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800年

2015-05-14 16:54彼得·辛格
中国新闻周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宪章贵族亨利

彼得·辛格

当飞离伦敦西斯罗机场的时候,你可能会飞越一片叫做兰尼米德(Runnymede)的草地。八百年前的这个月,这片草地色彩斑斓,遍布着男爵和骑士的帐篷,更有规模更大的英格兰约翰王的王帐,它们看上去像是飘荡着王旗的马戏团。

这次集会看上去像是一次游园活动,但气氛无疑是非常紧张的。集会的目的,是调和反叛的贵族和英国国王之间的冲突,用当时人的话说,国王“恶贯满盈”。

约翰王想要筹集资金用于夺回在法国失去的土地,他所筹集的资金额超过了贵族从先人手中继承的常规税费的规模。而且,国王没收了富裕贵族和商人的地产,有时连人也一起劫持,然后索取巨额的赎金。

如果连年的敛财带来的是胜利,约翰王大概也不会那么专断了;但是,当他在法国落败而归时,一群贵族奋起反抗并占领了伦敦。作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居间调停的和平协议的一部分,国王最终接受了贵族们的要求——签署一份被称为《大宪章》(Magna Carta)的历史文件。

《大宪章》并不是英格兰王所授权的第一份宪章。早在一个世纪以前,亨利一世就颁布了《加冕宪章》(Coronation Charter),以示其将比前任更加尊重贵族特权。但亨利一世的继任者很快又回到了国王专断的老路上。

《大宪章》看上去也不会维持多久。很快,它就被与国王结盟的教皇英诺森三世取消了。但在第二年,约翰王驾崩,贵族们需要支持其继承人、年仅九岁的亨利三世,以对抗觊觎王位者。为了赢得支持,亨利政府重新颁布了其自身的《大宪章》,至今,它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大宪章》被复制了多份,颁发给大英格兰地区的多家教堂。拉丁语原文则被翻译成贵族的语言——法语,然后再翻译成英语。到世纪末时,英国农民也开始引用《大宪章》与不公进行抗争。

第一份印刷版的《大宪章》于1508年问世。17世纪40年代,议会从《大宪章》中寻找推翻查理一世的法律依据。后来很多起义,包括美国革命和南非曼德拉所领导的运动,都援引《大宪章》来论证他们的行为。

这些正义和自由之士从这份3500字的文件中所获得的,是应对约翰王专断臣民物权和人权的关于通用原则的简短陈述。例如,《大宪章》第39章说:“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伤害。”它在第40章则简洁地表述了另一项强大的原则:“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和公正裁判。”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是这两章的现代回音,它规定,“如未经法律程序”,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或拒绝任何人“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但《大宪章》并不是一份民主文件。尽管它规定税收必须以“一致同意”(common consent)为前提,但这一同意是通过高等和低等贵族、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集会而形成——在骑士制度的时代,就连骑士也无资格参与这样的会议。

当时,人们形成这样的观念,即伦敦等城镇应产生自己的代表,但是在《大宪章》最终的文本中却难觅这一内容的踪影。因此,《大宪章》表明,“谁统治”是一个问题,“如有,政治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则是另一个问题。

《大宪章》试图为政治权力规定界限,但又不把这一界限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让哲学家们为此纠结了八百多年。既然约束统治者的原则既非来自统治者,也非来自臣民,那么它们来自何方呢?

自然法传统提供了一个中世纪学者所熟悉的答案。对他们来说,自然法可以通过我们的“自然理性”来理解,相反,另外一些法律只能通过“天启”而得到发现。《大宪章》的关键原则可以视作为理性所启发,因为法律的思想排除了专断的逮捕和没收,也排除了以法律合理应用之外的基础所做出的裁决:如果依法A必须在B的奶牛进入A的土地时将它归还给B,而C的奶牛在基本类似的情况下进入了B的土地,B也应该因由法律之义务而归还C的奶牛。C不需要贿赂法官才能要回自己的奶牛。

事实上,《大宪章》并没有阻止制定和实施不公正法律的内容;但它确实让法律位于统治者的意志之上。然而不幸的是,这一思想迄今尚未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们知道,美国在关塔那摩岛的监狱还一直存在着,这表明,即使在以《大宪章》为政治制度源泉的国家,对安全的威胁感也削弱了《大宪章》当时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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