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程序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以异地商会设立登记程序为讨论中心
冯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分为申请筹备程序和申请登记程序的规范,旨在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在社会团体准入阶段加强管理,但这并不符合改革的要求,两个程序大量重叠,增加了社会团体的设立成本,而且给有关政府管理人员提供了寻租机会,应该予以取消,规定统一的登记程序。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得到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支持函件这一要求也应该取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登记必要的记载事项目前在异地商会关于登记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涉及,应予以完善统一。
社会团体异地商会设立登记程序必要记载事项
社会团体(组织)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在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等问题上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1]。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规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案改革了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体制,以此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使社会团体能够承接政府公共职能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