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协商民主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践行

2015-04-09 03:59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昌都协商

柳 欢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陕西咸阳712082)

论党的协商民主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践行

柳 欢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陕西咸阳712082)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思想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党在开展西藏地方工作中得到充分践行。通过对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相关史料的筛理,分析协商民主思想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践行的必然性,论述协商民主在该历史时期的实现历程及其基本特征,同时总结历史经验,以期在新时期能够与时俱进。

协商民主;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践行

“协商民主”西方译作“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话语民主”“审议性民主”,由美国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协商民主作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加强和完善公民民主参政体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协商民主”有吸收西方有益成分的方面,但很大程度上与西方不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我国的协商民主改革是长期的历史累积的结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不仅在延安时期进行了“三三制”政权建设实践,而且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发展了更具广泛性、更为制度化的政治协商实现机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此同时,我党高度重视协商民主思想在民族事务中的践行。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这一思想的实践更具典型性。根据当前公开的文件,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西藏工作同西藏地方人员“协商”进行的有关论述多达十余款。在对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相关史料进行筛理的基础上,分析协商民主思想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践行的必然性,论述协商民主在该时期的实现历程及其特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协商民主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践行的必然性

协商民主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践行有着深刻的历史必然性。是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把握西藏历史、宗教等因素的特殊性基础上做出的正确战略决策,是党的实事求是作风在西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

1.协商民主是消除民族隔阂的重要途径。西藏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群众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藏汉民族在历史上进行了长期的友好交流,共同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谱写了华丽的篇章,然而在近代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藏汉民族隔阂逐渐形成并不断加深,西藏地区走向了同祖国分裂的边缘。同时由于反动分子的恶意造谣,藏族群众对共产党存在误解,在对抗祖国的“文武策略”中说:“我们政教合一的‘国家’的信仰与习俗,与共产(党)的见解和行为水火不相容,因此,不能不考虑采取文武等策略来尽力应付。”[1]239

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在解放西藏过程中,从广大藏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和平解放的战略决策,同时深刻认识到消除藏汉民族隔阂对于实现和平解放的重要性。毛泽东在《必须恪守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指出,进藏部队和工作人员必须“以自己的衷心尊重西藏民族和为西藏人民服务的实践,来消除这个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大的民族隔阂,取得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的衷心信任”。而“要取得他们的信任,首先就要信任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2]169-170听取藏族人士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信任实质在于尊重,关键在于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反复磋商、研究,最终形成有利于西藏民族发展进步的一致意见,同时达到逐步消除民族隔阂的目标。

2.协商民主是党的西藏统战工作的必然选择。

统一战线是党的生命线,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战胜一切敌人,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的优化组合。西藏和平解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西藏情况的特殊性,为西藏的解放与进步事业确定了开展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的战略决策,成为该时期党的西藏工作成就的力量源泉。

统一战线是协商民主赖以滋养的土壤,是协商民主践行的重要载体。党的协商民主思想是在统战工作历程中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是各时期统一战线稳定牢固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中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原则的运用,无论是在延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还是在新中国政协工作中,都坚持把民主协商作为合作共事和开展统战工作的基础。在西藏这一极具特殊性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协商民主对于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更为重要,在同西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中发扬协商民主,有利于为相关各方的合作共事创造融洽的民主氛围,有利于通过党的优良共事方式扩大党在西藏地区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消除民族隔阂,引导西藏广大上层逐步走向反帝爱国的正确道路,发展壮大反帝爱国统一战线,是党的西藏统战工作的必然选择。

3.协商民主是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践行的必要前提。协商民主包括政治协商、社会协商等协商等方式。当前,我国的协商民主方式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我国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思想的正式形成。

新中国建立前,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开展,解放西藏势在必行,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从藏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战略决策,同时在《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保证了西藏同其它民族地区一样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实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藏汉民族隔阂以及西藏僧俗上层对于民主改革的抵制,为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战略目标,1951年5月24日和平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毛泽东叮嘱西南西藏工委书记张国华时说,在西藏“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3]533。从此“慎重稳进”成为党的西藏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同时,毛泽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问题指出:“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4]17据此,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西藏政治协商制度的全面践行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同时,根据《十七条协议》在西藏工作中有关西藏发展的各项事宜同西藏地方上层人士协商进行的规定,协商民主思想在该时期党的西藏上层统战工作中的得到充分运用,为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构建了良好的工作交流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舆论准备,成为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全面践行的必要前提,为政治协商制度建立后党的西藏工作中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协商民主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践行历程

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由于统一战线以及推动西藏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协商民主在党的西藏工作中得到充分践行,主要通过谈判、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各种会议形式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协商。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是我党昌都战役后在昌都地区建立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组织,张国华曾指出:昌都解放委员会“在我党领导下吸收了藏族各界各阶层代表参加进来,扩大了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的阵营。在这里,一切事情都经过充分协商,同意了再办”[3]533,成为党的协商民主在高原上结出的首颗硕果。

