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瘫痪谁之过 法院调解解纠纷

2015-04-17 13:22李文丹
法庭内外 2015年8期
关键词:朝阳区病房纠纷

文/李文丹

患者瘫痪谁之过 法院调解解纠纷

文/李文丹

2015年2月,作为丈夫唐新的委托代理人,王英领取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放的136万元案款,忐忑许久的心终于平静了下来,因为这笔费用对于双腿瘫痪的丈夫来说至关重要。

纠纷源起:突如其来的病痛

唐新与王英结婚30余年,一直在老家过着安稳的日子。2012年2月,因企业改制,不到60岁的唐新提前退休。退休后,有外孙女陪伴左右,夫妻俩的生活倒也充实。这一年的中秋节,全家人欢聚一堂,唐新突然觉得腰间疼痛剧烈,双腿麻木,甚至无法站立,这一突然状况吓坏了家人,王英急忙叫救护车将唐新送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

医院给予唐新物理治疗,但是疼痛并无明显缓解。一周后,王英和女儿唐佳商量让唐新到北京的医院治疗,毕竟北京的医院经验丰富。

2012年10月,经过对比,唐新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北京的一家三甲医院——大地医院,他们相信这家医院一定能治好唐新的病。

大地医院经过初步诊断,发现唐新患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慢性不完全性痉挛性四肢瘫、腰椎管狭窄症等病症。

医院会诊之后,选择对唐新进行颈椎手术。但术后,唐新却觉得自己的病症加重、无法活动。唐新对医院很不满,自己到医院是来做腰椎手术的,但是医院却做了颈椎手术,术前自己还能行走、骑自行车,但是术后却肌肉萎缩、双腿不能伸直分开。

看到身体状况日益糟糕的丈夫,王英与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医院给个解释。医院回复称,对唐新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整个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唐新术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发现后医院就及时给予了治疗,唐新也正在恢复过程中,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对于医院给出的答复,唐新一家并不满意。双方陷入僵局。

矛盾升级:占据病房两年

2012年年底,大地医院向唐新出具出院告知书,要求其结算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但唐新一家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唐新病情加重,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拒绝腾退病房。

占据病房近一年后,经过医院多次劝说,2013年年底,唐新同意与大地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唐新既有椎管扩大成形手术指征,也有腰椎管狭窄需扩大成形手术指征,医院术前讨论拟分期手术,并先选择颈椎手术方式正确,但是对颈椎管扩大成形减压手术不充分,未达到脊髓减压目的,是导致临床症状较手术前加重的主要原因。

出现术后合并症后给予营养神经、止痛、功能锻炼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未及时给予核磁共振复查,找出原因,也未能及早告知患者减压不充分的原因、再次手术减压的利弊。

因此医院客观上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考虑唐新自身颈椎病属脊髓型,病程长可发展成不可逆行神经损伤,而脊髓的内在变化也会妨碍其恢复。最终认定唐新构成一级伤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唐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50%,参与度系数为40~60%。

鉴定报告出来后,唐新及家人对于医院更是充满了敌对情绪。医院虽然开始与唐新商量具体赔偿事宜,但无法接受唐新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这场医患矛盾越发的尖锐。

妥善化解:法院新举促执行

僵持近一年后,唐新在2014年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立案当日案件就移送至审判庭,经及时与大地医院联系后得知其有调解意向,在医院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于3天内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审中,唐新要求大地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大地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唐新立即出院并腾退病房,同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0万元。双方坚持己见、互不让步,但均表示只是想解决问题,愿意与对方协商。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唐新同意10天内腾退病房,大地医院同意免除其拖欠的医疗费,并在其出院后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6万元。收到调解书后,双方最担忧的是调解书的履行问题。

按照以往,审判法官并不负责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应持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在该法院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便民举措制定、试行后,医疗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成了承办法官的职责所在。因此,在送达民事调解书后,法官就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几乎每日与双方联系一次,一方面督促唐新尽快联系好老家医院并尽快腾退病房,另一方面由于案款数额巨大,审批繁琐,法官又与大地医院多个部门负责人多番联系沟通,督促其尽快审批完案款并交纳至法院。最终,唐新如期腾退病房,大地医院也将全部赔偿款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合法理性维权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四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而是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以侵权为案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患者一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而言,唐新与大地医院在纠纷发生后先自行协商,协商无果后唐新却通过强占病房、拒不出院的方式进行维权,不仅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反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激化矛盾。后来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司法鉴定,并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才使得矛盾能够最终化解。因此,无论选择何种途径,医患双方都应该合法理性地进行维权。

当然,唐新一案能够案结事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有关便民举措功不可没。同时,为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朝阳区法院还建立推行了4项便民机制:一是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二是医疗纠纷案件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三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四是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机制。正是这一系列紧凑、及时、有效的措施妥善化解了这起尖锐的医患纠纷。

(文中当事人、医院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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