戛然而止的姻缘

2015-05-25 08:28王振家
中国收藏 2015年4期
关键词:官印婚约婚姻法

王振家

订婚证书也称订婚文书、婚约、婚书。民国时订婚又称“议婚定亲”或“成婚约定”,即奉父母之命媒妁之约订婚。作为男女双方未正式办理结婚证书前的最重要环节,订婚证书的意义非同寻常;因只要是签订了婚约,婚姻关系也就被双方亲属及社会所承认,即便是未举行婚礼仪式也具效力和约束力。订了婚也就意味着具备了婚礼,只差未举行公开的仪式了。

怎样一份证书

本文展示的订婚证书(图1),尺幅较大,长51.8厘米,宽38.2厘米,厚纸,彩色套印。婚书内的吉语为:今由  先生介绍谨詹于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上午  时在  举行订婚仪式  恭请  先生莅场证明  从兹缔结良缘  订成佳偶  志同道合  早经牢系赤绳  意洽情投  行看永偕白首  花好月圆  欣燕尔之将咏  海枯石烂  指鸳侣而先盟此约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谨订。(图2)

据悉此种订婚证书系由上海龙凤集团结婚社印制。此类新式结婚证书和订婚证书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商办集团结婚运动,后发展到全国各地,每份时值一块银元,价格不菲,实因为除高档印刷制作的工本费外,还包含有40%的印花税在内。在当时直至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订婚证书和结婚证书一般都是在店铺购买,尔后由家族中较有名望的长辈或是经当地德高望重的族人用毛笔填写,到场的则有男女双方和父母、介绍人、证明人以及亲朋戚友等;婚书则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订婚证书上写有准新郎陈全喜和准新娘谭菊梅的姓名(注意两人名字的排列方式,男方比女方的起首要高且字体要大,系典型的体现男尊女卑风俗的旧式书写规范)、籍贯、生辰八字,以及订婚人、证明人、介绍人和主婚人的手印与私章,证书发生日期中华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五月十三日。按民国早期的习俗,主婚人一般是男女双方的父亲,后随着西风东渐和新式文明结婚的影响,遂演变为男女双方的父母;而证婚人大多是选择双方家族中的德高望重者。

准新郎陈全喜的生辰年月为民国甲戌年五月二十一日(即1934年5月21日),年龄时近16岁;准新娘谭菊梅的生辰年月为民国戊寅年八月十八日(即1938年8月18日),年龄还不足12岁,按旧制属于当时非常普遍的早婚。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规定了男女双方最低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某些地方政府另行规定有男17岁、女15岁),但相对于国民沿袭已久的早婚陋习,其制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几乎不具效力;加之当时婚姻的实质形式是仪式婚,即政府并不直接介入,而认可规定只须举行公开结婚仪式以及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则合法生效;至于对证明人的要求也没什么特别规定,认可具有行为能力且愿意证明即可。

然而,与此美好姻缘协议极不相称的是,在框形订婚证书字体的下方用毛笔书写的“解除婚约”四字和钤印(图3)以及包括盖印的位置非常醒目,顿觉令人迷惑。为确定是否系人为乱添或是自行毁议,笔者特将其“约”字(图4)放大并经仔细辨别后,确认是在先写后盖的情形下产生。此外,订婚证书的背面中间位置有一竖式加盖的朱红色编号000021(图5),与正面大印朱红色印油相同,说明当时办理的退婚(或离婚)事件应是该地区认证的第21例。

值得说明的是,民国年号内的干支纪年只有甲戌年即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和戊寅年即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而无戌寅年。因戌戊二字很相似,订婚证书中将女方的生辰年月戊寅年的“戊”字多写了一点变成了“戌”字(图6),这是一个不小的笔误(意味着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写错了)。另外还少了一位证明人吴吉源的私章或手印,估计当时没有章或是不便再按手印了,因上面所按手印都是订婚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的(在民国婚书中此种少章少印的情况也不少)。以上看似问题不大,但对于形式要求庄重严谨的婚书中出现这两处失误或许已隐喻出了不完美,即喻示着尔后的婚约解除。

为何戛然而止

纵观此订婚证书,己按传统礼仪定成。从湖南省地理位置图上察看,华容县到麻阳县的直线距离约有320多公里,中间还阻隔着广袤的洞庭湖,一路崇山峻岭,江湖交错。按理说这段旧式姻缘应属不易,为何会发生变故戛然而止呢?

