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所”字短语和“所”的功能

2015-04-09 04:38林忠张姜知邓英树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陈述定语宾语

林忠 张姜知 邓英树

一、引言

汉语学界通常把“所V”和“所N”中的“所”视为语法功能不同的“所”:“所 V(如‘所说’)”中的“所”具有指代作用,“所”是把V(‘说’)指称化,这个“所”是“结构代词”,如“所说”指代“所说的事情”;“所N”中的“所”不具有指代作用,去掉“所”意义不变,有这个“所”就具有强调的色彩,这里的N一般是定中短语,或“的”字结构,如“所记得的故乡”“所看到的”。

现行的各类现代汉语教材都对虚词“所”和“所”字短语作了必要的分析。我们已对以下三种教材的相关章节作分析:黄伯荣主编的《现代汉语 (增订四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张斌主编的《现代汉语》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邢公畹主编的《现代汉语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1]这些教材都把“所”字短语的种类分得较细,认为“所 V”、“所V的N”、“所V的”、“为/被…所…”都是“所”字短语,但却未对“所”的功能作一个统一的解释。

学界已意识到有的“所”必有,而有的“所”删去意义不变;有的“所”有“指称化”的作用,而有的“所”没有。只意识到“所”字有别,却没对这些区别作出解释。如果只看到这些“所”的区别,而忽视“所”的共性,就不应该把这些结构都视为“所”字短语。

本文对现代汉语“所”的功能作出统一的解释,这样就可以对很多含“所”的短语作出一致的分析。还能解释为什么书面语中的“所”字短语比口语中多。

二、“所V”结构中的“所”

三部教材都认为“所V”中的“所”具有转指功能,即“所V”所指称的对象不是V动作行为本身,而是V这个动作行为所蕴含的对象。如:“所见”、“所闻”、“所感”、“所需”和“所学”所指称的对象不是“见”、“闻”、“感”和“学”这些动作行为本身,而是它们的除施事外的关涉对象,如“看见的东西”“闻到的气味”“感受到的思想”“学到的知识”等。从这一点说,“所”在意义上具有转指功能,是没有问题的。

但我们要说的是,“所V”中的“所”在语法上并没有“转指”的作用,即没有把V“指称化”或“事物化”、“名词化”和“名物化”。因为古今汉语中的V除了可以作谓语外,本来就可以直接用来作主宾语,因此V本来就是指称性的。如动词“想”可以作谓语、主语和宾语:

他想了两个小时。

想比做容易。

他喜欢想。

汉语是把动作行为当成一个事物来看的,这是本体隐喻结果。要说加上“所”就把V“事物化”了,那是在套用印欧语的语法观,因为印欧语的大多数动词都没有指称性,一般需要加指称标记来“事物化”(或说“名词化”)后才能作主宾语。如英语的动词write,本身不能作主宾语,要加名词化标记-ing变成writing后才能作主宾语,或加转指标记-er变成writer后才能作主宾语。

那么“所”在“所V”结构中是不是就完全没有语法作用了呢?也不是。汉语的动词也是名词[2],所以V可以作谓语,也可以作主宾语。但“所V”就不是动词性的了,而是名词性的。汉语名词不都是动词,因为“所V”即使能作谓语,那也是特殊的用法,即不是动词性谓语而是名词性谓语了。所以“所V”就只剩下指称性了。因此我们认为这里的“所”在语法上起的是去陈述化的作用。

蔡英杰认为,“所”能使有歧义的“动+名”结构变成一种显性的定中结构。如“爱妾”“御杖”两个“动+名”结构,既可以是陈述性的 (动宾)又是指称性的 (定中),是有歧义的。在前面加上“所”后,整个“所”字结构就是指称性的了,如“荆王所爱妾有郑袖者(《韩非子·内储说下》)”“夫子所御杖长短何如?(《庄子·说剑》)”[3]。“显性的定中结构”的实质就是抑制陈述性、凸显指称性。

我们提出的“去陈述化”这一提法,受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①这里感谢曹秀玲、胡培安、沈敏、王海峰等先生从不同角度提出商榷意见。他们一时难以接受在“指称化”、“名词化”和“名物化”等这些提法之外增设“去陈述化”的提法。“去陈述化”与“名词化”是一对近义词,他们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在某些场合的确可以忽略这种细微差别互用两种说法,或只用使用频率较高的“名词化”。就像其他所有的近义词一样,在某种语境下,可以忽略其差别的时候,就可以互换。然而,在某些场合,有必要重视他们的细微差别时,就必须辨析清楚它们的差别。难以接受“去陈述化”,根本原因是难以接受陈述性成分也有指称性、难以接受一个成分可以既有陈述性又有指称性。①关于汉语陈述性成分具有指称性沈家煊有深入的论证。[6]说动词性成分“指称化”,前提是动词性成分不具有指称性;就像说中国实现“现代化”,前提是中国曾经不现代。而说“去陈述化”则没有关注其是否有指称性,只强调去除了做谓语的功能,即去除了陈述功能。更确切地说,“所”的功能是抑制V的陈述性,凸显V的指称性。

