察的方式来扩大受众基数。加之一些网络评论人奉行民粹主义,为提升个人知名度与网络媒体沆瀣一气,使不谙事件真相的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产生怀疑,并将怀疑态度带至现实空间,表现为不配合公安工作、对民警执法带有抵制情绪等,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在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警察滥用公权力”“公安机关刻意隐瞒事件真相”等负面网络舆论铺天盖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事件后续处置中的执法效力。

(四)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发展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与沟通,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众意见并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措施,最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的新型公安管理和警务模式。”[5]作为一种管理活动,警察公共关系带有信息双向持续交流的特点。公众通过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了解公安工作的进展,公安机关则通过公众的信息反馈进行查缺补漏。涉警网络舆情打破了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固有的信息交流模式,抢先于公安机关发布涉警信息,由于网络舆情具有非正式性且带有网民的主体倾向性,因此公众经网络获取的涉警信息往往存在偏差,公安机关无法与公众建立正常的公共关系,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正常发展。

三、公安机关治理涉警网络舆情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监管涉警网络舆情的主体不明确

我国公安部、文化部、宣传部以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均享有网络舆情的管理权。但是在面对网络舆情事件时,各个部门却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管理条例各司其职,难以对网络舆情形成统筹管理。涉警网络舆情虽然带有指向性,却同样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对涉警网络舆情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内部多部门联动,包括政治处、网安、国保、治安等部门。责任主体的不明确,造成了重协调疏监管的低效率现状。

(二)网络舆情生成机制多元化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信息单向流动的传播模式,公众不再满足于看客的身份,逐渐从信息的阅读者转变成信息的发布者,形成双向沟通。2009 年,新型网络社交媒介“微博”在国内诞生。时隔一年,微博已经超越论坛成为主要的网络舆情生成载体;2011年,微信横空出世。以“秒互动”为特点的微博、微信成为继网络论坛、博客之后网络舆情的主要载体。在移动网络的驱动下,微博及微信还可以手机客户端的形式存在,网民可以随时随地发表所见所闻。此外,两者之间还建立了跨平台联系,实现信息内容相互转发,提升了网民间的互动频率,加快了舆情的形成速度。以庆安枪击事件为例,打开新浪微博,搜索“庆安枪击事件”,共有32536 条结果反馈。这其中并不包括对其他相关信息的搜索。可见,如何有效监管多个并存的网络舆情生成机制,防止涉警网络舆情形成“蝴蝶效应”,是公安机关治理涉警网络舆情的现实困境之一。

(三)专业技术滞后

专业技术滞后首先表现在专业人员的缺乏。“封、堵、删”是目前公安机关治理负面涉警网络舆情的主要手段,原因在于我国对涉警网络舆情还缺乏专业的理论研究,缺少对口的公安人才。公安机关在面对突发性涉警网络舆情时往往采用简单直接的处理方式,即封锁信息、堵住扩散信息、删除敏感信息。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只能暂时平息涉警网络舆情的热度,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其次,专业技术滞后还表现在专业技术的研发跟不上。公安机关对涉警网络舆情的技术处理只能满足基础需要,现有的软件技术还不能实现自动化的信息汇集与分析,许多操作仍需要由人工来完成。此外,监管涉警网络舆情的软件技术由于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实现普及化,许多省份、区县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涉警网络舆情时,既无专业人才也无专业技术,在面对复杂化、特殊化的涉警网络舆情时往往露出疲态。

(四)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在1991 年就先后颁布了《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年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方面,以当前我国网络发展的态势,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认同度不高、权威性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缺乏统一管理和彼此沟通的基础上多个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规多有交叉且内容重复,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全国人大对网络舆情管控的立法较少,欠缺一套完整的且位阶较高的法律体系,导致目前以涉警为主的网络舆情事件在法律法规上出现断层,公安机关对于涉警网络舆情的管制缺乏立法与执法两个维度的支撑。

四、从公安机关层面探究治理对策

(一)坚守“第一时间”原则建立健全舆情研判预警机制

公安机关建立涉警网络舆情的研判预警机制应当坚守“第一时间”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舆论形成前的第一时间。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从事件曝光到公众获知信息再到舆论形成前,公安机关还有对舆情危机作出预警的机会。公安机关要抢在信息扩散和公众形成判断之前对涉警事件采取措施,降低网络上形成负面舆情的可能性。二是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网络舆情是有规律可循的。网络信息传播在时间上后于现实空间内突发事件,扮演着二次传播媒介的角色。公安机关对于涉警网络舆情如果无法作出及时的研判和正确的预警,那么二次传播很有可能衍变成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过去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涉警舆情事件时较为被动,没有“舆情即警情”的意识,当舆情事件达至沸点才有所行动,造成了工作的极大被动。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重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和信息预测的研判,通过对信息的研究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采取预警措施防止涉警网络舆情向负面发展。

