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巧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
陈巧巧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为了帮助贫困的艺术家摆脱困境而建立的追续权制度是否合理一直存有争议,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持不同态度.要明确追续权入法的正当性,就必须从理论的高度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阐述.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就有必要对其制度构建进行明晰,以确保追续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追续权;理论基础;制度建构
追续权入法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反对方和支持方各执一词,难分伯仲。要论证追续权入法的合理性,必须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进而为其入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法理依据
其一,劳动理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在人类最初状态所有资源都是人类共有的,“劳动使他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了一些东西,这样,他们就成了他的私有的权利了”[1]。洛克认为,“是人而非自然,是人的劳作而非自然的赐予,才是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源泉:人们要把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于他自己的劳动”[2]。所以,他认为劳动是财产来源的依据,人们可以通过劳动来创造财富。虽然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没有直接涉及知识产权,但是由于传统财产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对无形财产的取得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可以为其存在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