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定位的理论研究

2015-04-08 01:41王庄志
时代金融 2015年4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代理

王庄志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政府机构连接的基础是租金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征的分析,发现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有着截然不同的寻租行为。即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机构间的天然关系,导致在国有企业改制大潮中更有机会也更容易地通过各种渠道德奥政府设置的各类租金,并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与政府机构进行博弈,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之后,国有企业最大化地从政府手中争取租金与利益。

因此,在上市过程中,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天然关系,使得它们较民营企业争取到了更多的配额和指标。这一种寻租行为以及上市之后与政府机构间仍然存在的强关联性一直会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运营,使得内部控制成为泡影,公司治理问题突出,这必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期对大股东构成制衡,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具体而言:首先,对比公司制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的西方大国,中国公司的股东长期以来背靠政府的支持,其董事会内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矛盾和冲突也会更激烈。这样来看,中国的公司更需要一个完全独立的董事制度来解决内部的治理问题,而不能因为看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缺陷,就完全对其予以否定。其次,由于过去体制方面等原因,中国的产权结构十分特殊,几乎没有团体或组织能够直接进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这直接导致了公司治理的难题。因为这样一来,参与公司的高层治理不仅在政府部门的权利范围内,更是其职责和义务所在,长久以往,导致的公司治理效率的低下。因此,中国的公司迫切地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并且认知能力较高的力量进入董事会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独立董事便应运而生,这即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时代的需要。此外,除了政府的影响,中国的大型企业还面临着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力量,很容易造成大股东异化、中小股东边缘化的问题。不仅是中国,西方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在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下,中小股东往往是利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这种问题甚至不是股权分置流通能够彻底解决的,所以独立董事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二、独立董事的特征分析

一般来讲,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董事的各种类型,将董事区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最开始是基于分析的需要。因而,依据《公司法》,无论是内部董事,抑或是外部董事,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可以履行相应的权利。而在实践中,部分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对董事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对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相关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在改善公司治理效果,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果。

另一个方面,因为独立董事的加入,形成了新的更为负责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相关研究,得出结论如下:

第一,从成本效益的角度,任何一项制度的实行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如此,而委托代理成本独立董事的加入所要付出的代价。

第二,良好的公司治理不是某一项制度完美发挥其作用的产物,而是多种制度结合下高效运行的结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也只能解决公司治理某个方面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所有公司治理难题的法宝。

第三,市场经济环境下,追求高租金是一种本能行为。只要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就会有寻租现象发生,并且经济意识越强,寻租的能力也就越强。

第四,从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来看,公司复杂的人际网络使得独立董事的选取并不“独立”,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透明度很低,代理成本很高。这也说明在经济本能的驱使下,即使是对主业收入很高的人群,独立董事们职责的履行也要靠报酬来激励。

第五,高租金的特征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代理成本较高,提高自身信息透明度是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高成本下高效实施的关键。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基础

尽管从表面上看公司的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并拥有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但从实践中发现,由于大股东的存在,主导了部分甚至多数董事的任免,以至于董事会并非效忠于全体股东,而只效忠于大股东,导致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拥有绝对控制权,而经常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一个方面,若公司股权比较分散的话,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容易被高管所掌控,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此时公司的董事会主要由内部董事构成,无法有效保障全体董事的权益。基于此,人们开始质疑甚至认为董事会不能有效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不能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

就国内目前现状来看,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问题,一方面是同时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是内部董事比例较大,由此导致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局面,出现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利,高管层侵占股东权利等现象,使得董事会丧失其应有的责任。然而,董事会既作为股东与经理层的纽带,又作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桥梁,若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则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是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在董事会中加入独立于大股东、高管层的群体,以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性,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实际中,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欧美等国家开始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为外部董事,能对内部董事构成制衡,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由于独立董事不同于内部董事,不受制于控股股东和高管层,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同时可以起到监督内部董事和高管层的作用,缓解了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保障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引入中国,至今以得到普遍应用。

[1] 高勇.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市场化、国际化[J].经济体制改革,2001(3):38-42.

[2] 徐碧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22-26.

[3] 伊志宏、杜琰.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实证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1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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