(二)与网络媒体合作实现正确的舆论引导

首先,舆论引导是公安机关处置涉警网络舆情事件的重中之重。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因其全时、无界、互动的特点占领了舆情形成的高地,网络也因此成为信息聚合与传播的中转站。相比在现实社会中采取具体应对措施,舆论引导才是公安机关处置涉警网络舆情事件成功与否的关键。正确的舆论引导有助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助于防范消极舆情对公安工作的负面影响。

其次,公安机关应当与网络媒体建立良性合作关系,使舆论在形成时不偏离正确轨道。有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涉警网络舆情时往往过分拘泥于传统手段,却忽略了网络媒体较传统媒体在涉警事件反应上的快捷性与敏锐性,以致公安机关失去了掌握话语权的时机。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由于公安机关未能与网络媒体及时做好沟通工作,导致网络信息与官方信息形成内容相互对峙的格局。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认为,舆论是一种控制的手段。公安机关应当正视网络媒体的教育涵化功能,①“涵化”(acculturation)这一学术用语,以三位美国人类学家的界说最具有代表性。早在1936 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M.J.赫斯科维茨就在他和R.雷德菲尔德、R.林顿合著的《涵化研究备忘录》中对“涵化”下了定义,认为“涵化”指的是“由个体所组成的而具有不同文化的民族间发生持续的直接接触,从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形式发生变迁的现象”。通过与网络媒体的沟通合作实现对涉警舆情事件的正确报道。这样不仅可以化解涉警网络舆情带来的现实危机,还可以提升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化解社会公众的消极情绪。

最后,公安机关在舆论引导中始终起主导作用。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网络媒体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消极、被动、应付的合作。为保证公安机关的主导作用,公安机关要做到警务信息公开,发挥引导涉警网络舆情的主动性,增加与网络媒体间的互动性,共同设置涉警信息的发布议程。

(三)构建信息发布的程序性体系

不同于一般舆情,公安工作具有政治敏锐性,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一经网络快速传播,容易刺激公众神经,吸引公众注意,同时具有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分阶段方式公布涉警事件的信息。在事件发生时,先作简要的信息发布,在对涉警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一个全方位的把握后再进行详细的信息发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向公众公布案件的进展程度,不间断地发布最新信息并补充之前遗漏的相关信息;最后一个阶段,对事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主流化的信息发布,实现权威信息的全面覆盖。庆安枪击事件体现当地公安机关在信息发布上缺乏程序性,特别是在未对事件全方位把握的基础上就公布信息,导致部分公众对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质疑。构建信息发布的程序性体系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延长了网络舆情形成的时间,降低了舆情向负面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对信息分段发布还可获取公众的情绪反馈,促使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方式上及时作出调整。

(四)完善监管涉警网络舆情的专业配备

第一,培养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包括:搜集网络信息的能力、分析网络舆情的能力以及迅速作出信息判断的能力。全面搜集网络信息的工作,是做好舆论引导的基础。在网络舆情形成前,公众共同的意见倾向性还未形成,舆情只是以信息的形态存在,此时公安机关的监管人员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汇集海量信息。在舆情形成后,对网络舆情进行信息真伪的辨析,同时根据网民舆情的向背选取应对措施。这个过程是对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的考验。

第二,推动监管涉警网络舆情的技术研发。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公安机关监管网络舆情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网络信息海量、传播迅速、易于复制、各种链接及搜索功能使公安机关无法再进行指令式的管理,公安机关对涉警网络舆情的控制变得异常艰难。公安机关如果仅仅依靠人力监控网络舆情则过于单薄,有效的技术配备可以实现网络舆情信息采集的最大化,能极大地节省人力和提高效率。早先,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引进了一些舆情采集分析软件,但是使用效果并不理想,亟须推动涉警网络舆情的技术研发。

(五)充分利用警务数字化平台

网络的出现不仅使网民成为公安机关互动的新主体,还增加了警民沟通的新渠道。以公安微博、警务公众号、网上派出所为代表的警务数字化平台,一方面打破了时空局限性,使公安机关的服务工作不再复杂烦琐;另一方面,保证了公众的民意表达,实现了双向沟通。因此,充分利用警务数字化平台,既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还能促进警民关系的良好发展,有助于涉警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的正向发展。

[1]刘毅.略论网络舆情的概念、特点、表达与传播[J].前沿论坛,2007(1).

[2]李玉娟.网络涉警舆情的特征、影响与应对策略[J].公安教育,20 10(7).

[3]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http://news.mydrivers.com/1/381/381898.htm.

[4]程琳.民警执法权威受损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3(6).

[5]李祖华.警察公共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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