三、“所V的 (N)”中的“所”

黄伯荣先生和张斌先生主编的两部现代汉语教材都认为“所”有一个功能是跟“的”配合组成偏正短语。黄先生教材的原话是“借助‘的’字修饰名词组成偏正短语,如‘所起的作用很大’”;张先生教材的原话是“同‘的’配合,将主谓短语化为偏正短语。如‘四人帮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我所喜欢的那棵月季花’”。二位先生举的这些例子,的确有“所”和“的”,也的确是偏正结构 (黄伯荣先生的意思可能是指“所起的作用”是偏正结构)。但这些偏正结构并不是非要“所”不可的,这些句子去掉“所”,同样是合格的偏正结构:“起的作用”“四人帮犯下的滔天罪行”“我喜欢的那棵月季花”。因此是不是偏正结构,跟“所”字无关。

我们认为“所V的 (N)”结构中的“所”跟“所V”结构中的“所”语法功能都一样,即去陈述的功能。去掉了陈述性,就凸显了指称性,凸显了指称性就增强了可别度,因为指称性成分比陈述性成分可别度高。[4][5]增强了可别度,就起到了强调的作用。因此“所”字还有一个重要的,而被众多现代汉语教材忽视的一个扩展功能就是强调。“所V的 (N)”结构增强了“V”的指称性,其实就强调了V。再拿电影中的相关现象来类比,电影中需要观众重点关注的动作,会播放慢镜头,其目的就是让动作暂时凝固;连环画更是截取动作行为中典型的一瞬,把动作行为当成事物来看。在V前加“所”来凸显V的指称性,跟电影中的慢动作、连环画都是相同的认知原理,即Ariel认为的指称比陈述可及性高。

口语中可以通过重读V来强调,但写在书面上的文字没有重读这个手段,所以文字上的语言要强调V,就只能增强V的指称性,手段之一就是在前面加“所”。为什么书面语中的“所”比口语用得多,就是这个原因。

不但“所V的 (N)”结构中的“所”跟“所V”结构中的“所”语法功能都一样,而且“所”在语义上的转指功能也应该是一样的。“所V”转指的是V所关涉的对象,“所V的N”只是把这个对象提取出来作了中心语而已。这跟“的”字短语很相像。“V的”转指的是V所关涉的对象,“V的N”只是把这个对象提取出来作了中心语而已。如单独说“想的”可以指想的“事/人……”,也就是“想的” =“(想的)事/人……”,要是说成“想的事/人……”就相当于是把两个所指相同的名词性成分并置在一起构成定中关系。“所V的N”也是把两个所指相同的名词性成分并置在一起构成定中关系。如“所想 (的)” =“(所想的)事/人/……”,要是说成“所想的事/人/……”就构成定中关系了。也就是说“想的” =“(想的)事” =“想的事” =“所想”=“(所想的)事” =“所想的事”,它们的所指对象都相同。

还有个问题,为什么“所V的N”不能说成“所VN”呢?如:

所想的事。

*所想事。

因为“所V”不是形容词,不适合直接作定语,所以需要加“的”来标明其定语功能。

可能有人还会再追问一个问题:既然“所”和“的”的功能都一样,为什么还有“所V的”的说法,而且还可以独立充当句法成分,后面不需要接中心语?如“这就是我所想的”。这句话完全可以说成“这就是我所想”或“这就是我想的”。我们的回答是:的确“所想”和“想的”都是名词性的,所以可以直接作主宾语。“所想”后面可以加“的”,“想的”前面可以加“所”的原因是“所”和“的”都有去陈述化的功能,即增强指称性的功能,进而它们的一个扩展功能就是提高可别度,从而达到强调的目的。本文论述的是“所”可以提高可别度,其实我们还可以推论:只要是具有去陈述化功能的成分,就有提高可别度从而达到强调目的的扩展功能。“的”也具有提高可别度的功能,详见完权的研究[7],本文也是受该文启发而作的。古汉语的“者”、形式动词(“进行”“加以”等)、用来强调动作行为的“是”、英语用来强调动作行为的do,等等,都具有提高可别度的作用,已有文论述。[8]

四、“所…的…”的组块作用

上文说到“所V的 (N)”是不是偏正短语,这跟“所”无关。但不得不说的是,“所”跟“的”配合成为一个语块的标志。及时组块一方面便于大脑处理,使说话人说起来不累,听话人听起来也不累;[9]另一方面可以消除歧义。

如这句话“受的苦楚都渐渐忘了”,其中的“受的苦楚”组成一个语块,加上“所”后构成“所受的苦楚”这样的所字结构,更使得这个语块凸显,增强这个语块的整体感。口语可以通过在主谓之间短时停顿来凸显“受的苦楚”这个语块,而文字上没有短时停顿这个手段,如用逗号又显得停顿太长或句子不工整,(有时也用逗号)所以就多用“所”来凸显这个语块。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书面语比口语的“所”用得多。

“所”字怎样消除歧义呢?如“我说的他都记下了”这句话是有歧义的:

问:你说的什么?

