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核心和关键
——基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分析

2015-03-27 19:26郭强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民主国家

郭强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51)

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核心和关键
——基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分析

郭强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51)

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在于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兼容的、资本的利益驱动受制于劳动本位的价值取向、市场与政府“两只手”相互配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法治国家是以人民民主为价值追求,按照协商民主原则进行制度安排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是实现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分离,这种分离已经从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消除了二者根本对立的根源,以劳动本位取代了资本本位,确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确立了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从而能够在社会与国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中国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与社会关系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5.04.00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内文件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学术界对该命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其中不少学者以现代治理的概念来自于西方为由,热衷于用西方治理理论或话语为参照系来认识、理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然而,源于西方的现代治理理念,虽然反映了人类政治发展从统治走向治理的普遍规律,但它毕竟是西方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内生演化的结果。因而,我们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需要把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政治逻辑和新时代条件下的现实政治基础相衔接,把五千年中华文明中的政治精华和一切人类文明中的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相对接,把科学社会主义的治国原则和广泛的社会共识相结合,使之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国情,能够发扬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就是国家如何处理好它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本文将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关系思想融入当代中国的实际历史方位和特殊历史发展进程中,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逻辑展开探讨。

一、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正确处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二者何为第一性的问题。马克思在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等人思想的合理内核基础上,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阐明了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在他看来,对于国家问题,“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P591)。社会决定国家,现代社会决定现代国家。因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首先需要社会的现代化,而现代社会的生成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现代社会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基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交往方式,社会成员相互间的行为,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的等价物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是人们通过市场这个平台彼此相互尊重对方的产品所有权而实现各自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其自由、平等、人权的原则也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自由交易、产权独立的市场规则在社会领域的延伸。我们曾经试图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但结果却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包括人力和物力在内的一切资源都必须听命于权力的调配而不能自由流动,从而使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私人生活领域都纳入到了国家权力的运作框架之内。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启动以来,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走向多元,政府不断简政放权、收缩权力,社会主体的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加强,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今后,要更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让公民、法人在获得产权保护和经济独立的基础上拥有属于自己的、不受他人和外在力量干预的自由的空间,从而培育出独立参与国家多元治理的社会主体,使在国家与社会间建立双向互动的治理机制成为可能。

现代社会的生成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然而,市场经济由于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也有其自身的局限。特别是,当资本所有者垄断生产资料的时候,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平等自由”的交往形式下掩盖的却是资本支配劳动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现实。因此,马克思设想以劳动联合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以“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取代“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分配原则,从而确立了劳动本位的社会交往准则,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有鉴于此,我们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即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劳动者与自己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自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尺度面前一律平等。这就铲除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根源,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奠定了机会平等的基础。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则明确了社会主义实现结果公平的终极价值。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便可以依靠强大的物质后盾,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加强科学的宏观调控,实施有效的政府治理,以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既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又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保障每个人合法合理的自由和权益,以实现为最广大人民谋取最大利益这一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

在欧洲领主经济框架下,封建领主掌握着村落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这些领主与国家之间通过契约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内容不平等,但在程序上国家要尊重领主经济的独立性。而在同时代的世界东方,“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2](P894)。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村社共同体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这种农村公社仿佛是“互不联系的原子”,构成了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防止出现由于村社的自给自足性造成整个社会的一片散沙的局面。而且,像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这种基本的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1](P679)。而由于东方国家中所有的公共工程均由政府来承担,又导致民间社会及其生产的发展只能依靠政府。这样,与西方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治理理念不同,东方国家治理理念蕴含着一种社会整体优先性的价值考量和依靠并信任政府权力的路径依赖。这也使得以东亚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转型是政府主导型的而不是西方“最小国家”式的。我们承认东方国家传统治理模式存在政府不当干预的弊端,并不意味着对政府合理干预的否认。因而,我们在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又加了一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表达了一种高度的政府自觉。这种“自觉”不只是把政府当作弥补市场失灵的医生,而是站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功能互补。为此,我们要加强科学的宏观调控,实施有效的政府治理,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维护公共秩序和服务社会上,即掌管战略全局、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调控社会总体利益、解决社会重大冲突等,以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二、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治理”这一概念明示出,国家将继续在现代治理中扮演第一责任主体的角色。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国家本身的现代化,即完成现代国家的构建。现代商品经济的自由、平等法则,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反映到国家政治领域,就是对民主的向往和追求。然而,在资本支配劳动的社会秩序下,“主权在民”的原则蜕变为“主权在资”的现实,资产阶级政党控制着议会,垄断者组阁权,甚至可以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废除普选权,让行政权架空立法权。一句话,资产阶级国家“公开承认的目的就是使资本的统治和对劳动的奴役永世长存”[1](P104)。但马克思没有把这种“蜕变”归罪于民主本身,而是归因于资本统治劳动的社会根源。在他看来,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取消民主,而是铲除资产阶级虚假民主的社会根源,实现“真正的民主”。因而,马克思认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1](P52)在他看来,只有无产阶级类型的国家才能让人民主权的价值原则真正变成现实,让代议民主制不仅仅只是一个形式。正如卢森堡所说:“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在于,当它走向政权时,在资产阶级民主的位置上,创造出社会主义民主以代替之而不是取消一切民主……”[3](P45)今天,我们党视为社会主义生命的“人民民主”,则从参与的广泛性层面诠释了“真正民主”的现代内涵,使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实现了高度的一致性。当然,现代民主又与现代法治紧密相连。人民民主作为更高层次的现代民主,更需要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这就需要法治的保障。由于法律是人民经过民选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创制、反映人民意志的“人民的圣经”,其用途不是压制人民的自由,而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4](P576)。这样,法治便使政府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也体现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P146)后来,我们党将这一思想概括为“依法治国”。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在中国的当代形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就是要将社会与国家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下来运作,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定国家的行为范围,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和行使要受法律的约束,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自己施政行为的后果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正当权利的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政府形成尊重社会主体权利并尽心竭力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遏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越过法律界限、违反法定程序侵犯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的情形出现,使每个社会主体合法的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权利都能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从而构建起国家对社会“善治”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有序地与政府展开对话、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且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行为不得以侵犯公共和他人的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代价,避免非理性的、无序的群众性过激行为的发生。今后,我们要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定国家的行为范围,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和行使要受法律的约束,使政府形成尊重社会主体权利并尽心竭力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使每个社会主体合法权利都能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从而构建起国家对社会“善治”的治理结构。