对于西藏问题,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根据西藏情况的特殊性制定了和平解放的战略决策,然而西藏地方置中央诚意于不顾,接连发动“驱汉事件”“亲善使团事件”,不断增兵藏北及昌都一线,增强对抗中央的军事力量。面对帝国主义及其西藏地方代理人的疯狂叫嚣,中央决定以打促和。通过发动昌都战役,以有限的军事打击促使西藏地方回到谈判解决西藏问题的正确道路,促进西藏和平解放的顺利实现。

1950年10月24日昌都战役结束,昌都解放。管理昌都成为中央、西南局、西藏工委面临的首要问题。1950年9月8日,西藏工作委员会召开甘孜扩大会议,就昌都战役具体部署及昌都解放后管理政策进行讨论。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昌都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昌都解放后地方工作。昌都战役后, 10月25日邓小平在为西南局、西南军区起草的《昌都战役后工作问题的指示》中指示说要尽快筹备召集由昌都上层人士组成的昌都地区人民代表会议,成立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根据邓小平指示,昌都工委等相关方面进入了筹备阶段。昌都工委书记王其梅指出:“这个委员会的成立,要在同……各阶层人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召开代表会议进行选举”[5]166-167。根据这一指示,相关部门经过协商确定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参加人员名单,为昌都解放委员会的创立奠定了协商民主的基础。经紧密筹备,1950年12月27日昌都地区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大会选举确定了昌都解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标志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这两个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在西藏地区的首次联合胜利。

2.关于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协商。西藏自古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吐蕃王朝统一后,通过联姻等方式建立了同中原王朝的政治联系。自元代开始,西藏正式纳入我国行政版图,此后经明代至清末,中央政府一直保持着对西藏地方强有力的统治。清朝末年,在西方列强冲击下,西藏同祖国内地各民族一样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在帝国主义分子挑唆下,部分西藏上层势力开始出现离心倾向。解放战争后期,1949年2月,在毛泽东同苏联中央政治局委员A·米高扬对话时谈到西藏的解放问题,解放西藏进入中央统筹范围。随着人民解放军在西北、西南地区的顺利进军,西藏解放迫在眉睫。中央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战略决策,决定采用中央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方式协商解决西藏问题。

经昌都战役,在各方工作人员和入藏人民解放军的努力下,西藏地方政府决定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代表团赴京谈判。1951年4月29日谈判开始,中央首席谈判代表李维汉在会议上指出:“我们是一家人,什么意见都可以说,大家商量,把事情办好”。同时强调“谈判就是民主协商,就是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6],为谈判创造了协商民主的良好氛围。据参加和谈的西藏地方代表土丹旦达回忆:“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1]229。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人民解放军进驻、军政委员会以及十世班禅地位等重要问题达成共识。5月24日《十七条协议》签订,随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西藏实现和平解放。

《十七条协议》的顺利签订,是毛泽东思想以及党的统战工作的伟大胜利,同时也是党的协商民主的伟大胜利,是党的优良作风在西藏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3.关于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的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渐探索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创造性和实效性的有机统一。《十七条协议》第二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7],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保证了西藏人民有权在党的领导下自主处理本民族事务。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成为在西藏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环节,而协商民主在有关成立自治区筹委会的协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藏和平解放时期,中央在西藏地方采取“分区管理”政策,具体表现为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解放委员会等方面。各方独立管理相关区域,互不统属,特别是达赖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与班禅领导的堪布会议厅之间还存在较大历史隔阂。在自治区筹委会成立过程中,为体现各方诉求,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交流协商成为协调各方观点的重要渠道。1954年11月1日,国家民委主任李维汉召集在京出席一届人大的西藏地方各方人员举行会议,就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等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11月4日,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解放委员会、中央政府四方面正式组成以阿沛·阿旺晋美为组长的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多次举行小组会和组长联席会,在协商的基础上,就“一、筹委会的性质与任务;二、筹委会的人员组成;三、筹委会的下设机构;四、筹委会与国务院的隶属关系;五、筹委会的财政”[8]298-299等有关筹委会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达成共识。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就成立西藏自治区进行专题研究,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对筹委会委员组成、中央同筹委会的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决定》指导下,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以达赖为筹委会主任,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张国华为第二副主任,阿沛·阿旺晋美为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个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协商民主在自治区筹委会内得到更加有效地发挥。

4.关于西藏各项社会发展事宜的协商。在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统治下,占人口总数5℅三大领主(寺庙、官府、贵族)控制了全区99.7℅的资源,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阶层,则长期饱受三大领主的奴役和高利贷盘剥,成为“会说话的牲畜”。封建农奴制经济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沉疴弊垒,旧西藏社会毫无发展可言。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推动西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藏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西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七条协议》签订后,根据协议中逐步发展西藏的语言、教育以及逐步发展农牧工商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带领西藏人民克服艰难险阻,各项事业不断发展提高。西藏和平解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分析西藏社会的特殊性基础上,深刻认识到僧俗上层在藏族群众中的巨大影响力。在和平解放西藏战略指导下,为减少发展阻力,党在进行推动西藏社会的发展工作时,高度重视与西藏上层人士的民主协商。邓小平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一定要他们赞成”[2]28。1952年4月1日,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问题的指示中同样指出:“目前要西藏地方政府帮助的事情,……提出前先与各噶伦协商、解释,……也要与代理司伦协商,必要而有利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议的方式。”[2]65西藏工委和入藏工作人员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在发展教育、医疗事业以及建立青年、妇女等统战组织时积极采取同上层协商的方式,保证协商于决策进行前和进行中。

