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2015-03-26 01:37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公信力

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信力的核心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 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特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对司法公信力的规定性和内涵的认识、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司法诚信的基本理念,能否通过司法诚信制度树立司法权威,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曹云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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