答:我说的“他都记下了”。

问:你说的他都记下了吗?

答:我说的 (话)他都记下了。

要是加上“所”,说成“我所说的话她都记下了”就不会有歧义了,就相当于“我说的(话)他都记下了”,因为“所”字能标明“我所说的话”是一个语块。口语可以在话题 (我说的)和说明 (他都记下了)之间稍作停顿来标明话题 (我说的)是一个语块,但文字材料多用“所”来标明语块。

五、跟“所V”相关句子的结构分析

上文说了“所V”是名词性成分 (NP),那么与之相关的句子自然就应把“所V”当成名词来处理。下面来举例分析。

“所V”作主语:所剩无几、所言极是、所见略同、所论甚详、所知甚少。

“所V”作宾语:各取所需、大失所望、若有所思、不知所云、老有所为。

“所V”作定语:所提的问题、所请的客人、所受的苦楚、所追求的目标、所乘的汽车。

“所V”作定语中心语:(夺)人所爱、(想)我所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人”“我”“民”都是定语)。

黄伯荣先生是把“所V”、“所V的N”和“N1所V的N2”当成三种结构来对待的,张斌先生列了“所V”和“所V的N”两种,只有邢公畹先生单列了“所V”一种。以本文的观点看,还是只列“所V”一种较好,既简单又周到又贴切。说它简单是只用一种规则:“所V”是名词性成分;而无需增加更多规则。说它周到,是它可以解释很多的语言现象:“所V”是名词性成分,所以“(N1)所V的N2”是以“N2”为中心的定中短语,“(情为)民所系”是以“所系”为中心的定中短语;而如把“所V”、“所V的N”和“N1所V的N2”当成三种格式区别对待则不能解释“情为民所系”等是什么结构,就只能说它们是特殊结构。说它贴切是可以解释“所”的统一功能:对V进行语义转指,和去陈述化;而如增列“所V的N”和“N1所V的N2”,就无法说清楚“所”是什么作用。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所V”作宾语的时候“所”很容易被前面的动词吸附,而成为前面动词的附缀,从而词汇化[10],造成韵律跟句法的不一致。如节奏上是“闻所|未闻”“为所|欲为”“有所|进步”,但结构上仍是动宾“闻|所未闻”“有|所进步”“为|所欲为”。这是因为一个句子的核心动词语义贡献大,而“所”在这里只有语用功能,没有语义贡献,于是被前面的强势成分吸附过去,造成以核心动词为中心的前松后紧[11]。

六、结论

其实“所V”和“V的”结构中“所”和“的”语法功能完全一样,都是使V去陈述化,只保留指称性。“所”和“的”的语义功能也基本一样,都是用来转指V所关涉的对象。惟一不同的是“所V”不能指V的施事,“V的”可以指V所有的关涉对象。[12]

既然“所V”跟“所V的N”中的“所”无论是语义上的转指功能,还是语法上的“去陈述化”功能都是一样的,那么现代汉语教材完全可以把“所V的N”和“所V”合并成“所V”来讲。“所V的N”结构跟“V的N”结构其实是一样的结构,那么就可以把“所”字短语跟“的”字短语编到一个章节里面。我们的归纳如下:

(1)“所V”表示动作行为V所关涉的对象 (V的施事除外),是名词性成分,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一般不作谓语;“(N1)所V”在“(N1)所V的N2”结构中作的是定语;“(情为)民所系”是以“所系”为中心的定中短语,“为”是系词①这里“情为民所系”分析为:“情”是主语,“为”是系词,“民所系”是表语,“民”是“所系”的定语。这样处理虽不符合语感、节奏,但能使体系自圆其说,使“所”的功能得到一致的解释。况且,跟“一衣带|水”“闻|所未闻”一样,节奏并不一定要跟结构相统一。。

(2)“V的”表示动作行为V所关涉的对象,是名词性成分,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一般不作谓语;“V的”在“V的N”结构中作的是定语;“(N1)V的”在“(N1)V的N2”结构中作的是定语。

[1]邓英树、张姜知.“所”与“所”字短语析疑[J].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p4-7

[2]沈家煊.语法六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p72

[3]蔡英杰.略论“所字结构”[J].淮北煤师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p148-150

[4]陆丙甫.语序优势的认知解释 (上、下):论可别度对语序的普遍影响 [J].当代语言学,2005年第1期,p1-15,第2期,p132-138

[5]Ariel,Mira.Refferring and Accessibility [J].Journal of Linguistics,1988,p65-87

[6]沈家煊.谓语的指称性[J].外文研究,2013年第1期,p1-13

[7]完权.“的”的性质与功能[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

[8]沈家煊、张姜知.也谈形式动词的功能 [J].华文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2期,p8-18

[9]陆丙甫.核心推导语法[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

[10]董秀芳.“是”的进一步语法化:由虚词到词内成分 [J].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p35-44

[11]吴为善.汉语韵律句法探索 [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年

[12]朱德熙.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J].方言,1983年第1期,p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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