法治国家是以现代民主制度为政治前提的。然而,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市场经济法则反映到国家政治领域便是竞争性的民主制度。这种竞争性的民主制度包括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鼎立等。这种强调竞争与对抗的民主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将社会利益的分歧公开化、对立化,从而人为地扩大和深化了社会的“撕裂”。如果将这样的民主制度引入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必然会引起极其严重的政局动荡和社会冲突。与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文化重个体、重自由、重竞争的特点不同,以东亚为代表的东方政治文化的特点是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尤其是,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优秀政治文化,取向于共存而非凸显竞争。如果将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和协商精神从其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上剥离出来,在现代民主法治框架内加以转化和运用,便可以有效矫正竞争性民主体制下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紧张关系,让民主制度内存的社会整合力得到充分释放。这种转化和运用的结果便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而当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实现有机结合,便可以有效解决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有效克服竞争性民主体制下各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相互倾轧的弊端,从而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与交往,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在充分反映多数人群体普遍愿望的同时又吸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主张,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以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这也是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所追求的最普遍的民主权利。为此,我们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即纵向从中央到地方直到社会基层,横向从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民主协商到社会协商的网状的协商民主体系,以便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权力得到充分的实现,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深厚基础。

三、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典型的现代治理是通过根本性的法律秩序的设定而维持国家和政府有限而规范的权力形态,使其与自主的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保持分离。正如马克思所讲,当工业化和商品经济所引起的现代资本创造了独立于国家政权实体的所有制关系时,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开始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而由于私有财产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独立存在。同时,私人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摆脱国家干预的要求日益强烈。于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摧毁了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从而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从而“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6](P100)。我国既没有工业化、市场化的经济基础,又没有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治传统,在这个历史起点上用国家与社会高度集中的体制建设社会主义也是一种必要的过程。但是,社会活动毕竟有着和国家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国家长期把整个社会占为己有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育而只会使其弱化和萎缩。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制创新让政府不仅从具体的微观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活动中淡出,恢复社会在资源配置、营造秩序中的作用;而且逐渐从全面负责社会成员的工作、学习、就医、住房等日常生活中脱离开来,为社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国家配置资源和分配财富中的主导作用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家如何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与“所有权行使”之间找准自己的角色尚存迟疑,而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政府工作的重心还停留在经济管理上,致使其社会服务职能尚需强化。这表明国家从社会领域中退出的程度还不够,政府仍然管着一些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因而必须继沿着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方向不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开,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寻找合适的定位,让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使国家和社会各自的优势得到良好的发挥。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促使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的现代意义就在于,它确立了“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1](P36-37),即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和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但是,现代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历史宿命”在资产阶级时代仍然没有得到改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便是这种异化的根源所在。尽管当代西方国家正在通过公共领域的兴起努力寻求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但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这种努力的结果便是资本所有者的团结和劳动者的分化,让资本以隐蔽的方式强化对劳动的统治。进而使国家与社会的异化更为加剧。社会主义社会与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关系的和谐化,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消除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经济根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然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与资本既是两大生产要素,又是现代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而由于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特点,劳动与资本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的一面,尽管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处理不好也会引起社会的冲突。因而,正确处理劳动与资本这对基本的社会关系,实现劳资和谐共赢,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我国人口众多而资源、资金又相对不足,使得资本在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的规则之下必然产生对劳动的比较优势,但财富却是劳动与资源共同创造的,且劳动又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而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我国社会“劳动本位”的价值诉求。这就使得无论是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出发,还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国家都必须作出对劳动一方适当倾斜的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同时斩断权力与资本联系的通道,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现代的国家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追求的是一种政府与社会“共治”的理想状态。然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等于政治多元化。在众多的治理主体中,总会有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力量。而且,东方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阶段,社会基本单位都仿佛是一个个自给自足的“互不相连的原子”,缺乏一个成熟的组织系统和规范机制。如若没有一个能够凝聚社会力量的主导力量,那多元治理自然会发展成群龙无首、一片散沙的局面。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正确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历史地成为了推进中国国家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在各种治理主体中居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上。这里的“全局”和“各方”就包含了国家与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而“总揽”和“协调”追求的就是国家与社会在政治过程中的和谐关系。而党的这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又通过其组织机制加以保证。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是与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相联系的,而它的基层组织则多在企业、农村、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新社会组织等社会机构中设置,从而使执政党通过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组织体系实现对整个社会与国家的统领,这也为公众“下情上达”与政府“上情下达”有效实施、社会与国家的利益沟通与协调提供了强大的组织资源。这套组织体系按照“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让社会成员的诉求成为政府决策的基础,又让政府的决策能为公众所知并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各个治理主体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进而达到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为此,我们要不断完善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建立基层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健全人民意愿变为党的主张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转化机制,完善党的各级组织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使党成为统筹协调社会与国家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力量。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第4期[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叶剑锋)

郭强(1979—),男,河北邯郸人,法学博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62

A

1671-7155(2015)04-0021-05

2015-04-29

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视野下的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研究”(课题编号:201504030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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