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医患纠纷

2015-04-23 17:44倪方六
文史博览·文史 2015年1期
关键词:曹某医疗事故扁鹊

倪方六

近年来,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已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在古代中国,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同样层出不穷,有的医生甚至被病人家属灌粪水。

神医扁鹊的“六不治”

古代医生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字,认为“医乃仁术”,应重视每一位病人的生命。这是古代医生的一种职业操守。

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意思就是强调家传和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

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先秦时期神医扁鹊就提出了“六不治”观点。《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6种人不接诊,第一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 “医闹”,应敬而远之。其余五类,一是只重视钱财不重视保养身体的人;二是对服饰、饮食、药物等过于挑剔的人;三是体内气血错乱、脏腑功能严重衰竭的人;四是身体极端羸弱、不能承受药力的人;五是信鬼神不信医的人。

“预后”,则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提前告知病情的发展,“打预防针”,让病人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

现代医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书”、签“手术同意书”的做法,就是沿袭了古代“预后”的行规。

武则天也主动送“红包”

医生收受“红包”如今广受诟病,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古代,医生收“红包”则很正常。“红包”是古代医生主要收入之一,给医生送“红包”也是古代患者求医的传统,即便皇家也不例外。当年唐高宗李治“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请来不少名师,用了不少绝招,都治不好。后来御医秦鸣鹤大胆采用“放血疗法”,一针下去,疗效立见。据《大唐新语·谀佞》中记载,起初武则天是强烈反对“放血”的,见到奇效后,亲自给秦鸣鹤送了大红包。

古代看病流行送“红包”,宫廷民间都一样。明初杭州有个医生叫陶华,《杭州府志》记载,陶华“治伤寒,一服而愈,神效莫测,名动一时”。但是,想请他看病没有大红包是请不动的,“非重赂,莫能致”。

在古代,医生多在家接诊或出诊。看病没有“统一价格表”,也不会明码标价,但有“潜规则”:往往依患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医生名气来决定诊费的高低和“红包”的大小,对有钱的病人可以多收点,穷人则少收点,甚至免费。

唐朝诗人张籍看不起病

唐代“药王”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医精诚》篇中即强调,“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然而,并不是所有医生都能做到“谋道不谋利”。

唐朝一些医生即颇看重钱,当时诗人张籍在《赠任道人》诗中称:“长安多病无生计,药铺医人乱索钱”;另一唐代诗人、农学家陆龟蒙在《自怜赋》中也称:“余抱病三年于衡泌之下,医甚庸而气益盛,药非良而价倍高。”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医生重利现象持续抬头。有一个叫王居安的秀才,患痔疮多年,听说浙江萧山有一医生擅治痔疮,没有财力请他到家诊治,自己乘船到钱塘(今杭州),再差人请他来。此医生为秀才洗肠,“但放下大肠了,方议报谢之物”。病人为了保命,只好拿出所有盘缠当酬金,不然医生就不给他继续治疗。

更有甚者,钱不到不用药,见死不救。《清朝野史大观·清代述异》“解砒毒方”条,有一个叫蒋紫垣的清代医生,有解砒毒秘方,但找他看病解毒他必要高价,如果不满足他,“则坐视其死不救”。

医生眼里只有钱而无患者,用孙思邈的话来说,“意在财物,不本性命”。在这样的行医初衷下,医患关系自然就变得紧张。

苏州名医被灌粪水

与现代一样,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要是再加上医生不负责任,医患矛盾更是一触即发。

清陆以《冷庐医话》记载的一则医患纠纷相当典型:苏州医生曹某,在当地名气不小,相应的,“声价自高,贫家延请每不至”。当地一位有名望的老先生尚未出嫁的女儿生病,派仆人请来曹某诊断。仆人素来讨厌姓曹的医生,于是欺骗曹某说,该女已嫁人,如今怀孕好几个月了。曹某到病人床前,隔着帷幕诊断,号脉后随口胡说该女已有身孕。老先生十分惊讶,怀疑是误断。次日又请曹某来,老先生让儿子伪装成女儿,曹某看后还是说“怀孕了”。这时,老先生的儿子拉开帷幕说:“我男也而有孕乎?诬我犹可,诬我妹不可恕也! ”

结果可想而知,曹某被狂揍了一顿不说,还被灌了粪水。曹某“跪泣求免”,仍被剃光了胡子,最后脸上被涂抹了一通,才被放走。这位名医曹某声望立马没了,也没人找他看病了。

法律处理医患纠纷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唐律》上就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规定:凡医生为人配药,以及药局配药后,标注的药名、服法、用量以及禁忌等事项不规范而造成患者死亡的,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1299)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明朝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明确规定,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 一书就记录了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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