三、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特征

1.协商民主以“反帝爱国”为基础。“反帝爱国”是中华民族光荣传统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和平解放西藏策略的应有之义。周恩来在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今天汉族和藏族的团结和全国其他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一样,是反帝爱国的团结”[2]129。反帝爱国原则是汉藏民族团结的基础,也是在同藏族人士合作共事过程中践行协商民主的基础。我党的合作共事不是同所有旧西藏上层人士的共事,而是同具有反帝反分裂倾向的爱国人士的合作,因而,协商民主也是面向西藏爱国人士的民主,是建立在反帝爱国基础上的民主。毛泽东在处理“伪人民会议”事件时指出:在协商过程中,“我们的妥协政策,是向达赖及其他中间派实行的,不是向鲁康娃等反动派实行的”[9]57。这一指示进一步确定了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践行过程中的反帝爱国方向。

2.协商民主与《十七条协议》互为前提。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证,民主制度化、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向。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与《十七条协议》互为前提。

首先,协商民主是《十七条协议》的基础,西藏和谈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李维汉同志关于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进行谈判的表述,是党的优良作风在谈判中的体现,是西藏地方代表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认同的重要方式,为《十七条协议》的最终签订创造了良好条件。

其次,《十七条协议》是协商民主的保障。《十七条协议》是和平解放时期党的西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西藏和平解放和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包括协商民主思想在内的党的各项原则、方针、政策在西藏有力践行的重要保证。《十七条协议》确定了西藏人民回到祖国怀抱、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等重要问题,使得中央关于“各项事宜同西藏地方领导人员进行协商”的指示能够顺利贯彻且行之有效。

3.协商民主有其原则性。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协商民主原则在党的西藏工作中的践行有其原则性,具体表现为协商民主的主体主要是同僧俗上层人士的政治协商。其原则性首先是由旧西藏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旧西藏处于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广大农奴毫无政治权利可言,因而无法迅速实现向民主体制的彻底变革,实现广大藏族人民的普遍协商民主;其次,是由党的和平解放西藏方针决定的。中共中央确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战略决策,这就决定了党的西藏工作的“慎重稳进”,民主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协商民主主要适用于掌握西藏命运的旧西藏僧俗上层人士;再次,协商民主思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协商民主的原则性。任何理论的创立都有一个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尚处于发展阶段,政治协商是这一时期党的协商民主原则的阶段性特征,这一特征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得到充分体现。

4.协商民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中国各项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党的西藏民主协商工作中,充分践行了党的领导原则。主要表现为,在有关西藏稳定与进步的各项事业发展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共中央有关“各项事宜同西藏地方领导人员进行协商”的指示精神,采取同西藏地方上层人士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在同西藏地方协商处理各项事宜的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对于协商中藏族人士的意见:“正确的就采纳,不正确的就说服,说不服就等待”[2]169-170。针对部分藏族人士反对或暂缓执行《十七条协议》的主张,毛泽东提出:“一定要实行,但其中那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行,可以暂时不实行”[4]104。虽然有些工作可以慎重缓进,但党的原则、方针、政策必须践行,党在西藏工作中的的领导地位必须确立。

总之,西藏和平解放时期党的工作成就表明,协商民主原则对该时期西藏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西藏社会带来民主之风,成为打破旧西藏封建专制统治枷锁的有力武器,为推动西藏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和平解放西藏[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 1995.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3]张国华.西藏,回到了祖国的怀抱.[J].红旗,1957(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

[5]魏克.情凝雪域[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

[6]阿沛·阿旺晋美.良师诤友[N].人民日报,1986-06-22.

[7]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N].人民日报,1951-05-28.

[8]《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9]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

Theory of the Deliberate Democracy in the Peaceration Liberation of Tibet in the Period of Practice

LIU Huan
(Xizang Minzu University,Xian Yang 712082,China)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the specific forms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and a unique advantage,is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the democratic theory of marxism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Is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oughts in the period of peaceful liberation of Tibet party's Tibet work adequately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eaceful liberation of Tibet period,deliberative democracy sieve of relevant historical materials,analysis of the thinking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period of peaceful liberation of Tibet practiced inevitability,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history period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nd its basic characteristics,and summarizing historical experience,in order to able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the new period.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peaceful liberation of tibet;practice

D232

A

1009-4326(2015)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6.007

(责任编辑 王先霞)

2015-10-26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藏和平解放时期中共对西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50—1959年)”(15XDJ003)的阶段性成果

柳 欢(1991—),男,山东聊城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2014级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共党史、西藏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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