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

2015-03-26 16: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诈骗

方 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兴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种类繁多,手段演变快。实践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称谓不一,有的称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有的定义为信息诈骗犯罪。目前,公安部将其统称为电信诈骗犯罪,其基本概念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和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理论上,此类犯罪大体可分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三种形式。实际中,上述三种形式没有明确界限,往往相互交织。

一、电信诈骗犯罪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犯罪的惯常手法主要有四种:一是以被骗人家属、朋友出事,需要缴纳资金为由,故意制造恐慌,从而骗取当事人资金。二是以银行网站、信用卡、网银口令需要升级为由,诱骗事主登陆钓鱼网站,通过后台获取当事人相关信息,而后划转事主资金。三是冒充电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任意显软件、网络座机电话技术,以事主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证涉嫌犯罪,要追查被骗人所有银行存款等方式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当事人资金。四是以事主购物退税、网络中奖为诱饵,骗取事主资金。此类犯罪智能化、科技化趋向明显,跨境化、跨国化特点显著,职业化、集团化、地域化趋势突出。

(一)犯罪智能化、科技化

犯罪分子对网络电话进行专门研究,其作案工具从手机短信群发器、一号通、400捆绑电话,逐步发展到VOIP网络电话等。同时,其智能化还体现在反复、精心猜测受害人心理变化,针对性变换“剧本”,具体犯罪手法翻新极快。如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的“11.30”特大跨国跨境系列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以当事人身份信息泄露涉嫌洗钱犯罪,以转账可受到法院保护为由,诱导当事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银行卡。为避免当事人疑心,犯罪分子制作了与中国银行网银页面风格相似、内容相同网页,并内嵌钓鱼网站链接,使用域名也与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十分近似,当事人如果不细致观察很难分辨真伪。另外,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话显示的是公安机关或银行电话号码,使当事人深信不疑。

(二)犯罪集团化、职业化

此类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企业化管理。从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多分为五个组,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一是策划组,负责整个诈骗犯罪过程的策划、监督;二是通信组,负责打电话、发短信实施诱骗;三是技术组,负责建设、维护硬软件技术平台;四是洗钱组,负责将所骗资金从一个账户分散至多个账户;五是取款组,负责将所骗全部赃款取出,而后转移。各组采取组长负责制,所获赃款根据业绩按一定比例分成,并流向高端。同时,各组与上线均为单线联系。

(三)犯罪跨境化、跨国化

为逃避警方打击,一些犯罪分子选择在国外和境外远程实施犯罪,甚至与国外和境外同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同样以“11·30”特大跨国跨境系列电信诈骗案为例,该诈骗团伙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及周边的地区租住了多套房屋,并建立了10多个犯罪窝点,疯狂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但由于涉及管辖权以及国际、区域执法合作等问题,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抓捕等工作均面临很大挑战。

(四)犯罪地域化、隐匿化

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显示,电信诈骗犯罪起初是台湾籍不法分子到大陆沿海设立窝点,发展同伙,传授犯罪伎俩。随着犯罪手法不断传播,福建、广东、海南、湖北、湖南等个别县市的不法分子纷纷加入。特别是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人员较多地区,一旦出现一种新的诈骗手法,传播速度很快,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电信诈骗犯罪地域性、家族性特征。同时,由于此类犯罪打击难度大,侦查机关往往只能摧毁犯罪团伙下端操作链,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员多为实施开卡的、取款的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真正幕后策划的高层人员一般难以抓获,对整个团伙的彻底摧毁较为困难。

二、电信诈骗犯罪打防难点

通过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特点剖析,不难看出,无论是短信群发、网络电话还是银行业务,要顺利实施此类犯罪,其关键点有两个:一是电信流,二是资金流,两者缺一不可。离开电信流,犯罪分子就失去了与受害人接触的途径;抛开资金流,犯罪分子就无法获取受害人的钱财。因此,抓住电信流、资金流这两个实施电信诈骗的关键点,公安机关就能开展有力、有效的打击和防范。但是,当前电信部门、银行部门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例如,有的电信运营商,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放松了监管和自律,甚至采取雇佣“群发公司”代为群发,引诱用户拨打电话赚取信息费。这样,就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畅通渠道。又如,银行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一是执行银行卡实名制不够严格。二是账户异常变动难以监测。多体现为普通居民账户资金往来出现大额变动,甚至突然将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出。三是银行冻结涉嫌诈骗账户程序繁琐。一旦发生诈骗,公安机关从接警到核实案情,再到提供手续证明,协商申请冻结,往往已时过境迁。四是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短信提示受害人升级网银、信用卡密码,从而诱骗其登录钓鱼网站,窃取身份信息、密码和动态口令,即可达到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迅速转移的目的。

