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法治”思想和实践考量

2015-04-01 19:51何自荣
关键词:重刑法家变法

*本文已于2015-05-13 15∶33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50513.1533.008.html

【民主与法】

先秦的“法治”思想和实践考量*

何自荣1, 2

(1.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兰州 730050; 2.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兰州 730050)

摘要:先秦法家在与儒家“礼治”的争论中提出“法治”思想,并与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的国家策略结合,变法图存的“法治”实践此起彼伏。其中最为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国由此迅速崛起并最终吞并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国家。秦帝国的建立是“法治”思想和实践的里程碑,大秦将集权专制和“法治”相互糅合,将法家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走向了崇尚暴力和滥刑滥杀的野蛮恐怖境地,导致天下怨叛,秦王朝二世而亡,君权至上最终将法治引向了集权专制的死胡同。

关键词:法治思想; 法家; 商鞅变法; 依法治国; 轻罪重罚; 君权至上; 集权专制; 滥刑滥杀

收稿日期:2015-03-28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14DYJ072)。

作者简介:何自荣(1966-),男,甘肃天水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史及法哲学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5.03.12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志码:A

从中国古代社会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开始,历朝历代的思想家们都在不遗余力地探求治理国家的方式,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学说和主张,诸如“礼治”、“法治”、“德治”、“人治”和“无为而治”等,但总体上主要是“礼治”和“法治”之间的争论。从夏、商时期开始逐步萌芽直到“周公制礼”之后成型的“礼治”思想,成为西周王朝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这种和谐的“长幼有序、上下有别”的“礼治”社会随着西周末期的战乱而结束,“礼治”思想也由于过于迂腐而逐渐丧失主导地位。随后是“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治”思想在与儒家“礼治”思想的不断论争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并最后逐渐被统治者接受。同时,列国以富国强兵和变法图存为目的的变法时断时续、此起彼伏,其中最为成功的当属秦国。秦孝公全面采纳商鞅的“法治”之术,在秦国实行以“奖励耕战”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彻底的变法,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使得秦国由战国初期西部边陲的弱国小国一跃成为战国后期列国中的强国大国,为最终吞并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国力基础。秦国的崛起和强大是“法治”思想和实践强大生命力的体现,秦人依靠金戈铁马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秦帝国之后,依然迷恋于强大的军事实力和严刑峻法,最终将“法治”推向了滥刑滥杀的野蛮和恐怖境地,进而导致民怨沸腾、天下叛乱,强大和不可一世的秦帝国在立国后二世而亡,可谓成者“法治”、败者“法治”也。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第五个现代化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作为宝贵的文化遗产,与“法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一起,都将成为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起点和思想渊源,必然对现实的法治实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认识古代“法治”思想的优劣得失,总结和吸取历史上“法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做到以史为鉴全面地认识和了解传统,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正确地把握现实和面向未来。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思想和文化的青春期,各家各派都提出了独有的治理方案,其中尤其以儒家和法家的主张最具有代表性。儒家代表传统守旧势力,坚定维护固有的宗法等级特权的社会秩序,主张“德治”和“仁政”。而法家代表人物多出身于社会底层,凭着自己的才学和努力最终成为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法家主张“依法治国”和推行“重刑主义”,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试图将含有有限“平等”理念的“法治”思想运用于国家治理。他们在力争实现富国强兵目标的同时,也践行着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在与儒家思想的激烈争辩过程中,法家思想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俚和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和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和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这些人物在经后人纂辑的《管子》、《慎子》和《申子》等残片和佚文中及其本人的著作《商君书》和《韩非子》中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其主要内容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法家极力倡导和推崇“法治”,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法家特别强调“重刑”,认为只有“重刑”才能彻底防止和杜绝作恶;最后,法家主张将“法”、“术”和“势”三者结合并综合运用才能产生现实的效果。

1. 以法为本的“法治”理念

法家从富国强兵的政治目的出发,以社会发展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作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主张,主张“以法为本”和“事断于法”,视法为万能,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行为是非功过和区别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他们从多方面论述法的重要性,特别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并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性。

法家极力推崇“法治”,坚决反对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法家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依靠法律而不能依靠少数贤人的身治或心治,如果舍弃法律而依靠身治和心治,就会造成同功殊赏和同罪殊罚的不公结果,最终导致人们产生不满情绪。韩非就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法家把儒家崇尚的礼、乐、诗、书、孝、悌、仁和义等价值标准视为有害于富国强兵,不仅加以贬斥,而且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2. 重刑主义的“法治”方法

