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之涵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法学研究】
梁治平法律文化论逻辑理路的反向思考
□杨之涵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中国文化渊源流长,依凭历史理性,可以划分为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前者应当发扬,而后者则应剔除。中国法律文化应摒弃其潜藏的诸如专制主义、民粹主义等文化传统元素,从深厚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发扬光大,而不是深陷“五四”运动以来,特别是梁治平法律文化论式的错误解读,从而为“回”到当下的中国作出应有的努力。
文化传统;传统文化;中国法律文化;梁治平法律文化论
(一)历史性背景
余英时在其《试论中国文化的重建问题》中说,有时“退回”“乃是最积极的进取”,“退”是为了“回”。[1]
自1840年代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地位,特别是“五四”运动,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已成常态化,在“打倒孔家店”与全盘否定传统的声浪中,中国传统文化已渐行渐远。至此,中华文明的文化优越感销声匿迹。相反,在列强的坚船利炮下,遭受了太多苦难的中华民族,内外交困的中国人民,在探索国家富强的道路上,知识精英纷纷把矛头指向了传统文化,认为国家衰败的根源是传统文化的劣根性所致,欲使民族跳出落后挨打的藩篱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抛弃传统而拥抱西方。批判的力量一再急剧膨胀,批判的指向也越发一路高歌猛进,丝毫没有停下脚步或掉转方向的征象。以致到改革开放前,尤其是文革,几乎听不到异样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