正是由于当前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客观因素,加之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中还存在诸多条件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效能。工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取证难

一是由于犯罪分子跨区域甚至跨境长时间连续作案,多采取甲地开户、乙地发送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丙地取款方式,涉案账户、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当前,有些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化方式的外协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调查取证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二是对跨境诈骗犯罪的电子物证提取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办案人员为核查账户、调取电话清单等不得不四处奔波,耗时耗力,很难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取证工作。

(二)办案难

一是由于此类案件作案环节多、涉案地广、协作部门多,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与通信、银行部门的密切协作,但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广泛的协作机制。二是目前尚缺乏有效、强力的境外协作通道,跨境线索难以追查,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打处难

一是管辖难。实际工作中,案件管辖争议或不明确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犯罪数额认定难。抓获的此类人员往往一人携带数十张甚至数百张银行卡,而每张卡又有多笔被骗汇款记录。要一一对应查证,既复杂又困难。三是共犯认定难。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一般均不会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对电信诈骗中运作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提供服务的事项,虽然有据可查,但查证认定并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难度较大。

(四)追赃难

由于电信诈骗资金流多指向国外,而外国与我国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在体系、条文上大不相同,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很多被骗资金却难以追回,人民群众难以满意。

三、电信诈骗犯罪打防对策

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立体综合工程。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虽然在实战中探索、建立了一些好的机制,也取得了成效,但总的来说,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稳定、有效的打击防范机制。从长远来看,电信诈骗犯罪必将长期存在,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其作案手法、涉案特点将不断变化、升级。为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要尽快扭转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被动局面,必须抓好“打击、宣传、联动”三个关键点。

(一)以打开路,四措并举,不断提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重视高科技侦查手段的应用。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要综合应用数据挖掘、视频资料、网络监控等现代侦查手段,使高科技成为公安机关的助推器。除了在个案中运用高科技侦查之外,还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构建信息作战平台,营造“大数据”。二是要转变侦查工作模式。鉴于电信诈骗犯罪智能化水平较高,迫切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快速反应能力,积极打造主动警务。一方面,要强化人防、物防建设,尤其是要加强技术防控手段建设,并从中发现和获取涉案线索,提高侦查成效。另一方面,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行为,应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工作,在第一时间收集犯罪证据,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三是要完善专项侦查工作机制。与宏观层面侦查模式相比,中观层面侦查机制与侦查实践关联更加紧密。立足于新时期犯罪情势和侦查工作现状,公安机关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侦查专家队伍建设机制、专案侦查工作机制、并案侦查工作机制、跨国和跨境侦查协作机制。四是要注重诉讼证据收集工作。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尤其要注重强化侦查人员的现场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系统地收集诉讼证据,科学地重建犯罪,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因违法取证和证据瑕疵等问题影响案件准确认定,确保对此类犯罪打击处理效果达到最优。

(二)宣传同步,全面覆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大部分受害人都是由于不太了解其具体作案手法而上当受骗的。因此,公安机关在加强打击的同时,首先要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充分利用当地网警平台、公共媒体、网络安全协会及时地向社会披露电信诈骗新的作案手段和方法,让群众充分了解电信诈骗犯罪的具体手法和特点。其次,要做到宣传教育的全面覆盖,把宣传延伸到居民、村民家中,延伸到单位、公共场所和学校,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各类电话、短信来源的可靠性,接到可疑电话、短信做到“三不”,即“不信、不怕、不转帐汇款”,使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最后,要重点在涉案高发的银行、ATM机广泛张贴宣传提示标语,把好转账汇款关。

(三)建章立制,合成联动,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公安机关与电信行业联动协作机制。电信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科技支撑。对发现群呼的网络电话,可对群呼后的固定电话进行语音提示;对发现带回拨功能的网络电话,在进入电信交换网之前将其拦截;对发现修改原始号码的网络电话,将其屏蔽在电信交换网之外。同时,对没有成功拦截的可疑电话,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预警,由公安机关以110名义群发短信进行防骗提醒。三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

[1]王文硕.公安部侦破“11.30”系列电信诈骗案始末[N].人民公安报,2010-12-29.

[2]电信诈骗案频发引发的思考[EB/OL].http://news.ifeng.com/gun dong/detail_2013_12/02/31709911_0.shtml,2013-12-02.

[3]齐雷杰.警方提醒谨防19种电信诈骗[EB/OL].http://news.xinhu anet.com/2014-01/15/c_118977375.htm,2014-01-16.

[4]周小良,雍易平.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惩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8).

[5]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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