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局限及合法行使

2015-04-27 10:35林秋鸯
企业导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合法性

林秋鸯

摘 要:民事权利的救济之中,私力救济有其相当的作用,虽然长久以来公力救济为人们所强调,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私力救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私力救济因为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先天缺陷,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私力救济合法行使的要求包括其只能在公力救济力所不及、不违反法律、不与公力救济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合法性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局限

私力救济在具有其灵活性的优势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首先因为私力救济缺乏外在力量的约束和控制,在实体权利和程序公正层面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而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由当事人主体的力量决定而脱离了权利义务本身。这容易造成救济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和非正义结果。其次,私立救济常常非但没有解决纠纷,反而成为纠纷升级的缘由,因而具有不彻底性。虽然私力救济的成本较低,但是因为其不彻底性造成了社会资源尤其是宝贵的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最后,私立救济因为当事人主导的属性较强,在矛盾激化的时候会成为社会不良风气的助推器,诸如侦探公司侵犯他人隐私以维权、要债公司通过侵犯债务人人身权利以达成其收款目的等等。这一部分的私立救济其实是游离于法治建设之外的。

二、私力救济合法行使的途径

因为其局限性的所在,所以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必须有相应的限制。如果私力救济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私力救济要合法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点:

(一)私力救济之前提。私力救济不应和公力救济相冲突,而应以公力救济无法适用或者不能及时适用为其前提。换言之,私力救济仅仅是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力救济中的自助和临时性的行为皆因国家公权力无法及时应对,特别地,在自助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协助,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滥用私力救济的防范态度。

(二)私力救济应之合法性。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应具有合法性,即为法律所承认,但各国在私力救济方面,无论是在救济方式还是构成要件上都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都把请求、自助、自卫行为作为法定的私力救济方式,并规定了构成要件。请求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得以直接向侵害人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之权利,而对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在行使私力救济的过程中,其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后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这是私力救济的基础。无论私力救济的方式如何发展,其最终的效果都要由法律来进行评价,换言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或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最终的成立与否要取决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私力救济当然地不能和公力救济相冲突,这是与私力救济本身就是公权力运用的补充有关。只要是公权力运用的范畴则必须完全地排斥私力救济的使用。相反的一个方面就是私力救济的滥用,那是将私力救济的作用范围无限制地扩大的结果,不仅公民滥用私权利会破坏法律的权威,这对于私力救济本身的价值的体现也有负面的效用。私力救济仅在这样一个范畴内应该被与以使用:即超越公力救济范畴之外,不能被公力救济所保护的那部分当事人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私力救济不能也不应超越这样一个范畴。

(三)私力救济与公序良俗。通过私力救济如果损害了公序良俗则意味着通过损害一个法益来保护另一个受损的法益,这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同时,对于私力救济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是否符合了公序良俗,则一方面要依据法律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则需要对私力救济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论如何,私力救济只能在公序良俗的指引下发挥其作用,诸如商场搜身等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违反公序良俗的救济方式,是为正当的私力救济所不容的。

(四)私力救济不应有重大过错。私力救济如不允许过错,则当事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成本则会骤增,这无疑削弱了私力救济相较于公力救济的优势。同时因为私力救济的行使一般处于事态紧急的情况下,所以严格要求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是过于严苛的。因此,对于私力救济应该只要求没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即在当私力救济显得必要而公力救济所不能及的时候,当事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往往这种损失必当事人所维护的法益还要更大。这里的重大过失需要在具体的语境内才能正确衡量,即私立救济超过了其必要程度的范畴。

三、结语

私力救济是补充公力救济的重要手段,但同时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私力救济合法行使的途径必须依照法治之框架,同时遵循公序良俗,且不得有重大过失。

参考文献:

[1] 李海菁. 试论私力救济的限度[J]. 科技信息, 2010, (13):114-114.

[2] 沃耘. 民事私力救济的边界及其制度重建[J]. 中国法学, 2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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