法家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作为其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认为刑和赏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法的纲要是赏和刑,必须做到信赏必罚,厚赏重罚。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18在刑和赏的运用上法家更注重和强调刑的效能,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因而主张轻罪重罚和刑多赏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75法家不但从人性的角度论述重刑的合理性,而且从政治角度说明重刑的必要性,认为“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3]94,强调施行重刑,使人不敢作恶,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法家反对儒家的轻刑主张,认为只有使用重刑才能实现刑罚的威慑作用,达到禁奸止邪和惩一儆百的效果,如果使用轻刑则民众不畏刑罚,很容易实行犯罪行为。法家反对轻刑,极力主张轻罪重罚和有罪必罚,反对赦罪和减免刑,认为不赦死、不宥刑,有过不赦,有善不遗,才能达到“信赏必罚”和“以刑去刑”的效果。

3. 综合主义的“法治”策略

法家极力主张要将“法”、“术”和“势”三者紧密结合,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的效果。法家最早的政治家管子就认为:“法令是由君主制定的,主要体现君主的意志,遵从体现君主意志的法律是维护君主权力自身的需要。”[4]君权至上是第一位的,法律不仅从属于君权,更是为君权服务的。管子不仅重视法令的作用,更重视君主的权力,认为君主不能因为重视法令而分散了君权,君权比法令更重要。管子提出“令尊于君”的主张,指出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随意变更法令。申不害认为,君主要想依法治国,除了掌握立法和赏罚大权外,还必须掌握驾驭臣下的统治术,除掌握任免和考核官吏的办法外,还必须具有独断的能力和无为而治的统治谋略。慎到不仅尚“法”,而且更重“势”,认为“势”是前提而“法”是手段,君主要实行法令就必须拥有掌握法令和贯彻法令的权势,只有“势”才能使臣民不得不服从法令,做到令行禁止。

韩非不仅重“法”,而且发挥和完善了申不害重术和慎到重势的思想,在“法”与“术”的关系上认为“法”应公布于众,“术”应深藏于胸,并主张“法”与“术”兼用,认为二者都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5]82韩非不仅赞赏慎到重“势”的观点,认为君主善于任势能使国家安定,能使天下臣民归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而且主张为了维护君主的最高统治权,君主的权势只能一人独掌,而不可以转借他人。不仅如此,韩非也不赞成慎到专言权势的观点:“夫势者,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则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6]101他提出“法”和“势”相结合才能治理好国家,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不仅将“法”与“术”、“法”与“势”有机结合,而且总结商鞅和慎到等的不同“法治”思想,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建立君主专制国家政权的“法治”学说,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实践

法家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与代表新式生产方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不谋而合,提出并实践“以官僚制代替世卿制,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的社会构想[7]。经过春秋时期现实政治斗争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学说在战乱的春秋战国时期过于迂腐而被当权者抛弃,而法家学说在各国变法实践中却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良好的功效,从此法家的“法治”秩序方案和“法治”思想最终被统治者推崇和接受,并被运用于变法的社会实践。

1. 春秋和战国初期的变法

春秋和战国初期的变法主要是齐国以及其后魏国的“法治”改革。首先是管仲作为法家的先驱人物在齐国最早进行变法改革,他不仅最早主张君本位的“法治”思想,而且曾辅佐齐桓公进行政治法律改革,促使齐国很快富强。齐桓公依靠管仲之谋“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在诸侯各国的争霸中第一个取得霸主地位。其次是战国初期的李悝和吴起在魏国的变法。魏国也是战国初年变法改革较早的国家,在魏文侯统治时期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任用李悝为相、吴起为将,开始进行变法改革。在李悝主持下魏国不仅进行了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改革,而且制定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使得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列国中的强国之一。

2. 战国中期的变法

战国中期的变法主要是韩国的“法治”改革和随后秦国的商鞅变法。首先是推崇“术治”的申不害在韩为相十五年推行法制,最终使韩国这样一个中原小国、弱国走向国富兵强,并一度成为列国中的强国之一。其次,实行“法治”改革最为成功的范例当属商鞅变法,秦孝公继位时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而入秦,在秦国实行了以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度和废除贵族封邑、实施郡县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改革;以废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奖励耕作、发展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以推行“重法严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改革。通过一系列的全方位变法,使秦国这个地处西部边陲贫穷落后的弱小国家实力大增,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综合国力的较量中,秦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先进的制度在各诸侯国之中脱颖而出,地位迅速上升,为此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继秦孝公之后其子惠文王继位,商鞅在秦国实施的以“奖励耕战”和“重法严刑”为主要内容的变法被惠文王及其后继者继承,从此秦法律一脉相承,不仅均以法家理论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原则,以“以法为本、一断于法”和“轻罪重刑”作为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而且特别重视用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从商鞅变法开始,名目繁多的律法和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秦国开始真正走上“法治”的道路。

