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不能止于法匠

2015-04-17 14:07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5年7期
关键词:裁判法官民众

文/徐小飞

1法官不能止于法匠

文/徐小飞

就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而言,二者之间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如要恰当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问题。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官不仅要具备精良的业务能力,而且要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要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法官裁判案件时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

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满足民众的需求。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关注当前民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在司法判断时要有一种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关注法律效果,忽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较少关注社会效果。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民众的许多诉求都是通过司法政策予以回应的。反观当前许多城市地区法官年龄大部分在35周岁以下,从法学院毕业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对不足,缺乏司法实务的经验和知识,如驾驭庭审经验、调解经验、协调政府部门的经验、对司法惯例的掌握、生活阅历等。在欠缺司法实务经验和政策水平的前提下,一些年轻法官往往搬用书本知识、依靠逻辑来处理案件,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难以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涉不少政策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善于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运用综合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不能止于做一个法匠。当前一定时期内,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途径是增加司法经验的总体供给,进一步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改变现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培训方式,设置司法技能、司法经验、司法传统等课程,让年轻法官迅速掌握司法经验,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再者,还要提高法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进一步加大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向支持司法的方向转变,从而带动全社会的理性思考,营造有效的社会支持氛围。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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