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这台电梯能办注册登记吗
■文/陈永远
2015年7月30日,A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携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A公司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证书、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等资料向B市质监局申请该公司使用的1台电梯的注册登记,B市质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经审查,认为A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并向A公司出具了使用登记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和使用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受理人员将A公司申请材料发送给B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经审查发现A公司使用的这台电梯是由C公司(已取得电梯安装资质)安装的,但C公司安装这台电梯并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D公司的委托,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因此,审查人员对这台电梯能否发放使用登记证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C公司虽然安装电梯是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但申请人A公司已经按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的要求,提供了齐全的材料,而且这些材料也是真实有效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所以应当向申请人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实行电梯使用登记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电梯投入使用。C公司安装电梯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说明这台电梯安装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向申请人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
第三种意见认为,C公司安装电梯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B市质监局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C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C公司限期整改,在此期间,暂缓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
本案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