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凯燕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长春)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领域中商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他们往往彼此缺乏信任,这种行为对双方之间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会对社会的安定持久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在商主体的纠纷案件解决中引入非诉讼纠纷案件解决机制是切实可行的,并已在实际案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商主体的定义。商主体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人,它是按照商事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一定的商业活动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纵观世界各国的商法我们发现他们往往对商主体概念有较详细的记录,但对商主体的外部特征则强调的不是很到位。法律明文规定的商主体必须以长期经营某种营利性商品为基本组成条件或是但凡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法律程序所成立的都属于商人。而根据现代不同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主体成立的条件必须是个人或组织从事一定的某种营利性商品。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的是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基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解决体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美国,简称ADR,也被称作替代性纠纷解决形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各国对于该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而我国主要从三个方面诠释:一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