3. 战国后期“法治”的完善

战国后期秦王嬴政亲政后不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治”,而且开始了对六国的全面武力征伐,到公元221年先后吞并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在统一战争和秦朝建立之后,一直是李斯辅佐嬴政建立君主专制政权。李斯不仅主张“法”、“术”和“势”的结合,而且把尊君和重刑推到了极致,认为明主能“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摩俗,而费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下也。”[8]152-156为了维护君主最高的和绝对的威权,李斯力主推行重刑主义,他说:“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惟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为了把思想绝对统一在皇权之下,李斯认为:“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9]

三、秦帝国时期的“法治”实践及失误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是在法家“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最终成功的。秦国最终统一六国并建立起强大的秦帝国是“法治”的成功和胜利,统一后的秦帝国统治者不断强化以君主本位为基础和以君权至上为出发点的“法治”思想的主导地位,以致走向崇尚和滥用刑罚以及依靠和迷信暴力的极端境地,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最终导致强大的秦帝国在立国之后十四年暴亡。法家的“法治”治国方案走入死胡同,值得后人多方面反思。

1. 秦帝国时期的“法治”

秦国建立之后在境内全面实行以《秦律》为中心的众多的法律制度,同时不断进行新的立法活动,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根据统一后新的政治和经济需要修订《秦律》,以建立稳定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秦二世时期根据形势的变化曾再次修订法律,所以秦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以维持社会秩序和实现统治目的。

秦朝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发布机关和效力的差别,也有调整对象和适用领域的不同。不仅有作为法律主体的“律”,也有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令”、“制”和“诏”,还有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而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式”,作为司法判例的“廷行事”和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的“课”和“程”以及为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确定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以及判断标准而作的法律解释。这些法律形式内容丰富,相互之间已有初步的分工,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形式体系。

不仅如此,秦朝的法律内容也表现出多样化,已有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法律的雏形,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中罪名繁多,具体罪名上具有鲜明的秦朝特色,也有涉及民事关系的规定,还包括一系列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作制明法,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真正实行“法治”的王朝。

2. 秦帝国“法治”的失误

对依靠武力统一天下的秦帝国而言,军事化的管理体制和严苛的法制是兼并六国的制胜之道。然而在立国之后秦朝统治者仍然沿用战争时期的统治模式,利用武力治理天下,并且法制愈加严苛,将法家的君主专制思想和重刑思想推向了极端境地,最终导致天下怨叛,强大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十四年就土崩瓦解,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在政治上破产。

(1) 极端化的君主集权及君主专制政体,背离了“法治”的初衷。秦朝之前的夏商周三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还保留着原始民主制度,对于国家重大事项,贵族和国王一起讨论和决策,分封制下的诸侯不仅拥有自己的封地,而且可以拥有军队、政府机构和官员等。秦始皇建立以皇权和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之后,皇帝直接控制官僚体制,“秦王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10]123

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本位基础上,以君权至上为出发点的,法家不但主张君主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而且主张君主权力的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这就使得君主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权,所以法家的“法治”是以专制集权为基础的“法治”。“尊君重刑之术,商鞅用以相孝公而秦富强,李斯用以佐始皇而得天下,其术阳重法而阴尊君,故其学愈趋发展,则尊君之用意愈明,而重法之主张愈弱。商君之专制思想,嬴秦之专制政府,貌似法治,而实与法治根本不相容,专制为君本位,法治为法本位,依据法家思想以建立之秦政乃专制而非法治,而秦之覆亡乃专制之失败,非法治之失败。”[11]247-252