新中国成立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是《婚姻法》,于1950年4月30日颁布,5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中的订婚证书发生日期是中华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5月13日,距新《婚姻法》施行仅13天,这里不排除因山高地远、信息延迟而被滞后执行的情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湘西的土匪为害尤烈,当时的麻阳县隶属于沅陵行政管辖区,负责大湘西剿匪任务的是以第四十七军为主体建立的湘西军区,即是以沅陵为中心而展开的向湘西14个县境内的各股土匪进行重点清剿。因此,出于当时非常复杂的特殊环境,相比之下一些地方对新《婚姻法》的贯彻实行则更加艰难。

新《婚姻法》明确提出了婚姻自由,主要体现在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特别是主张离婚自由的权利。而且新《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婚书上新郎新娘的名字也开始历史性地头一次并列和同等大小地排在一起。同时旧时代体现于婚书上的介绍人、证明人、主婚人以及签立订婚证书、粘贴税票等内容也很快退出其历史舞台,作为对婚书是否具法律保障的合法依据则是加盖于婚书上政府部门的红色官印。

非常具有历史象征意义的是,本文中订婚证书中间位置所加盖的“常德市人民政府之印”的朱红色方形大印(因红色印油长时间被氧化颜色略变深),不是盖在结婚证书上,而是作为合法解除其婚约(相当于准予离婚)经政府部门批准加盖的。从保留下来的各种形式的婚书来看,产生这种现象的婚书绝无仅有。笔者分析估计有以下几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一、在新《婚姻法》实施的初期阶段,许多地方的结婚证书还都是沿用民国时期的,故不用说出台正式的离婚证书了。特别是新中国刚成立不久,虽然国家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但是民风依旧的现象仍占主流,许多地方不经政府部门登记自行订婚和结婚的状况仍然较多,山区乡村的情况还要严重,这种非正常的现象一直持续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本文中的订婚证书以及所订立的时间,正是此时期的例证。

二、订婚证书中的两位准新人,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而解除此婚约,至少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即早婚现象,这与新中国的婚姻政策明显不符。

三、加盖的官印为什么是“常德市人民政府之印”呢?1949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后,当时全省共设10个专员公署(或称专区),华容县归属常德专区。新中国建立初期时的婚姻登记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负责办理。订婚证书中男方属于麻阳县人,当时正值湘西剿匪进程的特殊时期,当地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会难以保障;而女方属于华容县人,解除此婚约也多半应是女方的意愿,故在所辖地(即常德市)办理其退婚手续合乎其情理。

四、订婚证书上没有注明盖印的具体日期,这似乎是个难解之谜。从加盖的方形大印分析,新中国建立初期时使用方形官印大致到1954年9月,自国务院成立后即改用圆形官印了,笔者先推测此方形官印加盖的时间应在1950年5月13日至1954年9月之中。在新《婚姻法》施行之初,政府方面虽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推动,许多还未过门的女性也纷纷解除了旧时的婚约,但因积重难改,旧习一时不能完全消除,甚至一些地方还有抵抗事件的发生。而与此同时又正逢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国内社会的焦点便集中到了抗美援朝上。直至1953年3月,新《婚姻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方全面深入地在全国大力地展开和实施。故此,笔者分析此订婚证书盖印的日期又可能在两个时间段内:一是在1950年5月13日之后,当时《婚姻法》刚施行,订婚证书中的男女双方或是一方在了解到了新《婚姻法》的基本政策之后,随即紧跟形势解除了此婚约;二是在1953年3月之后,那时订婚证书中女方的实际年龄还未满15周岁。

五、按照常理一般钤印的位置应是在证书日期的左侧,本文中若是在订婚证书末尾日期处盖印似乎又不符合当时判定解除此婚约时的情形,否则会引起日期上的自相矛盾;而若是在书写的“解除婚约”处注明其判离的日期(按理应在此处加以注明),但顾虑到订立此证书的时候当事人并没有到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当然也不可能登记,因新中国成立后即废除了旧时的订婚制,新《婚姻法》也明确“订婚”不受法律保护),故加注了具体的日期反而会引起变相地认可其订婚证书的签订,造成政府办事人员的失职或是失察。因此,为了适应新《婚姻法》的相关政策而又能变通地执行处理好此退婚(或离婚)手续的事宜,当时认为直接采取行之有效的最佳方式,即是在此订婚证书的中间空白位置处书写“解除婚约”四字后再加盖上政府公章,而不必注明其具体的钤印日期了。

现留存下来的民国婚书中,相对订婚证书比较少见。而迄今为止,我们能见到的所有婚书中,绝没有像在此订婚证书内所额外书写的“解除婚约”后再钤盖上政府官印的奇特现象,并以此作为合法(尽管不规范)的退婚(实为离婚)证书,同时关联引发出诸多的历史印迹,成为民国晚期与解放初期这一新旧制度交替更迭变化时的特殊历史性过渡阶段的产物,也是婚书演变之承前启后的最终历史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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