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璐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不平衡报价[1],意同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目前,在投标过程中,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比较普遍,是一种投标策略。很多投标单位在确认投标清单的单价时,对部分单价进行大幅度调整,使得整个报价处于不平衡报价状态。
a)投标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清单有重大不符,投标单位发现这种情况后,为后期修正清单工程量或工程变更打下伏笔,因此,故意调高或调低单价。
b)由于投标工作人员对某项工程的工艺要求不清楚,对社会平均价格不知晓,盲目确定一个价格,这一单价明显与实际成本有很大差别。
c)投标单位考察现场后,发现设计不完善,个别项目将有重大变更,因此,在确定单价时有意将潜在发生变更的清单价进行大幅度调整,以期实际发生变更时谋取暴利。
d)投标工作人员认为某一细目的工程量太小,对总造价影响不大。因此,将该细目的单价以超常规的单价报出。
e)投标人猜度工程造价的总值或者通过不正常的渠道,获得了标底,为达到理想总价,普调若干百分点,或者在某些项目上进行大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