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5-03-27 17:41刘睿
黑龙江科学 2015年15期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

刘睿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吉林吉林132001)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刘睿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吉林吉林132001)

对于公证制度而言,我们需要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的提出与构建意味着私权意识自治下的合法保障,使得整个社会在诚信守约方面更加走向法制。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我国在公证制度的建立上依然有着很多的不足,需要与国际相关制度及时接轨。

公证制度;完善对策;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将所谓的公证制度理解为一种社会预防型的司法程序,其主要指的是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来进行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活动。我国的《公证法》已于2005年正式通过,这也正式意味着我国法律意义上第一部关于公证的法律规范诞生了。

1 公证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1.1 公证的含义

从词源的角度来看,公证这一词的外语来源应该是来自拉丁语的NATA,它的意思指的是抄录文献书籍时的基本符号。而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公证一词却指的是一类官员的名字,这类官员具体负责有关司法程序的记录工作。据此,欧洲的一些学者对这个词语给下的定义便源于上述解释,将公证认定为通过国家拟定的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一定的证明工作,用以确认一定的真实性。

1.2 公证行为的界定

在相关的界定问题上,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公证制度进行设立的目的,其实是旨在保护私权自治的原则,通过这样一种制度的设置,具体操作上是通过赋予有资质的机构以一定公证证明的权责,保证公证工作必须对相关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保障,将这一行为赋予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整体采取适度干预与预防纠纷原则的目的。

2 公证制度的基本作用

2.1 社会层面

市场经济状态下,最能培养的不是经济规模,而是社会信用累计的信心,因为市场经济必然涉及大量的交易,而交易存在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保障社会的信用度,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公证,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会直接导致信用经济失去基本的保障,市场经济必将无法正常实行。从另一方面来看,公证制度的存在,可以实现对现阶段法律实务工作的辅助,变向实现国家对相对弱势一方群体的法律性帮助,从根本上调整一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最终能够实现与法律强制有机结合,从而行之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这个角度出发,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和维护正义上至关重要。

2.2 公民个人层面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上都有具体条文对公证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据此,如果一个公证之中的当事人有一方若违背了当初公证中的约定,公证之中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依照公证的效力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介绍的是《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甚至可以说公证制度降低了执行难、执行慢带来的风险。

3 我国公证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

3.1 发展情况

历史上,我国的公证制度始于上世纪40年代中期,那时我们就已经在哈尔滨、沈阳等大城市内,依照实际情况开展了相关工作,后来又陆续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建立了有关公证组织。直到1992年,我国司法部依照十四大文件精神,展开了有关公证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试点工作,提出了公证机关向事业体制转变的改革方向。在2005年,我国正式通过了第一部有关公证的成文法——《公证法》。

3.2 存在的问题

3.2.1 缺乏实体法的依托

西方的公证制度发达的原因在于国家实体法是公证基本的依据,其所有的民商法规范中多多少少都含有必须经过公证的基本条款,但我国的情况却大相径庭。事实上,我国在立法层次上对公证的定位还远远不够,不但没有把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基本保障民事,也没有正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2 程序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得不到重视,这跟其公证的效力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分不开。从理论上来看,公证制度其本身作为非诉讼法律程序,本应和诉讼法律程序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现阶段至少在立法上,《公证法》的基本认定并没有得到该有的法律地位,导致具体的程序法上,针对具体公证程序的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3.2.3 公证机构地位不独立

关于公证机关的法律上独立性的问题,学界已经有过很多的论述,现在来看我们都认可我国的公证制度不论是程序上还是规范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公证法》上有着明文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但事实上,想要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仅仅依靠这样一项条款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把有关公证的独立性问题,划分到法律的基本原则上进行讨论。

4 完善对策分析

4.1 立法层面

有关法定公证的认定问题上,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上,必须经公证的规定事项事实上占到了全部公证业务的六成,一个公证机构所有收入的六成也来源于法定的公证业务。因此,学界甚至直接将《公证法》视为是一种职业法,而我国的公证法在法定项目上的规定却十分有限,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公证机构这一法律职业群体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

4.2 管理体制层面

我们需要看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侧重的是组织建设等一些宏观管理的工作,而公证员协会则负责的是一些相对具体的事务,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公证管理工作与公证服务工作进行整合,使得公证协会能够将行业内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服务两种职能同时注重。

[1]王进.公证机构的规模化发展趋势[J].中国公证,2006,(04):28-29.

[2]刘疆.《公证法》首次使用了“核实”一词[J].中国公证,2006,(01):35-36.

The Mai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Notary System

LIURui
(Jiangchengnotaryoffice,Jilin 132001,China)

In terms of the notary system,we need to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ir,it is proposed to construct means tha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awareness of autonomous,making the whole society in good faith compliance more to the rule of law.Of course,we also need tosee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notarysystem in our country still has a lot ofproblems,the need to integrat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in time.

Notarysystem;Perfect countermeasure;Fair and justice

D926.6

A

1674-8646(2015)08-0081-01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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