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健 夏慧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行政诉讼法》新修评议
郑元健 夏慧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行政诉讼法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设立、修补。应该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价值,同时我们也应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但“追认式”修改无法根治大量实践问题,下次修改应重点完善:扩大被告资格、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受案范围的界定模式、非法干预司法、司法改革的成果确立、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公益诉讼、行政法院、非诉执行的审查等。
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行为;司法改革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开创了我国“民告官”的新篇章,它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现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层面长期积累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难题所形成的自下而上的压力,问题越来越多,漏洞越来越大。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致形成的落差,加上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不协调,到了不得不修改的时候了。①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lfzt/2014/ 2013-12/31/content_1822189.htm,中国人大网,2014年12月19日访问。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自1989年制定出台,行政诉讼法2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