(2) 扩大化的轻罪重罚及严酷和野蛮的刑罚,激化了社会矛盾。秦王朝将法家的轻罪重刑思想发挥到极致,“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铖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12]105秦律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旦;诽谤者,族;挟书者,族;敢语《诗》、《书》者,弃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惩罚范围的不合理扩大,不仅使得秦王朝因执行劓刑而劓鼻成车,因执行宫刑所割男子之势高积如山,而且“奸邪并生,赭衣塞道,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13]224不仅如此,秦朝在墨、劓、剕、宫和大辟等原有刑罚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凿颠、抽胁和镬烹等一系列更加残忍的死刑方法,使得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包括车裂、弃市、剖腹、腰斩、体解、枭首、凿颠、抽胁、镬烹、囊扑、灭族和夷三族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此滥用轻罪重罚外加极端残忍和野蛮的刑罚方法,不仅表现出极端化的重刑主义,而且大范围的严酷处罚和无限扩大打击面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使更多的人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3) 全面否定宗法血缘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脱离了社会现实。中国社会从原始部落联盟演进到国家,血缘和家庭关系在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民族观念、民间习俗和社会规范的形成,家庭血缘关系的稳定已经成为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在秦帝国全面建立政治上的官僚体制之后,淡化了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和有效行政管理的实现,秦朝严格实行分户制度,家有二男以上必须另立家庭,否则倍以赋。另外,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秦律规定:父母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家庭无权任意处置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拥有与夫平等的地位,对于犯罪的丈夫应当告发,并因此免受株连。同样秦律又规定:妻悍,夫殴笞之,绝其耳,若折肢、指、肤和体,当耐。丈夫侵害妻的人身权利同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商君遗礼仪,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雠,祸及己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共见矣。”[14]324秦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在一个以血缘和婚姻的宗法等级为基础的社会,国家的官僚体制和法律试图实现社会的平等,这不仅导致了社会关系的混乱,而且使得新兴国家体制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法家者流,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四、结语

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并定鼎于秦代,最后破产于汉初。它由李悝和管仲开其端、商鞅奠其基、韩非总其成并由李斯将其推向极端。法家的“法治”思想帮助秦国统一了六国,秦帝国的建立是“法治”思想和实践成功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这一思想从其产生之初就与君主专制共生在一起,所以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一种君主本位和以君主集权为基础的“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这与西方以法为本位和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有本质区别。由于君权至上是其理论基点,所以保护和巩固中央集权和皇权就成为“法治”的最终目的。

刑罚的运用是其法家法治主要内容和手段。“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饰虚辞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趋利无耻。又好用酷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15]426在建立起庞大的集权帝国之后,由于高度迷信武力和强权的作用以及对帝国长治久安的极端不自信,秦帝国将法家的重刑思想极端化,在刑罚方面表现出极端的野蛮性和严酷性,不仅忽视“人情世故、文明和文化的现实作用”[16],而且完全否定了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否定了轻刑和减免刑的现实意义,走向了变本加厉依靠暴力和崇尚暴力的极端境地,最终使得法家的“法治”思想和实践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失去其在国家治理方式上的主导地位。

乱世需重典使得法家“法治”思想在动乱的春秋战国时期得到广泛认可,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求运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都是“法治”思想被广泛接受和“法治”实践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但“法治”与专制联姻必然背离“法治”的初衷,使其走向野蛮化的严刑峻法和滥刑滥杀,最后将“法治”送上不归路。所以秦国的崛起一定是“法治”之功,但秦帝国的暴亡绝非“法治”之错而是专制之过。现代法治文明的最高原则是否定皇权至上之后的法律至上,是在少刑慎罚和少杀慎杀原则之下更多的正面教化和引导,这才是法治包容性和适应性的重要体现,而这些对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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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oughts and practice of “rule by law” in pre-Qin period

HE Zi-rong1, 2

(1. Law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Lanzhou 730050, China; 2. Gansu Xingzhengtian Law Office, Lanzhou 730050, China)

Abstract:Thoughts of “rule by law” was proposed by the Legalists during the debate with “rule by propriety” of the Confucianists in pre-Qin period, which was combined with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enriching the country and increasing the military force during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legal practices of reform and survival appeared one after another. Among them, the most successful one was the Shang Yang Reform in Qin State, for this reason Qin rose rapidly, annexed other six countries and built a unified feudal country eventu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Qin Empire was a milestone of the thoughts and practice of “rule by law”. Qin blended authoritarianism into “rule by law”, developed heavy penalties thoughts of the Legalists to the extreme and moved to barbarous and horror circumstances of advocating violence and abusing killing. It rose up blaming and betraying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and Qin Dynasty died during the second generation. It is sovereignty that leaded rule by law to a dead end of authoritarianism.

Key words:thoughts of rule by law; Legalist; Shang Yang Reform; manage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misdemeanor with heavy penalty; sovereignty is the highest; authoritarianism; abuse penalty and killing

(责任编辑: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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