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应重视的四个问题

2015-04-09 11:09秦燕杨文亮
税收征纳 2015年9期
关键词:征收率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秦燕 杨文亮

2015年是“营改增”收官之年,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行业仅剩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面对“营改增”的挑战,笔者建议纳税人应重视以下四个问题。

一、纳税人身份问题

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实行抵扣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收。

选择哪一种身份对企业更有利,要根据所属行业、能否足额取得进项、财务核算等情况而定。比如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住宿业、美发美容业等行业,如果规模较小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税收负担会相对较轻。如果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抵扣征税。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以降低税收负担。关于计税方法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注意,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即使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上游供应商问题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货物或劳务提供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上游供应商,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而且很多时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因此,“营改增”后,建议企业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便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三、采购时的进项发票问题

“营改增”后,企业购进商品或劳务时,应尽量选择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抵扣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应加强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营改增”之前,采购人员已习惯取得发票就行,而不关注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同时,企业应注重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应提醒采购人员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将发票及时交给财务部门认证抵扣,避免逾期认证无法抵扣的现象发生。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劳务时,取得普通发票一般是不能抵扣的,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比如餐饮等企业购买粮食、蔬菜等农副产品时,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个人销售农产品时,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混业经营的核算方式问题

“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在原有17%、13%税率、3%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档税率。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财税〔2013〕37号文明确,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应尽量分开独立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

例如,“营改增”以后,某企业销售商品,并用本企业的车辆送货上门,其中商品价值1000万元,运费50万元,商品销售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如果企业在合同中分别明确商品与运费的金额,分开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销项税额为1000×17%+50×11%=175.5(万元)。如果未分别核算,需要全部从高适用17%税率,销项税额为(1000+50)×17%=178.5(万元)。该企业分别核算可以少缴增值税3万元。

“营改增”是我国目前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各项税收政策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中。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享受“营改增”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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