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铭杰
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
◆谢铭杰
内容提要:互联网专车服务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有关其征税问题的研究鲜见于纸端。互联网专车服务经营企业分为轻资产服务平台和重资产实体公司两种类型,并呈现出供给碎片化、平台集中化和支付电子化的趋势。尽管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的法规不够健全,但是并不影响其可税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确定其属于交通运输业,车主和司机应当是纳税主体;同时,供给碎片化也会给现行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应当利用互联网专车服务市场平台集中化和支付电子化的特点,委托服务平台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并积极关注其商业模式和经济外部性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互联网专车;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逐步普及,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据测算,2015年中国互联网专车服务市场规模超过4200亿元。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往往忽视了专车服务的纳税义务,这不但造成消费者报销处理上的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因此,研究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征税问题和相关建议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概念
互联网专车服务在国内外均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研究刚刚起步。美国作为互联网专车的发源地,一般将类似的互联网专车服务称为Ride-Sour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