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后能解除“四荒”承包合同吗

2015-05-11 07:15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5年9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荒山决议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 1 0 0 0 5) 聂建刚

村委会换届后能解除“四荒”承包合同吗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 1 0 0 0 5) 聂建刚

【案例】2006年12月,庹某以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了溪边村6.7公顷荒山,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每年1500元。2009年年底,溪边村村委会换届,张某当选为村主任。张某就职后,不少村民反映上届村主任朱某在任期间“四荒”土地发包混乱,程序违法,账目不清。张某随后召开村民大会,代表新一届村委会提出建议:解除由上届村委会签订的所有“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由村委会收回土地,重新发包。该项建议得到了90%以上的村民的同意,顺利通过。因庹某承包的荒山也在收回之列,村委会多次与庹某协商,但均被庹某拒绝。2010年3月,村委会正式书面通知庹某荒山承包合同解除,请庹某限期办理交回荒山的相关手续。庹某不服,以村委会违约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庹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在换届后能否以村民会议决议为依据解除“四荒”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在本案例中,庹某是以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的荒山,承包合同在内容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村委会换届只是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不因村委会换届而解除。虽然村民会议通过了解除所有“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由村委会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的决议,但该项决议不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村委会以该项决议为依据解除与庹某的荒山承包合同,构成了违约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庹某完全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也是据此判决支持庹某的诉讼请求的。在实践中,村委会换届之后,如果发现上届村委会有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发包土地的情况,首先应与承包人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在人民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后再收回发包地,重新发包,而不可擅自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以村民会议决议为依据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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