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现状及效果

2015-03-31 12:17田旻昊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期权股票方案

田旻昊,叶 霖

(东北财经大学 a.会计学院;b.财务处,辽宁 大连 116025)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现状及效果

田旻昊a,叶 霖b

(东北财经大学 a.会计学院;b.财务处,辽宁 大连 116025)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股权的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股数量逐年增加,且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但实际持股率普遍较低。同时,推出激励股的行业相对集中,越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其数量越多,在我国西部等经济新型地区的发展空间巨大。虽然不同上市公司激励股性质基本相同,但是各公司内授予条件不尽相同,并且激励股与公司股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股票期权激励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调整有着重要意义。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激励;现状;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各行各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的上市企业也变得越来越多,为了在时代的浪潮中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机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便应运而生,它不但可以促进企业管理者提高工作热情,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给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及优化提供了源动力。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及效果进行了分析,讨论了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历程,并研究了这种制度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影响。

1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概念

股票期权激励就是一种利用股票来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奖励的手段,其目的是股东为达到所持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具体而言,就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公司的董事会代表股东与企业管理者或其他所要激励的对象签订一份协议,其内容是当管理者或其他激励对象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所规定的目标或业绩增长率,公司就以一定的优惠价格将股票授予管理者或被奖励对象,进而赢得与之相对应的利益,以此促进管理者或奖励对象继续创造更多的企业利润,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我国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无法对本公司的股票进行收购的,但自从股票期权激励理念产生和引入我国以后,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员工,并在此类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截止到2008年,我国已经通过了30多家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2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的现状

2.1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情况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趋于成熟,其国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已经成为薪酬结构的主要形式之一。而在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这一制度实施下去却成为了专业人士眼中的难题。对于有能力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人来说,如何选择进入哪家企业时,薪酬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参考指标,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也尝试了数种方法来吸引人才的注入。自上世纪末,我国便开始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试行工作,但这些试行方案与真正的股票期权激励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其中比较成功的有三个试点,包括武汉模式、贝岭模式以及泰达模式,但这些模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但也为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的正式施行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参考,积累了经验。

2.2我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分析

我国的《公司法》及《证券法》在2005年进行了新一轮修订,其中着重提及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为这种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

2.2.1市场基础——股权分置改革

在我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清楚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里存在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共存的问题,一方面阻碍了市场定价制度的发展,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协调;另一方面,其使上市企业的股价对股东及管理层人员的制约和激励的程度降低。为此,我国在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对股权分置的改革,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下行提供有力的市场基础。

2.2.2制度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2006年元旦,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开始施行,新的法规对于公司的内部股权操作给出了全新的解释。新法规表示,公司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对注册资本进行缴纳;同时,在公司建立之初,允许预留一定资本作为以后股票期权激励之用。这两项新法规的设立,解决了公司在施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时股票的来源,确定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非公开性。同时,新法规也保证了被激励对象的权力,其规定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对给予激励对象的股票进行转让,并在之后每年转让额度不得超过被激励人所持股票总额的1/4。

2.2.3规范事项——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

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清楚说明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第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所包含的激励对象必须是本公司内的员工,且员工不得有不良记录,被激励对象不得是独立董事;同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所给予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本公司股票总额的10%,除由股东大会自行批准的特例外,被激励对象个人获得股票数不得超过总额的1%;第二,必须明确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激励的资格,只有在被激励对象完成业绩或计划后予以下发,并且严格表明禁售期限;第三,完善企业内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严格按照有关方面规定执行;第四,规范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允许对外透露的内容;第五,明确市场操作,严禁借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对本公司股价进行操作,明确标出激励股票价值;同时,股票授权日与行权日需要有一个超过一年的等待期,避免公司或被激励者利用这种制度来套现规范。

2.3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现状分析

就像上述所说的一样,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自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根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末,我国A股市场共有2 421家上市公司,其中285家企业发布了300多个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其中有209家共234套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占总数量的73.33%。由此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激励已经成为了我国比较常见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但在这些方案提出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下面就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下这些问题。

2.3.1实施进度

根据专业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我国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已有69个暂停施行,另有一个延期施行,59个处于预备方案阶段,只有105个已经施行。其中暂停或延期施行的方案就占了总数的近30%,真正实施的方案只有总数的1/3,分析其中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施行周期比较长,在运作周期中可能会出现股价下跌,导致现有股价低于原定行权价格,使得公司方面不得不将原方案暂停或取消,用新方案代替旧方案施行,因此出现了暂停或延期施行的情况;二是2006年是我国施行股票期权激励的第一年,距今不到10年的时间,其在刚刚施行时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因此,在2008年,我国证监会再次发布了相关条例,对这一制度施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一批在这期间开放行权的方案不得不搁浅,在已有新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方案内容;三是我国国资委也发布了相关条例,对国有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深各环节的严谨性。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具有长期的计划经济背景,其与普通私有公司不同,其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管,这也就是我国目前民营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要多于国有公司的主要原因。

2.3.2行业分布

经调查显示,在209家推出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中,其数量仅占全部A股公司数量的一小部分,并且大多数公司主要来自电子、房地产、机械装备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石油化工、信息技术以及医药生物行业等。其显示出了行业相对集中的特点,其中以电子信息制造行业所占比例最多,为18%,这与其行业本身具有高发展潜力是离不开的。对于这种行业集中的特征,与其行业自身的特点是离不开的,发展潜力越大,所需各类人才越多的行业,其对于施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力度越大。但从总体上来说,凡是对人才有需求的公司,就有施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意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凡是施行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企业,其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其人才凝聚力更高,更能够为人才提供好的发展环境。

2.3.3行权股票来源

在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已经清楚说明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股票的来源;同时,也明确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以及其他法规允许的方法。根据相关专业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自施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以来,上市公司对于行权股票多以定向发行为主,只有两家公司采用的是大股东转让方式。这里需要留意一点,在2008年上半年,我国证监会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其内容明确指出,公司股东或大股东不得直接将股份转让或赠予给被激励人。因此,股东在采取转让方式时,其所转让的股份应为本公司回购股份,先回购再转让。同时,新规则还规定股东必须要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将所有激励股份转让与被激励人。这也就大大限制了公司采取股东转让的方式实现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了。

3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弊端

纵观历史长河,任何制度从提出到制定,从施行到完善,都有一个漫长的周期,同时不论什么制度,都必然有其优点与缺点。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由国外已经成熟的经济市场中所演化出来的,因此,其在我国市场内施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也需要相关法规的出台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我国的股票投资者常常会出现投机倒把的心理,其投资意识严重不足,也就使得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间有着一定的差距。同时,发展中国家本身股票市场就存在较大范围的波动,而这种波动更加促进了非理性投资的产生,使得股票市场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在我国施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不可避免的会面对股价波动问题,直接影响着期权激励的效果。另外,我国部分企业为了更好的笼络人心,将股票期权激励范围无限制的扩大,完全违背了该制度的初衷。同时,有一些高管善于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这一规定为自己谋取利益,使得激励制度变了味道。

4 结 语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具体实施进度也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股票期权具有行业相对集中、行权股票来源相对单一等特点。因此,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提出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这一制度,切实为被激励人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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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05

F276.6

A

1673-0194(2015)02-0008-02

2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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