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 代温世
国家治理模式下经济法的宪政转型
——以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保障为核心
张琴 代温世
作为一门诞生于近现代、肇始于偶然历史事件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可谓一直在学科的夹缝与碰撞之中逐渐长成。然而,若经济法学的研究一直停留于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或正当性的层面,而不能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背景之下,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水上浮萍。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础仍然局限于“市场失灵”和凯恩斯主义式的国家干预命题(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而忽视了宪政制度构架之下个体的经济权利以及经济法学所应担当的宪政责任。可以说,虽然今天的国家被称为经济国,但是国家的宪法——如同多数现代国家以及德国的情况一般——却完全不是“经济宪法”。([德]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商务印书馆,2008.)本文将立足于经济法的宪政价值研究,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之下个体基本经济权利的实现,希翼对转型时期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民主宪政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国家—社会关系的宪法考察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来就是认识人类有组织活动的焦点。不同社会共同体所处的历史环境与其面临的历史任务会不断变迁,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出一种变动不居的特点。因近代市民社会兴起之后才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分离与对立,故本文主要讨论是近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