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静(1976-),女,辽宁抚顺人,讲师,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机制研究”(14E002)。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2.011
一、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必要性
(一)应对生态危机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生态危机日趋严重、恶化,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极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森林植被破坏、草场退化、荒漠化等生态破坏现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为,整个地球的环境问题,仅靠技术上的修补是无济于事的,要保护地球,解决生态问题必须要依靠政府,要把对生态的关注纳入到政府政策的制定、发布和执行上来,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对公众参与环保的支持和扶助上来。唯如此,才能减缓环境恶化的态势,才能实现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突出体现在:其一,政府需要制定发布有利于生态发展的政策,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按期实行;其二,政府需要向社会提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其三,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环境执法活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治理效果;其四,政府要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教育,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其五,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唯有政府可以协调和平衡各利益相关主体、各行业以及各部门的冲突,倡导各主体合作治理环境。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是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治理效果,实现环境善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对生态危机,政府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必须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